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咨詢了這樣一個案例。
個人合伙的一個家族企業,一共三個股東,其中兩個股東之間商量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
當時約訂的股權轉讓價格是300萬。
已經在工商部門進行了變更登記。
事情發生在2007年左右。
現在因為稅務征繳比較嚴,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問題。
請求解答。
在聽完朋友的案例以后,朋友需要解答下面三個問題:
一是股權轉讓問題。
當事人說他們之間進行的是股權轉讓。
我首先糾正這個說法。
股權轉讓是發生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的行為。
而當事人提供的信息,他們是合伙企業。合伙人之間轉讓的是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股權轉讓。
二是股權轉讓涉及到的稅務問題。
上面分析了已經說了,這個雖然不是股權轉讓,但是,合伙人之間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也是涉及到稅收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
合伙人對合伙財產進行轉讓,有收入所得的,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三是當事人提出來的,如果他們再簽訂一個協議,把這個股權轉讓回去,能不能規避稅收的問題。
這個是不能的。因為簽訂新的一個股權轉讓協議,雖然說當事人還是這兩個人,主體沒有變,但是確確實實發生了股權轉移的事實。
根據本案當事人的陳述事項。如果再簽訂的話,就是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簽訂合伙財產轉讓協議,并且是向合伙人之外的人進行轉讓,這個不僅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且也重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也就是說,重新簽訂轉讓協議是達不到規避稅收的目的。
其實在生活中,我經常遇到這樣的咨詢。
當事人認為,我的這個問題就是什么樣,還能說一堆專業術語。
比如說這個當事人,他就認為他的就是股權轉讓問題。他通過手機百度都查詢了,如果再轉讓回去可能就能得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
對這些看法,我只能說,案件中一些細小的差別,決定了如何適用法律。
就像本案例,他是合伙企業呢?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這個就決定了他們之間轉讓協議的性質。從而導致現在面臨這種問題的解決方法,或者補救方案。
專業律師,解決專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