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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是最主要的科研科研戰場之一,每年都會有大量科研成果誕生。而專利是最主要的成果之一。教育部3月份公布了中國高校有效發明專利榜,截至2016年年底,在榜單前50的高校就擁有有效發明專利數量116156件。再加上其它科研機構的專利成果,我國的專利數量是非常龐大的,但是專利轉化率卻是很低的,它不能用統計數據來說話,只能用個別的案例來支撐。因為這個名為轉化率的統計數據很低,低到可憐的程度。
要知道一項專利的發明是要付出很多人力、物力、財力的。如果這些投入巨大的專利只能躺在實驗室里睡大覺,那這些投入就是巨大的浪費。
高校的很多教授、科研人員申請專利并不是為了科技進步、不是為了成果轉化、不是為了社會發展,而是為了申請經費、評職稱。這種情況也不能怪老師們目光短淺,沒有更大的抱負。中國的科研環境就是這樣,對教師來說評職稱就是他們最大的追求,有了一定級別的職稱才能帶研究生搞科研才能申請經費,才能發明專利,才能再評更高一級的職稱。而科技成果轉化對一個身居實驗的的高校老師來說沒有太多的社會資源沒有很好的平臺和渠道。
而一項科研成果要進行轉化,其中需要經歷的過程是非常漫長的,投資耗費也是巨大的。單憑發明人員自己的實力是無法完成的。這通常需要科研人員、風險投資家、企業家、制造商、營銷專家的共同努力,一步步把理論向現實推進,一步步把想法變成產品。這其中制度的設計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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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為了鼓勵科研機構進行科研成果轉化,1980年出臺了一部“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在這個法案頒布之前,很多科學研究都是由聯邦政府撥款資助的,科學家拿到資助之后就去搞研究,搞發明,而一項研究項目結束的標志卻是一項專利的申請,申請完專利就萬事大吉了,然后就去申請下一個項目,因為他們的目標就是搞發明創造而已,根本不考慮發明創造是為了什么。
政府官員的任務也是拿到他們資助項目的專利就OK了。結果就是大量專利被束之高閣,沒有轉化為民用,沒有轉化為商用,沒有任何推動社會發展的跡象,于是造成大量的浪費。
拜杜法案的頒布就破解了這個困局。拜杜法案是由兩位議員,一個是Birch Bayh,一個是Robert Dole。他們兩位共同提出的。
拜杜法案是這樣的,一項由聯邦政府資助產生的知識產權,科學家或他們所在地科研機構有權使用它們的商業開發權,也就是說這項知識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但是商業開發權卻可以歸科學家或科研機構所擁有,他們可以將成果轉化為產品,從中得到的收益也歸他們所有。
這就極大的激發了科研成果轉化為積極性,科學研究也就能夠轉化為商業利益。這樣以來很多科學家就被聘請到企業里面當產業顧問,解決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而由于科學家直接面對市場,也能接收到市場的反饋再回過來指導自己的科學研究。真正形成了一個正向循環的機制。科研和資本的結合不再是單憑興趣了,科研和資本的結合導致了創新創業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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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很多大學是鼓勵教授在外面做兼職的,其實一個創新思想的產生很多時候并不是坐在實驗室里苦苦思索的結果,而是接觸了很多市場的反饋,經過了很多思考的過程在不經意間就產生了很多的創意。學校的這種“慷慨”,這種寬松的氛圍正式激發創新創意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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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創新更過發生在科技領域,基礎研究。而在中國更多的創新是在商業模式上。
在美國不僅擁有鼓勵成果轉化的法案還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而在中國本來基礎研究水平就落后,轉化無門還要擔心被盜版被侵權。因此中國的科學技術的創新就會相對少一些。
而另一方面,中國人口基數大,能夠得到很大的數據樣本。一項新技術與普羅大眾的行為習慣相結合的研發風險就會小很多。圍繞人來做商業模式的探索非常容易取得成功。比如電子商務、團購、共享經濟、移動支付,在中國能夠取得世界領先的地位不是靠頂尖的技術創新而是基于大規模人口的商業模式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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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科研投入與商業投入的比例是非常讓人震撼的。你知道每一塊錢的科研投入需要多少的商業運作的投入才能將思想轉化為產品嗎?答案不是1:1,也不是1:50,而是1:100。即投入一塊錢的科研成果需要100塊錢的商業運作才能轉化成最終的產品。
也許一個企業家最初找到科學家,提出這樣分成時,科學家會很不服氣,但是慢慢他就會意識到即使是他只分得1份的分成當產品面向市場所產生的效益也是巨大的,比單單躺在功勞簿上領取科研經費晉級職稱的收益大得多。怎么分餅決定了餅能做多大。
所以企業家在科研成果轉化中的貢獻是巨大的,給科技成果轉化一個合理的渠道和平臺,給企業家一份應得的收益也是很重要的。
科研成果只要轉化為產品才能真正對社會有益。今天我們處處在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府應該給科研成果一個得以轉化的創新創業平臺,一份制度的保障。讓制度去促進眾多的有效專利轉化為實際的產品,讓實際的效益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業激情,讓科研人員得到更大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