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考量

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考量


作者:金杜律師事務所 董剛 段桃 劉勃

股權激勵,一般是指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企業有條件地給予激勵對象部分股東權益或與公司經營發展相關的其他權益,使被激勵對象參與、分享企業成長的收益,以期能為公司施展才智、長期服務。由于股權激勵往往通過特定機制安排,使得被激勵個人有條件地獲得一定的收益,因此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是股權激勵計劃非常重要的考量,不僅與被激勵個人的稅后收益直接相關,也涉及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的合規問題。

總體來看,我國現行稅法對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處理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對于前者,現行稅法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且沒有明確的稅收優惠;而對于后者,目前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稅務法規體系,從實體和程序的角度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明確了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可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計算方法。因此,在下文中,我們將分別探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下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及相關涉稅問題。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考量

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股權價值并不通過公開市場體現,亦不受證券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制約,其開展股權激勵的方式,以及參與各方對于激勵涉及的股權價值的約定均較為靈活。非上市公司以及被激勵個人在進行股權激勵操作時,應重點考慮如下稅務問題。

1.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一般稅務處理

目前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非上市股權激勵方式包括員工直接持股、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權增值權等,其具體操作方式也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設計。但從稅務的角度來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可概括為以下三類:

  • 直接持股激勵:直接贈與或以低價售予被激勵個人公司股權(或關聯公司股權),使其直接持股;
  • 期權激勵:授予被激勵個人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或零對價)購買公司(或關聯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的權利,如期權計劃等;
  • 虛擬股權激勵:以公司股權價值或其他財務數據作為指標,以該指標的增長為依據,授予被激勵個人一定的收益(通常為現金收益),如虛擬股票、股權增值權等。

現行稅法并沒有針對非上市公司實施上述不同的激勵形式規定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國稅發[1998]9號,我們歸納了如下稅務處理要點供讀者參考:

  •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與非現金形式的所得,因此當個人在股權激勵計劃下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如股權)時,應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在個人未實際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而僅取得未來可能獲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的權利時(如僅被授予期權時),并不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 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種形式的所得,均應被認為是“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個人在股權激勵計劃下從計劃實施單位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如股權),原則上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
  • 所得為非現金形式(如股權)的,應當按照雙方確定的價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雙方未確定股權價值或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公允價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 被激勵個人通過股權激勵機制取得公司股權后,未來再轉讓股權時,應就其股權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的稅率;
  • 對于被激勵個人工資、薪金性質的股權激勵所得,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實施企業應結合具體的激勵方案,參考上述原則確定計劃參與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2.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優惠計算方法的可適用性

如前所述,股權激勵計劃的參與者在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后,實施激勵的企業應準確計算該參與者的個人所得稅并履行扣繳義務。一般而言,參與者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計入其當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3%-45%的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9號文也規定了,對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個人取得股權激勵所得的金額往往較高,如能平均分配到6個納稅月度,則有可能降低各月個人所得稅計算所適用的稅率,從而起到減輕稅負的效果。

然而,9號文的該規定是否可用于非上市的股權激勵計劃,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盡管9號文并未明文規定僅適用于上市公司,但其列舉的幾類激勵形式的標的均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并不包含非上市公司股權;另外,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了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461號文規定的優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也被部分稅務機關理解為實際已否定了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可適用9號文的優惠計算方法。因此,盡管9號文仍為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我們建議股權激勵實施單位在具體進行稅務操作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尋求確認。

另外,在國稅函[2007]1030號中,國稅總局曾就阿里巴巴個案給予批復,明確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1],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該文件已于2011年失效,因此目前股權激勵所得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并無稅法依據。根據我們的了解,實踐中仍有部分稅務機關認可將股權激勵所得視為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該納稅人非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獎金收入有可能不能適用優惠計算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考量

與非上市公司不同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即股票)在公開市場交易,其交易價格公開化、市場化,并受到上市公司監管規則的制約。因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類別及操作模式相對較為明確,現行稅法亦明確規定了員工參與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各類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總體來看,包括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財稅[2009]5號,以及461號文在內的稅務法律文件構成了現行稅法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員工個人所得稅處理的完整體系。我們將現行稅法規定的三類股權激勵形式,即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下參與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的基本原則歸納如下表:


上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員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原則與非上市公司是基本一致的:

  • 參與者在參與激勵計劃但并未取得實際收益(含股票形式和現金形式的收益)時,并不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 當參與者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取得實際收益時(含股票形式和現金形式的收益,如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禁),將其取得的收益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如符合要求,可在計算稅額時適用優惠計算方法,請見下文介紹);
  • 未來參與者再轉讓其取得的股票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就其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2](由于目前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3],實踐中該征稅環節僅適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

與非上市公司所不同的是,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公開、透明,在計算各階段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法明確規定了所應適用的市場價格;更為重要的是,現行稅法規定了在滿足一定實體和程序要求的情況下,員工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性質的收益,可適用優惠的計稅方法。因此,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在華子公司在處理參與者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事宜時,應重點關注如下要點:

1. 優惠計算方法的適用

根據461號文的規定,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優惠計算方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要求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4]。因此,對于境外上市公司針對其全球員工開展的股權激勵計劃,只要其對其中國境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亦可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計算方法。此外,為適用優惠計稅方法,境內實施期權計劃的企業還應履行相應的資料報送義務。

所謂上市股權激勵的優惠計算方法,是指參與者就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行權或限制性股票解禁所取得的收入,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獨立于當期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并可以以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確定所適用的稅率。該“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舉例而言,假設一員工在上市公司工作五年,并于兩年前參與該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計劃,被授予股票期權數量10,000股,施權價25元 /股;現根據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行權,行權當日收盤價50元/股。那么:

其應納稅所得額 = (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50元/股 - 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25元 /股)×股票數量10,000股 = 250,000元

是否適用優惠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計算分別如下:

  • 不適用優惠計稅方法

如前所述,如果不適用優惠計算方法,那么該筆收入應直接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暫不考慮該參與者其他所得的話,該筆所得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50,000元 – 扣除標準3,500元)*適用稅率45% - 速算扣除數13,505元 = 97,420 元

  • 適用優惠計算方法

由于在該員工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超過了12個月,“規定月份數”為12。因此,如該股票期權符合優惠計稅方法的適用條件,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12(20,833元)確認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元。因此,

應納稅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50,000元/規定月份數12 ×適用稅率25% - 速算扣除數 1,005)×規定月份數 12 = 50,440元

由此可見,在該例中,相較于直接將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的一般計稅方法,適用優惠計稅方法可節稅金額達46,980元(97,420 - 50,440),可大大降低參與者的稅務負擔,提升股票期權的實際激勵效果。

2. 履行相對繁冗的文件報送義務

如前所述,境內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相關的文件報送義務,方可適用優惠計稅方法。歸納而言,文件報送義務主要體現為如下幾個步驟:

  • 應在股票激勵計劃實施之前(對于限制性股票而言,為履行限制性股票登記、公示后的15日內),將企業的激勵計劃或實施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 應在員工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稅權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 應在員工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稅權行權,或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可見,現行稅法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提出了較高的文件報送義務,不僅涉及多個環節,而且需要企業搜集、準備的文件和信息也相對繁雜。據我們了解,實踐中各地稅務機關仍在不斷加大對于股權激勵文件報送的管理,如上海市部分區級稅務機關已經啟動臺賬管理,強化對于優惠計稅方法適用的監管。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對于文件報送義務的履行,企業通??赡苊媾R如下兩方面的挑戰:

  • 文件報送的時間要求:如上文所介紹,在股票激勵計劃實施之前應就該計劃向稅務機關進行報送。然而實踐中,大部分的股權激勵計劃,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難以做到在實施前先行向中國稅務機關進行報送;另外對于行權,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均賦予員工在滿足行權條件后自行決定行權及行權時間的權利,因此要求在行權之前由企業先行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亦存在較大的操作難度;
  • 股權激勵的實際操作情況與文件報送要求的差異:35號文和461號文規定了各階段文件報送所需提交的具體文件,但由于全球各地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操作方式各異,未必完全滿足文件報送的要求。尤其是在信息化、網絡化的大背景下,股權激勵操作的方式和媒介呈現多樣化,如何通過合理的方式提交稅務機關所需的信息是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可忽視的問題。

就上述操作中的問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應與稅務機關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取得其理解與認可,避免影響優惠計稅方法的適用。

3. 一年多次行權的處理——適當的稅務籌劃

適用優惠計稅方法還需要注意的是,參與股權激勵的參與者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權激勵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將多次所得合并適用優惠計算方法。換言之,參與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行權,或集中在一個月度行權,其稅負是一致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參與者就其取得的股票期權已達到可行權(exercisable) 的狀態,并可選擇實際行權的時間,那么參與者可能通過合理的稅務籌劃,于不同納稅年度分別就部分期權行權,從而可能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達到節稅的效果。實施期權的企業可對參與者進行適當的輔導,有助于參與者理解其行權的稅務影響,實現激勵利益的最大化。

4. 非中國居民參與者的稅務處理

對于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而言,其非中國居民員工(如外籍派遣人員)的稅務處理也是企業需要謹慎面對的稅務問題。

原則上,工資、薪金所得以勞務發生地作為收入來源地確認的標準。因此,如果非中國居民員工(如外籍派遣人員)在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期間部分時間在中國境內受雇,那么應按照該參與者在該期間內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境內外所得,并可僅就其中屬于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即使該參與者在華期間并未實際行權,而在離開中國后于境外行權,理論上其所得仍應部分歸因于其在中國的受雇行為,應在中國承擔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但如果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于扣繳個人所得稅 。由于現行稅法對非中國居民參與者股權激勵所得并未規定具體計算方法,我們建議企業應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

股權激勵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方案,其操作模式可能存在較大差異,企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是否可適用優惠計稅方法進行準確的評估,在確保稅務合規的同時,力求實現參與者利益和股權激勵效果的最大化。如有需要,建議及時咨詢稅務顧問、稅務律師的專業意見。

注釋:

1 根據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原則上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以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 根據財稅[2005]35號文,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 請參見財稅字[1998]第61號。

4 根據461號文的規定,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來源:金杜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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