自馮小剛在微博上以潘金蓮的口吻給萬達發了公開信之后,在網絡上引起了熱議。馮小剛作為國內的大導演,影響力自然不用多說,至少在電影圈是這樣。但我們從這次公開信中可以看出,相對于掌管者電影排片的影院來說,即便是知名導演的力量也要弱的多。縱然你名氣再大,影響再大,也敵不過院線影院的一個“不排片”或“少排片”的決定。
有人文章分析說,馮小剛發公開信,正巧是在新作品上映之際,其意在為新片造勢或炒作。我認為這個分析是不太準確的。首先,以他的影響力是不需要做這樣的小動作的,在自己微博上宣傳或多找幾家媒體宣傳就可以了。其次,寫公開信總歸算是一個得罪人的事,等于把這當中的一些內幕公開化了,難免會讓對方感到難堪或者沒面子。萬一弄不好,甚至會徹底的惹惱對方。所以,我認為這封公開信倒不是為了炒作,而是確實他遇上了事,且希望以此來解決問題。
為什么是說想以此來解決問題?真的是已經到了要把矛盾拿到臺面上公開化,讓大家都難堪的地步嗎?我認為馮小剛絕非是傻瓜,不到不得已是不會這樣做的。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彼此的矛盾在私下已經無法解決。
我們可以從事后馮小剛接受采訪的一段回答中看出來,其實私下里華誼公司是作過努力試圖緩和矛盾的。下面是馮小剛的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自網易娛樂)
可見,華誼曾因擔心關系鬧僵,還就“挖人”一事私下去向萬達道過歉。先暫且不評論華誼從萬達“挖人”這事,單就私下向萬達道歉來看,華誼也是算夠“低三下四”了。一般公司從同行那里去挖人,事后還會去打招呼嗎?既然敢挖你的人,就不怕把關系搞僵。但華誼的這個道歉效果上肯定是微乎其微的。萬達不會因為你一個事后道歉就當作什么事都沒發生,在巨大的商業損失面前,道歉是絕對不管用的。
正是在私下彼此無法解決矛盾、矛盾又繼續惡化的情況下,他才會用這種方式,倒不如把矛盾公開化,讓大家來評論,還可以借助輿論給萬達施加些輿論壓力。此外,華誼與萬達彼此之間的這種矛盾,知曉的群體是小范圍的,甚至是僅存在于你知和我知之間。現在公開化了,更多人知曉和關注到了,弄不好還會出現一些有能力的中間人,甚至是公共部門會愿意介入出來充當調和者的角色,最終幫忙從中調和、化解矛盾。事實上,名人在網絡上發表類似公開信的事例并非少數。例如,在2013年3月26日,韓寒曾就百度文庫侵犯作家知識產權一事向百度總裁李彥宏發表過公開信。果然沒過幾天,李彥宏在3月28日就首度對此事作出了回應:“我本人也正與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如果百度文庫不能有效地清除盜版,百度文庫甚至可以關掉。這個事情調動了百度和很多其他部門的力量做這項工作,我也希望加強這方面的管理,我也跟我的團隊講得非常清楚,態度非常明確,如何管好。當然了,我們更希望跟版權方和作家能夠共同探討一種未來的各方共贏的商業模式,我也非常期待會得到一個滿意的答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片韓寒新浪博客)
可見,這種網絡公開信的方式還是有效果的。所以說,馮小剛的這篇公開信,我認為無論是由于迫不得已為之,還是從策略上來說,也許都是顯得有必要的。
另外,馮小剛發這封公開信并非是一時腦熱,一時氣憤,相反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且背后是得到了華誼公司默許的。毫無疑問,馮小剛與華誼是一個共同的利益體,可以說是“共贏”或“共損”的關系。如果一旦馮小剛的言行不當,造成了更大的影片上的經濟損害,那么華誼也必然將會是受害者之一。果然,在王思聰回應馮小剛之后,華誼的總裁王中磊站出來予以了回應,可以看出這是華誼官方的意思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片來自王中磊的新浪微博)
最后,我想說說公司“挖人”這件事。當下,公司員工跳槽或企業“挖人”,確實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但同時,對公司來說,它卻是一件比較頭疼和警惕的事情。格力公司董事長董明珠曾在公開場合講過這樣一段話:“去年曾經有一家國內知名家電企業的領導,帶來一個班子來珠海駐扎挖我們的人。知道這件事后,格力電器派人去將對方打了一頓。”可見,公司對“挖人”行為是持著一種多么厭惡的態度!但盡管如此,并沒有哪一條法律禁止“挖人”這種行為,只要勞動者愿意就可以。比如《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的意思就很明顯,只要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在公司任職了,就可以辭職。只是附加了兩個形式要件而已,需要提前三十日和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然,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王思聰在微博上回應馮小剛時,提到了“敬業協議在身的高管”這句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片來自于王思聰的新浪微博)
何謂“敬業協議”?用我們行話來說,其實就是《勞動法》中所規定的“競業禁止協議”。它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一個法律約定,簡單說就是,勞動者在職期間要遵守保密義務,以及在離職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能夠從事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職業。當然,這也是法律考慮到當今市場人才流動加快而作出的規定,以此來保護雇主企業的利益。此外,競業限制的人員也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來說,如果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違反了這個協議,且對公司造成了損失,那么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是,單單從王思聰提到的“敬業協議”一詞中,我們還無法判斷出,華誼所挖的這位高管,其競業禁止義務期限是否已經終結,以及是否在競業禁止義務期限內從事了相關的職業。
在科技日益進步、人才流失加快的環境下,企業如何留住人才將會是企業面臨著的一個嚴峻的問題與挑戰。當然,也希望能夠有一套更加相對完善的機制,來緩解這類“被挖人”公司與“挖人”公司之間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