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家族財產與婚姻財產的隔離

財富背景

《2015中國私人財富報告》指出,2015年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1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人群規模已超過100萬人,全國個人總體持有

的可投資資產規模達到112萬億元。中國高凈值人群在最近幾年呈現快

速增長趨勢且增長速度在加快,中國高凈值人群掌握的私人可投資資產

的規模在不斷膨脹。但是,對于如何更好地管理家族財富,中國人都在

學習的路上。

相當比例的高凈值人群將企業當作自己的家,對家庭財產和企業財

產的隔離絲毫沒有概念。公私賬戶混為一體,家庭需要資金支出便從企

業提取,企業資金周轉不靈便將家里的錢往公司里轉,公司賬面不平便

讓財務通過做賬解決,通過做假賬來掩蓋業務流程的不合理等。對這部

分高凈值人士而言,他們需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進行公私資產的嚴格區

分,同時也可通過保險等金融工具作為防火墻,同時信托也是不錯的工具,

可避免企業風險累及家庭。

另外,家族資產與婚姻資產也需要隔離。除了高凈值人士可能會遇

到婚姻財產與企業財產的隔離問題,他們的子女或者孫子女也有可能遇

到類似的問題,例如子女離婚時,對于父母贈送的財產,哪些屬于夫妻

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都值得關注。家族財產可能就因為一個

不經意的細節而發生巨大變化。資產隔離不到位,輕則離婚時人財兩空,

重則影響家族事業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某知名餐飲公司的例子就是前

車之鑒,夫妻之間對于企業的所有權、管理權從一開始便盤根錯節、難

以梳理,后來夫妻反目導致家族企業的迅速衰落。

當然也有相當成功的例子,2013年傳媒大享摩爾同秦語的離婚案就

告訴人們怎樣妥善地處理婚姻財產與家族財產的關系。從2013年6月摩

爾正式提出離婚,到二者于11月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只用了6分鐘友好

的離婚談判,便結束了長達14年的婚姻,同時對摩爾的新聞集團的股價

和運作沒有造成影響。原因就在于摩爾正確地隔離了家族財產與婚姻財

產,使得二者涇渭分明,沒有讓離婚影響事業。

財富千千萬,最終歸家園。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婚姻也許只是兩個

人的事情,但是對于高凈值人士,尤其是家族企業的管理者而言,婚姻

就不僅僅是婚煙。當財富積累到了一定階段,必要的隔離才能筑起一道

堅實的“防火墻”,讓婚姻和事業都能得到穩定的保障。

財富案例15:股票期權,另一方應該如何主張分配?

【案情回放】Sunny是一家房產公司的策劃,長得清秀,人也善良,

但屬于“月光族”,沒有什么積蓄。秦天是這房產公司的市場部主管,

聰明能干,經過多年的打拼之后,有房有車。兩個人接觸之后,很快就

對彼此有了好感,并確立了戀愛關系。2009年,秦天晉升為部門經理,

剛好公司馬上要上市,為了不影響秦天的事業,Sunny只好換了份新的

工作。下半年,秦天得到了90萬股股票期權。根據公司的期權計劃,滿

兩年秦天就可行使期權總額的一半,滿4年后可全部行使。

考慮到自己近些年的事業順風順水,加之公司準備上市和上市后的

一兩年都會十分忙碌,秦天決定向Sunny求婚,先成家。在Sunny生日

那天,秦天在家中親手為Sumny準備了燭光晚餐并向她求婚,Sumny欣

然接受。秦天的父母對Sunny十分滿意,并表示愿意在兩人結婚之后出

資為他們買一套房子,但是那套房子在郊區,離兩個人工作的地方有點遠。

為了方便,秦天和Sunny商量由秦天出首付并向銀行貸款購買了一套新

房,婚后由兩人共同還貸。

2010年6月6日,他們登記結婚了。不久Sunny發現自己懷孕,加

上秦天的工作很忙,秦天建議她干脆辭職在家。從此,Sunny在新房子

里過上了家庭主婦的生活。

懷胎十月后,Sunny生了個小公主。兩口之家變成三個人的小家,

著實讓兩夫妻興奮了好一陣子。不過隨之而來的是辛勞,因為父母都在

外地,一出月子就只能靠自己帶孩子,請的保姆又都不靠譜。

秦天的工作越來越忙,Sunny只能一個人帶孩子,沒幾個月,Sunny

患上了腱鞘炎,還有產后抑郁癥,常常一個人躲在房間里抹眼淚。秦天

也有他的難處,公司上市后表現一般,自己分管市場壓力也很大。每天

都是策略分析會、投資人溝通會,還有團隊每天的例會,一回到家根本

不想說話,倒頭就睡。

孩子周歲以后,Sunny的產后抑郁癥慢慢減輕了,就找了個適宜的

時機和秦天開誠布公地長聊,兩人才發現彼此都忽略對方太久了,秦天

承諾以后會用心照顧Sunny和孩子。兩人商量著把Sunny的父母接過來

幫忙照看孩子,秦天也會想辦法少出差、早回家。

美好的生活重新開始了,Sunny照顧家里和孩子,并利用閑暇時間

進行小說創作,秦天繼續在公司打拼。一切看起來都是那么美好,意外

的是2013年下半年秦天被調往北京,Sunmy和秦天的感情遭遇了最老套

的劫難,兩地分居,一方外遇,感情破裂。

秦天像中了魔咒,拒不回家,只沉醉于新人的溫柔鄉中。絕望無奈

的Sumy只好提起了離婚訴訟,主張孩子的撫養權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夫妻二人共有銀行存款420萬元,其中秦天提供證據

證明有100萬是結婚以前自己存下的。除此之外總共有房產三套,一套

是秦天婚前付全款購買的,一套是秦天的父母在婚后出全資購買并登記

在秦天名下的。還有一套是婚前秦天出首付貸款買的,房產證上寫的是

秦天的名字,但是是由秦天和Sunny兩人共同還貸。法院另查明秦天持

有90萬股股票期權。

由于秦天同意離婚,法院最終判決離婚。鑒于孩子未滿2周歲,法

院判決孩子由Sunny撫養,同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也進行了分割。但

由于股票期權尚未行權,因此法院并未處理。

“早就滿足了行權條件,是被告有意不行權,這樣不是轉移夫妻共

同財產嗎?”面對法院的判決,Sunny感到非常不公。于是,她找到了

佳和家事團隊,以尋求幫助。我們律師建議她密切關注秦天的行權情

況,一旦行權則立即提起離婚后的財產分割之訴。同時,我們也提醒

Sunny,如果當時有婚前協議或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股權進行分配

的話,例如約定其中45萬歸屬于Sunny ,現在就可以省去再次訴訟的煩惱。

離婚后,Sunny決定依靠自己,重新投入了工作,希望能讓孩子過

上更好的日子。沒想到不久后機會來了,她聽說奉天再婚了,把家安在

一套新買的大別墅里。她知道素天現金不多,要買別墅應該得行使期權,

但這只是猜測。于是,Sunny找到我們團隊的律師要求起訴,立案后申

請法院調查取證,經查詢發現秦天果然在離婚后不久就把所有股票期權

以13元每股的價格行權了。

庭審中,秦天答辯稱系爭財產為其婚前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斷財產性質的標準是財產或

財產權利的取得時間。其被授予期權的時間是結婚前而不是在結婚后,

因此期權屬于其個人婚前的財產性權益。而期權的行權又在離婚之后,

因此行權后的收益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權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被告在離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

變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行使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因

此,法院判定被告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收益,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并將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法院判決的一周后,Sunny發表了此前創作的小說《酒罷憑欄意》

并獲得了稿費20萬元。

【法商解析】

1.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法院一般如何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中,《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

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結合本案,420萬元存款中,100萬元是秦天的婚前個人財產,320

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三套房屋中,秦天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不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為秦天的婚前財產;秦天父母出全資購買贈與秦天且產

權登記為秦天的房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也屬于秦天的

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秦天出首付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但

由秦天和Sunny用共同財產還貸的房屋,由秦天和Sunny在離婚時協議

處理,如果兩人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不動產登記一

方即秦天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秦天的個人債務。秦天和Sunny婚后

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增值部分,由秦天對Sunny進行補償。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

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換言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

得的收益,或者已經簽訂了出版(轉讓、許可)合同,確定可以取得的

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Sunny是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創

作了小說《酒罷憑欄意》,但由于在離婚后才發表,不屬于“已經明確

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離婚前發表,

哪怕稿酬是在離婚后才取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的所有權如何確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

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

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咨

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

照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合本案,秦天父母在秦天婚后出資購買贈送給秦天夫妻的房屋,

由于產權登記在秦天名下,按照前述規定,應該視為對秦天個人的贈與,

屬于秦天個人所有。如果該房屋是由秦天的父母與Sumny的父母共同出

資購買的,即便產權登記在秦天或者Sunny一方的名下,也可以認定為

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配偶有股票期權,自己應該如何做好財產規劃?

股票期權和一般的財產不同,并不屬于已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配偶,應做好規劃。

(1)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大于法定。

前文關于行權后的收益歸屬的討論是在法定財產制的條件下,但是

雙方協議可以改變財產性質,因此,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或者結婚后

締結婚內協議都是可行的方式。當然,其前提是雙方能就婚前及婚后財

產的屬性達成一致。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

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因此Sunny可以與秦天約定他們的財產怎么分配,如婚

前以及婚內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部分均為個人財產,也可以約定收入

的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半為個人財產。所以,Sunny可以與秦天

約定對于這90萬股權行權的收益分配方式。

(2)清楚配偶的收入及股權激勵計劃,并保留相關憑證。

公司授予股票期權及期權行權都有一定條件,不一定能獲得并實現,

但一經執行,將意味著較大的經濟收益。配偶若對激勵計劃不清楚或沒

有證據,將難以主張,因此建議保留好證據。同時,若離婚時尚未行權

則建議協商解決。因此,Sunmy可以向秦天的公司了解秦天行權的條件

和時間,并作為證據保留。

【法商智慧】股票期權如何分割?

為了激發員工尤其是高管的工作積極性,股票期權越來越多地為公

司采用。2015年和股票期權有關的典型案例應該就是劉強東的薪酬計劃,

股票期權也被關心奶茶妹妹的專家們詳細地普法了。

在本案中,Sunny和秦天兩人之間的財產分割的主要焦點也是Sunny

能否分得秦天90萬股股票期權所帶來的利益。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之后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

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上市公司

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

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簡而言之,就是指一個公司授予其員工在一定

的期限里(如5年),按照該授權日的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即固定的

期權價格購買一定份額的公司股票的權利。行使期權時,享有期權的員

工只需支付期權價格,而不管當日股票的交易價格是多少,就可得到期

權項下的股票。期權價格和當日交易價之間的差額就是該員工的獲利。

那么,股票期權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制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相關法

條規定,濕調”婚煙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潤的利益”

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股權期取離婚時是否可以分制,關使是看股票期

權的利益在離婚時是否可以確定。

如果夫妻離婚時,秦天的股票期權已經行使,那么針對已經行使的

該部分股票期權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此時離婚時Sunny是可以主張的。

如果秦天持有的股票期權在離婚時沒有行使,那么股票期權的價值就無

法確定,因此該利益就屬于不確定利益,Summy在離婚時是不可分割的。

在實踐中,我國法院目前對股票期權的離婚分制采取以下做法。首

先,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對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的分配采取了回避的態度。

股票期權是可期待的權利,并未在現實中產生確定的利益,所以,法院

通常不會處理這樣沒有實際價值或者難以確定利益的可期待權利,而是

讓當事人在股票期權價值確定時,再另行提起訴訟。故本案中,法院在

一開始沒有處理秦天的90萬股股票期權,而是當Sunmy找到證據證明秦

天行使了股票期權后,再予以受理。另外,對于離婚之前已經行使的股

票期權,可以確定價值,就以均分的原則予以分割。

因此,建議簽訂婚前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明確股權的分配方式。

另外,Sumny應關注秦天的股票期權行使情況。Summy可以向秦天所

在的公司了解秦天所持有的股票期權的數量和行權的時間,或者當發現

秦天有很大可能行使期權之后,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股票期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對于另一方而言風險還在于無法掌

控行權的時間以及行權后的收益。因此,能掌握證據則起訴分割,無法

通過訴訟處理的則通過協議確定補償款。

財富案例16:白手起家,槽糖之妻如何守護自己的權益?

【案情回放】張軍是個農村娃,父母都沒有什么文化,希望張軍能

夠考個好大學,到城里工作,不再干種田的活。張軍十分爭氣,考取了

杭州的一所大學,畢業后在杭州找了份比較穩定的工作。后來,張軍認

識了杭州姑娘吳燕萍,吳燕萍家庭條件比較優越,沒有嫌棄張軍來自農村,

覺得張軍這個人老實,肯吃苦,有上進心,和張軍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

起初,吳燕萍的父母極力反對,覺得張軍連在杭州郊區買套房子的首付

都付不起。但是,情人眼中出西施,吳燕萍心里十分喜歡張軍,父母越

是反對,吳燕萍反而越要和張軍在一起。

隨著了解的加深,吳燕萍的父母慢慢發現張軍確實是蠻好的一個小

伙子,懂禮貌、做事認真、肯吃苦,慢慢地開始接納張軍了。再后來發

生了一件事,把吳燕萍的父母深深地感動了,最終同意了婚事。原來,

張軍的父母從農村來到杭州,拿了借來的錢給張軍,讓他娶姑娘先買房子,

借來的錢是讓他把房子的首付給付了。

張軍用這錢買了套婚房,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之后張軍和吳燕萍便

結了婚,終于過上小兩口的日子了。張軍是一家網絡公司的程序員,而

吳燕萍做的是文職工作,兩個人的收入加在一起,日子過得也還算不錯。

但是吳燕萍的很多同學都嫁了有錢人,小姐妹聚在一起的時候,大家總

是討論買名牌包包、高檔化妝品和出國旅游的事。吳燕萍其實并沒有太

在意,但是張軍卻很自卑,他覺得是自己沒有什么本事,沒有讓燕萍和

她們一樣,穿名牌衣服,用高檔化妝品。漸漸地,每次燕萍和小姐妹一

塊出去后回來,張軍便顯得不高興,燕萍問他是怎么了,張軍也不講。

張軍一直希望能賺大錢,讓燕萍過上好日子,讓燕萍的父母對其另

眼相看,就尋思著自己創業。正好幾個自己大學時期比較要好的兄弟在

合作創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以前他們讓張軍一起創業,張軍總覺得風

險太大,但是張軍這次想好了,要試試看,便主動打電話給這幾個兄弟

要求入伙。

張軍的兄弟知道張軍的情況,沒考慮太久就同意了張軍的人伙要求。

張軍將要辭職入伙的事情告訴燕萍之后,燕萍極力反對,她認為張軍沒

有什么自主創業的經歷,風險太大,萬一失敗,好不容易接下的積蓄都

沒了該怎么辦。

張軍自然不會放棄這個大好機會。一段時間后,吳燕蘋見張軍態度

很堅決,也知道張軍是為了家庭,又考慮到張軍的這幾個兄弟都是張軍

以前的大學同學,很靠得住,便讓步了。張軍加入的時候,企業沒賺什

么錢。幾年以后,他們的品牌在當地做出了名氣,生意也越做越好,張

軍也升級當了爸爸,用賺來的錢買了一輛十幾萬的車。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張軍覺得馬上能讓燕萍過上好日子的

時候,合伙企業就因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而被判決立即停止銷售并銷毀

產品,還需要支付巨額的賠償金。眼看著就要成功的事業,就這樣跌

到了谷底。

歷經艱苦與磨煉,張軍花了好長時間才從陰影中走出來,深刻地檢

討了自己,重新設計產品的商標并申請注冊,開始了新的生產。

又過了兩年,企業的生意有了起色,富起來的張軍慢慢變得和以前

不一樣了,總是買一些高檔的煙酒,車子也從原來的10萬元左右,換成

了寶馬。他常說以前辛辛苦苦那么多年,現在該是享受的時候了,所以

常常出入一些高檔的私人會所,后來燕萍發現他的身上總是有一股香水

的味道。燕萍對此有些反感,但是覺得這么多年的煎熬,張軍終于達成

了自己的夢想,成了一個有錢人,而且做生意要應酬,也屬于身不由己。

況且,張軍也經常給自己買很多很多東西,化妝品、衣服、補品等,也

就沒有多疑心。

直到有一天,她的一個好姐妹告訴自己張軍整天和不同的女人在一

起,燕萍一開始根本不相信,直到有一天晚上,在馬路邊看見張軍與

個女人在車子里親熱。燕萍立馬沖過去,給了張軍一個耳光,一個人哭

著跑回了家。

張軍回到家之后,就跟燕萍說要離婚。萬念俱灰的燕萍說什么也不

同意協議離婚,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商解析】

1.倘若張軍與吳燕萍離婚,該婚房怎么處理?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

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

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

議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

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遵循照顧

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合本案,該房屋是由張軍在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

并向銀行貸款,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但婚后是由張軍和吳燕萍共同還貸,

如果兩人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將此房屋判給產權登記的一方(即張軍)

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也為產權登記一方(張軍)的個人債務,共同還

貸的款項以及該套房屋的增值部分,由張軍對吳燕萍進行補償。

2.張軍作為合伙人應當怎樣承擔合伙企業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

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

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

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

一款中關于“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

資的,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

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

于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

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結合本案,從合伙的對外財產關系來講,張軍對合伙債務應承擔連

帶責任。從合伙人內部來看,張軍按照合伙協議承擔按份責任,由于張

軍當初是以家庭的共有財產投資的,那么就應當以家庭的共有財產承擔,

而不是以張軍的個人財產承擔。

【法商智慧】創業一代如何守護財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人經歷了財富的爆發性增長。從解決溫飽問題

到創造巨額的財富,過程中充滿了創業的艱辛,也到處都是風險。但是

創富之后,卻可能帶來心態和家庭關系的重大變化。如何與財富相處,

是中國人應該學習的課程。本案中張軍就是一個例子。

對于張軍和吳燕萍,他們失敗的財富管理能給我們什么借鑒嗎?

1.學會和財富相處,珍惜家庭和感情。

古語云“良田萬頃,日食一升;大廈千間,夜眠八尺。”人的需求

是有限的,不要過于貪圖錢財。財富不是壞事,但是財富只是服務于家

庭和社會,為了追求財富而破壞了感情或者有了財富之后拋棄感情,屬

于舍本逐末,更讓自己為財富所奴役。

2.加果張軍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吳燕萍則可以提起離婚損

害賠償。

最終離婚,那么吳燕萍應當怎樣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

時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婚姻

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

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張軍如果存在

方他人同居的現象,吳燕律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但是需要大量其他

各觀證據予以輔助,如照片及視頻資料、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

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的證明,左右鄰居的證人證言,過

錯方的“悔過書”“過錯書”等等。

3.對于張軍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吳燕萍可以怎么分?

在本案例中,張軍是以他與吳燕萍的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是僅有

張軍參與經營,吳燕萍不參與經營。如果二人能夠協商一致,將張軍在

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吳燕萍時,合伙企業中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張軍夫妻雙方互相轉讓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吳燕

萍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張軍夫妻在離婚時協商一致將合伙企業中以張

軍名義的財產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吳燕萍,但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行使優先受讓權,法院可以對轉讓財產份額所

得的價款,按照張軍夫妻雙方協商的合伙財產分配份額進行處理;如果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張軍夫妻之間互相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

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法院可以在退伙或者退還部

分財產份額的范圍內對張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和處理;其他合伙人

既不同意張軍夫妻之間互相轉讓財產份額,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

同意該張軍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

吳燕萍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一方參與經營,另一方不參與經營的,很難通過正常渠道得到合伙

企業的經營狀況,也就難以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進行舉證,在離婚財產分

割時容易處于被動弱勢。因此,涉及合伙企業財產分割的,需要在專業

人士的幫助下,合理分割合伙企業財產,不至于遭遇對方轉移、隱匿財產。

4.合伙企業的風險較大,無法實現家庭資產與企業資產的隔離,

應謹慎采用。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張軍用家庭財產出資且合

伙企業的收入也用于家庭開支,一旦企業運營出現問題將對家庭資產造

成很大威脅。建議注冊企業時謹慎選擇合伙企業,當然有限合伙例外。

《圣經》中有句話叫“富人進天堂比駱駝穿過針孔還難”,多少說

明了西方人對財富的價值觀。至于中國人的財富觀,古人已經給我們提

出了一個希冀: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富起來的中國人,先從

善待家人做起吧。

【法商技巧】企業資產隔離有什么秘?

據統計,我國高凈值人群平均年齡為40多歲,不僅國內資產龐大而

且大多有海外資產,企業主占很重要的比例。對于他們來說,如何將自

已的資產進行雙重隔離,安全管理并有序傳承就成為重中之重。

財富滅失大抵源于以下風險:創業失敗、投資失敗、政策影響、婚

姻風險、子女揮霍以及生命風險等。本章談及隔離,主要涉及公司資產

與家族資產隔離、婚姻資產與個人資產隔離。公司資產與家族資產混同

的法律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性。出資人一旦出資完畢,即喪失該

出資的所有權而換取了公司的股權。公司以上述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

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因此,股東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財產,

只能通過股東會形成公司意志,做出公司決議。

(2)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混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

任。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股東僅在出資額范

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即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起訴公司要求其償還債務,但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

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家業、企業財產混同,股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

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

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達到

六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公司的財產與資金屬于公司所有,只有

公司才能處置自己的財產。股東個人不能處分公司財產成為自己的財產,

否則就有犯罪的嫌疑。

因此,對于企業家來說,應建立企業治理法律風險制度體系,規范

企業財務制度。

婚煙關好面又脆弱,婚煙經營不普很可能會使財產縮水一半,對個

人財產影響很大。若在結婚時不做財產規劃,一旦婚姻出現問題,就面

臨人財兩空的局面。我們建議提前預估風險,盡早籌劃,把可能產生的

損失降到最低。

婚前個人財產有可能在婚內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婚前的銀

行存款在婚后將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合,無法區分屬性。婚前購買的房屋

在婚后出售,售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財產再購買房產,新買的房屋就是婚

前財產和婚后房產的組合等。

另外,在婚姻中,個人財產還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1.直接隱瞞。

配偶將其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等直接隱瞞,使其不計入

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以下幾部分。

(1)轉移銀行存款。以各種形式將銀行賬戶的存款轉至他人名下,

導致離婚時無銀行存款可分。

(2)變賣資產。私自將資產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避免配偶分

割資產。

(3)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將不動

產、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他人是名義上的所有者,但該財產實際

上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使得配偶無法分割到財產。

針對這些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可以采取如下對策。

(1)增強風險意識,合理安排財產登記狀況。平時要多與配偶溝通,

了解家庭的財產狀況,必要時記下對方的銀行賬號、房產具體位置等資

產的詳細信息。家庭資產不宜登記在一人名下,尤其不應登記在企業主

名下,應分散風險。

(2)合理進行夫妻財產約定,避免爭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

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

束力。”據此,夫妻可以進行財產約定,對財產的屬性進行明確,避免

爭議也能規避風險。

(3)運用家族信托工具,為家庭成員購買合適的人壽保險。信托資

產獨立于委托人的資產,因此具有隔離功能,這幾年國內家族信托已經

起步并有不少成功案例。同時,購買人壽保險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必

要的調整,如男方可能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也可能是主要的風險來

源,建議將其作為被保險人,子女為受益人,可最大限度地規避債務風險,

又能彌補因其發生保險事故而給家庭經濟造成的損失。

(4)必要時提起婚內分財之訴。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一方有隱藏、

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

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

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可以提起婚內分割共同財產之訴,

避免損失繼續擴大,保護家庭資產。

無隔離不財富,無論是企業經營中的資產隔離,或是婚姻經營中的

資產保護,隔離都是財富管理傳承規劃的第一步。

【法商問答】

1.父母為子女購置的房屋,何時為一方個人財產?何時為夫妻

共同財產?

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相關處理方式主要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第二十二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

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

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

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

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

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

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在判斷房屋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出資

人的意愿、出資份額和房產登記狀況為關鍵因素。

2.夫妻雙方是否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雙方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

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

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互相負有扶養義務,當一方出現

需要另一方扶養的情形時,如因意外事件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應當履

行扶養義務。如對方不主動履行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要求

對方支付扶養費。

3.一方婚前購買的家電、家具、床上用品等在婚后共同生活中

消耗的,離婚時能否要求以共同財產抵償?

離婚時一方提出抵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

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

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因此,一方婚前購買的家電、家具、床上用品等,如在婚后共同生

活中消耗,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在現實生活中,依據民間習俗,

女方通常會購置上述物品作為嫁妝,但由于屬于消耗品,且用于婚后共

同生活,離婚時不能主張補償。

4.雙方簽訂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何時生效?尚未離婚

時一方反悔,法院如何處理?

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雙方離婚后生效,即附條件的合同

在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

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

它該財產分制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

行分割。”

因此,只要婚姻關系尚在存續,法院就會認定財產分割協議尚未生效。

當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又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反悔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情

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何時形成撫養和贍養的關系?

在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祖孫或兄弟姐妹之間會形成撫養和贍養

的關系。《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邦

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

無動除養的相受礙、外溫交母,有賠養的義務。”第三十九條規定。“有

負推能力的兄、組,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

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因此,當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健在時,祖孫或兄弟姐妹之間不會形成

撫養和贍養關系;當生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時,祖孫或兄弟姐

妹之間才可能形成撫養和贍養關系。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參與房改的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且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

名下的,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

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

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

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因此,只能將購買房屋時的出資作為債權處理,不能將該房屋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實踐中,隨著我國房地產制度的改革,這類糾紛

正逐漸減少。

7.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均屬

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存在兩種特殊的例外情形。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就

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就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

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

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

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

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雙方共同償還;采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

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

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

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

院判決。”無論夫妻雙方采用何種財產制度,也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

分得夫妻共同財產,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均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生存一

方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事實上是就“死者的個人財產”

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9.家庭糾紛會給企業帶來哪些風險?

(1)家庭股東濫用權力導致公司失控: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權力

監督制度,導致實際經營者濫用權力,如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等。

(2)婚姻危機導致股權分割:會引起股權結構變化,嚴重時可能產

生公司經營危機。

(3)擅自處分公司資產影響債權人利益:在家族企業中,公司投資

者常常認為公司就是自己的家,混滑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出現

資產混同的情況,甚至隨意處分公司資產。該處分行為無效,且易引發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甚至連帶責任

(4)侵犯其他股東利益:在家族企業中,具有親緣關系的股東更容

易相互結盟而形成一個小團體,該團體持有公司較大股權而掌控公司的

經營權、管理權和決策權等。利益集團一旦產生,非家族成員股東的權

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甚至股東所享有的知情權都會被剝奪,導致

公司內部出現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10.隔離家族財產與家庭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隔離家族財產與家庭財產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四類。

第一,約定夫妻資產權屬,就家庭重要資產進行策略性、保護性的

分割和隔離,這樣即使一方個人資產受到威脅,也不至于影響另一方的

資產安全;

第二,通過代際傳承將資產延續給子孫后代,常見的形式有贈與、

遺囑繼承等;

第三,通過保險、信托等金融手段進行資產風險的隔離處置;

第四,通過設立慈善基金會,在實現財富傳承的同時促進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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