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公布了支持創業公司股權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即《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6] 101 號)(“優惠政策”),與現有稅收規定多面向上市公司股權(票)激勵的做法不同,新政策針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推出優惠稅收政策,優惠政策的兩個核心亮點是:
納稅遞延政策,解決了員工在行權時沒有套現卻需要就紙面增值繳納稅款的尷尬境地;
針對為創業公司的股權激勵大幅度降低稅率,改變了在行權和轉讓股權兩個環節分別繳納薪金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達 45%)和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20%)的做法,優惠政策調整為僅僅在股權轉讓一個環節征收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20%),可降低納稅人稅負 10-20個百分點。
優惠政策從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什么樣的創業企業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呢?
1、境內居民企業
簡單理解,境內居民企業就是在中國注冊和運營的企業,這就將BAT等TMT領域常見的境外架構公司排除在外了。
從稅法角度來講,居民企業通常是指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境內的企業。例如:創業者在中國各地設立的公司就是典型的居民企業。當然,外商投資者在我國注冊成立的三資企業也屬于境內居民企業,例如: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
雖然在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以及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如果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依法應當針對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球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政策中關于“境內”的要求也將這類企業排除在外,也就是設立境外架構的公司將無法享受優惠政策。
2、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優惠政策要求股權激勵計劃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從道理上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事項都需要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級別低于股東大會無需也無權批準股權激勵方案,只能批準草案并遞交股東大會批準,但既然優惠政策有這樣的要求,我們簡法幫也據此對之前的股權激勵文件中的董事會決議做了如下修改:
同時,優惠政策要求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以下具體事項:
(1)激勵目的;
(2)對象(見下文);
(3)標的(激勵股權);
(4)有效期(最長十年);
(5)各類價格(如期權行權價格及限制性股權獲得價格)的確定方法;
(6)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
優惠政策要求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這就意味著最先將西方股權激勵制度引入中國的跨國公司(MNC)在實踐中可能很難享受到優惠政策,因為跨國公司授予中國員工的激勵股權(票)通常是境外母公司的股票,也就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這樣的激勵股權(票)顯然不是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跨國公司也不可能愿意讓中國子公司發送子公司本身的股權給員工。即使這樣做了,但因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沒有流動性,員工也不會愿意付錢購買。
不過,有一個例外情況: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的方式包括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這基本囊括了實踐中的主流方式。
4、激勵對象
優惠政策要求,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政府限制激勵對象人數的目的在于避免企業濫用優惠,將股權激勵變相為一般員工福利;但客觀上講,30%的比例對于不同階段的企業來說有不同的意義,中晚期員工人數較多的企業還能應付,但早期僅幾個員工的創業企業卻只能激勵一兩個員工,可能無法滿足這個需求。因為無論什么階段的企業,都希望控制人數以便于能適用優惠政策。
5、持有期要求
優惠政策規定了3+1的持有期限制: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優惠政策還特別指出,上述持有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最長行權期限
優惠政策規定,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這與美國能享受法定員工期權稅收優惠要求的條件一樣。
7、股權激勵公司的行業限制
為了避免企業通過這種方式避稅,真正體現對企業因科技成果轉化而實施股權獎勵的優惠,優惠政策規定,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激勵政策附錄《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中的范圍(附圖如下),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優惠政策摒棄了之前高新技術企業等要求,將范圍擴大到限制性行業目錄之外的所有企業。
優惠政策對實施股權獎勵的行業范圍進行適當限制,采取反列舉辦法,通過負面清單方式,對住宿和餐飲、房地產、批發和零售業等明顯不屬于科技類的行業企業,限制其享受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負面清單之外企業實施的股權獎勵則可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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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筆者想提醒希望利用上述優惠政策的創業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報備程序: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公司應在規定期限(待國家進一步明確)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優惠政策;此外,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為(優惠政策下)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優惠條件: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能同時滿足要求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優惠要求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股權激勵公司需要密切關注公司和員工情況的變化,保證公司符合優惠條件,避免不符合條件造成的退稅責任。
待明確事項:除了前文提及的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的期限和手續尚待明確之外,還有一個疑問,就是持有期權的員工在離職之后能否在滿足持有期限等要求的前提下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從字面上看沒有問題,但稅務機關的態度還不明確,有待觀察,也歡迎獲得稅務機關針對性反饋的朋友們與大家一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