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4 人人合伙? ? ? 王坤(坤哥)? 日更184篇
一、政策依據(jù)
1、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在2016年這兩個政策出臺之前,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文件(例如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等),都是面向上市公司的。而對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沒有明確的文件規(guī)定,從而導致了各公司理解不同,繳納個稅混亂等情況。
財稅[2016]101號等文件的出臺,首次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個稅如何繳納等事宜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該文件規(guī)定的價值在于一方面對原來的模糊理解進行了明確,另一方面還合并了納稅環(huán)節(jié)、實質上降低了稅賦。
例如,公司如果授予員工較大額度的激勵期權,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適用的稅率基本上都將在30%以上,甚至達到35%、45%,而且是行權時即征稅。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中的觀點:101號文既解決了在行權等環(huán)節(jié)納稅現(xiàn)金流不足的問題;也通過在轉讓環(huán)節(jié)一次性按20%稅率征稅,比原來稅賦降低10%-20%,有效降低了納稅人稅收負擔。
二、政策要點
財稅[2016]101號規(guī)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稅。
具體計算公式見圖2:
三、條件要求
為了享受以上政策優(yōu)惠,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七個方面的條件:
1適用范圍:
屬于境內居民企業(yè)的股權激勵計劃
2激勵計劃:
?經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
?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
?應為境內居民企業(yè)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標的例外!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yè)所取得的股權)
?方式可以是增發(fā)、大股東直接讓渡或其他合理合法方式
4激勵對象:
?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
?激勵對象人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shù)的30%
5持有期限: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
?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行權期限: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行業(yè)限制(僅限股權獎勵類型!):
?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yè)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yōu)惠政策限制性行業(yè)目錄》范圍(見官方表:股權獎勵稅收優(yōu)惠政策限制性行業(yè)目錄)
?公司所屬行業(yè)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yè)確定
四、不符合的情況
情況一:不能夠同時滿足前述7個條件,或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情況二: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條件4-6
處理方法:
?納稅時點:獲得股票或股權時(情況一)/情況發(fā)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情況二)
?計稅基礎:公平市場價格-實際出資額
?公平市場價格的確定: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法按照取得股權的上年末凈資產確定
?適用所得項目:工資、薪金所得
?計稅方法:參照財稅〔2005〕35號有關規(guī)定
五、舉個栗子
例1:
某人在A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工作,2010年7月1日獲授15萬股股票期權,2011年7月1日按照2元/股行權價,支付30萬元獲得這15萬股,此時市場價格6元/股;2014年2月1日將這15萬股以20元/股的價格賣出,請問按照新舊政策如何繳納個稅?
解析:
1、行權時:
新政策,不繳納個稅
舊政策,按照以下公式繳納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每股市場價-每股行權價)× 股票數(shù)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
∴ 應納稅額=[(6-2)×150000 / 12×30%-2755 ]×12 = 14.694萬元
2、股份轉讓時:
新政策,按照以下公式繳納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取得成本+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 應納稅額=(20-2)×150000×20%=54萬元
舊政策,按照以下公式繳納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 應納稅額=(20-2)×150000×20%=54萬元
綜上所述:
按照新政策,行權及股份轉讓累計需繳納個稅54萬元;
按照舊政策,行權及股份轉讓累計需繳納個稅68.694萬元。
例2:
某企業(yè)2016年9月實施一項針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共20人。在其他條件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該企業(yè)的股權激勵計劃能否遞延納稅?
該企業(yè)2016年3月至8月“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人數(shù)分別為90人、95人、95人、100人、105人、105人。
解析:
根據(jù)62號公告規(guī)定,在職職工人數(shù),需要根據(jù)取得股權激勵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明細申報人數(shù)確定。
該企業(yè)激勵對象占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shù)比=20÷[(90+95+95+100+105+105)÷6 ]≈20.34%<30%。
因此,該股權激勵計劃符合遞延納稅人數(shù)比例限制的條件。
總之,非上市公司在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相應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開展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以使得激勵對象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