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公司而無公私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三條)但在現實中,公司的人格并不完全獨立,在相當一部分人眼里,公司是出資人的公司,公司財產是出資人的財產,以至造成公司財產與出資人財產不分,直到2005年,我國公司法才有人公司人格否認的規定。

中國自古以來,并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用現在的往在來說,古代的商人全是個體工商戶。他們沒有法人財產權的概念,而父債子償也天經地義。對自己所經營的產業,習慣性的稱呼是我的××,而現在出資人對公司也習慣稱呼是我的公司,以公司的主人自居。而員工也自認為這是出資人的公司,是公司老總的公司。因此公司出事了找出資人的現象還經常見,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家把出資人當公司,公司當出資人了,沒有了公私之分。

有可能正是因為受這種觀念的影響,所以公司的退出機制,即破產制度在中國實行起來舉步維艱,為什么?因為在大家眼里,公司是出資人的公司,公司出了事,出資人應該承擔;而某些出資人也認為是理所當然。中國也沒有職業經理人階層,甚至發展不起來,因為出資人以公司主人自居,對公司行使所有權,而非控股權。出資人無法忍受僅僅分紅,還要親自操刀來做公司的業務。 出資人在公司甚至沒有要拿工資一說,即使是拿工資,也是為了規避稅款。

雖然我們從國外引進了公司法人制度,但要真正地走向法人治理,還需要很漫長的路要走。

最后編輯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系作者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推薦閱讀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