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7?太湖知光
2016年3月,國務院在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從法律和制度層面為科技與經濟結合打開了通道,并由此帶動了科技領域一系列突破性改革,極大豐富和完善了我國科技創新的內涵。
根據新《成果轉化辦法》,之前大家公認的“國有資產流失之任” 、“激勵不足”等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制度障礙都已消除。然而,我國高校專利成果轉化難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明顯的改善。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的《拜杜法案》,該法案的出臺對美國的創新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動作用?!栋荻欧ò浮烦雠_之前的美國高校,和當前我國高校的情況非常相似。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按照“誰出資、誰擁有”的政策,所有的成果,不僅收益權歸政府,而且一切的后續性研發也不可以由發明人獨享,這導致大量科研成果閑置浪費。由此,一度造成了美國技術優勢相對于日本開始消失,這讓美國感到極大的威脅和不安。
1980年,在美國中北部的印第安納州,一個大學老師向參議員反應了成果轉化中的問題。隨后,參議員博區·拜(Birch Bayh)和羅伯特·杜爾(Robert Dole)的聯合提交的了一個提案,這就是今天所說的《拜杜法案》。此法案,讓大學、研究機構能夠享有政府資助科研成果的專利權,這極大地帶動了技術發明人將成果轉化的熱情。由此,該法案也成了改變了美國整個未來技術市場發展,讓美國在十年之內重新站回世界科技的領導地位?!栋荻欧ò浮繁弧督洕鷮W家》雜志評為美國過去50年最具激勵性的一個立法。
拜杜法案為何如此神奇呢?
核心在于該法案充分的利用了經濟學中的科斯定理:誰能更好地管理新的發明,管理權就歸誰。拜杜法案出臺之后,政府資助的所有科研項目,其產生的知識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但是它的商業開發權歸科學家或者科研機,這就形成了一個新的分餅游戲。這個游戲是按照如何把餅做大的原則,來分餅。有了這個分餅游戲,科學家搞科研的積極性就不一樣了,科學家搞科研的方向就不一樣了,拜杜法案由此成就了今日美國的科技繁榮。
對比我國新的成果轉化法和拜杜國案,同樣是給予發明人充分激勵、給予商業開發權,為何我國的創新激情、成果轉化效果依舊沒有顯現呢?很顯然,“激勵不足”不是問題的全部。因此,提高獎勵比例也不是萬能的靈藥。與激勵配套的,還有一些深層次問題有待合理解決:
1、長期形成的考核機制與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國家支持高校開展科研活動,政府和高校的科學家之間形成了簡單的雇傭關系。政府提供資助,科學家搞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發表文章,就算交差了。交差以后,科學家又去申請下一筆政府資助,又去搞新的發明創造,然后又是一個新的循環。專利的轉移轉化,商用和民用一直都不是高校科研人員的考核指標。在重重的考核壓力下,發明人無暇顧及有多少成果能夠轉化、商品化;文章,論文就可以很好交差,發明人也沒有興趣愿意在費時費力的成果轉化上花費精力。
2、科研人員對專利及專利制度認識不足
由于我國實施專利法時間還比較短,高校科研人員對專利以及專利法的認識還非常有限。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對專利的認識比較片面,甚至存在一些錯誤。比如,不了解專利的申請訣竅,對于“重復國外的專利,無法達到專利描述的結果”的現象,科研人員往往就簡單的歸結為“專利都是假的”。再如,由于科研人員不懂如何用專利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提交的專利申請,權利要求范圍一般非常的小,很多時候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且還經常是只用一個孤零零的專利去保護重要的創新成果。再加上,我國還沒有形成尊重創新,尊重知識產權的文化,不少企業是拿到專利就去用,還沒有形成為知識產權付費的習慣。因此,科研人員又得出“專利保護不了創新“、“真正有用的發明是不能寫專利的”論斷。
基于以上認識,科研人員申請專利的時候,基本就一個目的授權。因此,授權專利對老師老說,更像是榮譽證書,是考核業績?;谶@樣的認識和目的,開展的研究,形成的專利文件,最后獲得專利,與專利法的精髓是背道而馳的,其質量和價值也很難有真正的轉化價值。
3、科研人員和企業沒有形成互信互利,分享發明成果的習慣
專利成果從實驗室到產品上市,往往不是一步到位的,需要經過多個階段連續推進。如同,現代火箭的動力系統,需要采用三級推進模式,才可以增加動力擺脫地球引力,進入預期的軌道。
企業從科研人員手中獲取專利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后續還需要有科研人員參與持續開發,并提供大量的know-how,也就是常說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在專利文件中是看不到的,而這些商業秘密對于如何達到專利文件中描述的技術效果卻是必不可少的。這些東西往往是在專利文件之外,是科研人員多年的實踐和經驗積累。企業要做的好,專利要轉化的好,需要企業家和科學家(發明人)長期的合作,持續開發,多級推動,才能最終實現。
沒有認識到成果轉化的長期性,多階性。大多數發明人和企業,也還沒有償到長期合作、互信互利的甜頭,合作往往是基于短期利益。因此,企業常常說發明人不誠信,買的專利沒用;發明人說企業不尊重知識產權,沒有信譽。應該支付的許可費,沒有按照合銷售提成給出。沒有信任基礎,也就失去了長期合作,持續開發,不斷把專利技術熟化、產業化的動力。這樣的專利轉化效果自然是不會好。
國外比較成功的做法是,企業在獲得專利開發權后,往往是給發明人20%甚至更高的期權,或者股權,以保證發明人有足夠的動力和這些企業一起成長。發明人因此也有了很強的欲望去和公司緊密合作,以使自己的科研成果,得到更好的轉化。其中,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這些企業家往往是經驗非常豐富的科技創業型企業家,這些企業家不同于一般的生產銷售型的企業家。而經營豐富的,能夠帶領科學家把實驗室成果轉化成產品的科技創業型企業家,目前在我還是極少的。
4、轉移轉化服務體系建設不足,缺少專業的技術轉移人才。
科技成果的交易與一般商品有很大不同,存在嚴重的雙重信息不對稱。購買雙方都不知道成果的真實應用價值到底如何。買方感興趣的技術的商業化價值、投資匯報率。賣方總是不斷的強調我的技術如何先進,效果如何好,至于其成果的市場價值如何,以及如何讓研究成果的市場價值最大化,卻知之不多。如何做好解讀和系統性地支持,使買賣雙方能有效對話,以科學評估技術的商業價值以及風險,找到商業化潛質較大的專利技術,是專利轉移轉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在國外,成果轉化往往依靠的不是科技人員,而是內部技術轉移辦公室。這一團隊的規模往往在20人以上,包括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和投資專家。該團隊具有三大功能: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管理、投資基金。然而,當前我國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支撐普遍還是淺層次的。盡管不少科研機構都建立了技術轉移中心,但由于缺少精通科研、管理、法律和商業的高端復合型、專業化的人才隊伍,所以轉移轉化的效果還非常不理想。因此,培養一支了解知識產權運營和成果轉化內在規律的專業隊伍,加強服務體系建設是不可或缺的配套體系。
僅僅給予免責和充分激勵是不夠的,”免責”是學校同意科研人員去“干”;激勵是給科研人員“干”的欲望。然而,假如考核研究人員的評價體系不變;研究人員的對專利以及專利制度的認識沒有提升;研究人員和企業沒有建立互信互利,沒有分享發明成果的習慣,沒有長期思維,不能建立連續、多級推進的合作機制;科學家和企業家之間相互不具備對接能力,而又缺乏能提供有效對接的專業人才,這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缺失,真正有效的專利轉化都是很難實現的。
因此,在新成果轉化辦法出臺后,相關的配套評價體系、環境文化、服務支撐體系都要跟上。只有這樣,新的成果轉化辦法才能如同《拜杜法案》一樣,發揮其巨大激勵作用,開創我國高校專利轉移轉化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