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業員工“自愿降薪”事件引發熱議,據悉廣州一網絡公司老板在員工群發文稱:今年公司效應良好,利潤有較大增長,公司決定,允許員工自愿申請每月降低待遇的10%。據內部員工透露,自愿降薪實際上是公司對員工的的忠誠度測試,該公司類似此忠誠度測試每年都有。無獨有偶,不久前也時有媒體爆出某些公司所謂的“狼性文化、感恩文化”等等,這些變相的企業文化簡直令人噴飯,這也不得不讓我們來重新審視當今社會所存在的一些企業文化亂像。
首先,上述企業的動機無非是想激勵員工,或對外進行正面宣傳,塑造其光輝美好形象招攬人才,這種動機本無可厚非,但其做法卻實為不妥,并且很可能適得其反。一方面公司宣稱此種辦法系員工自愿,但試問之,天底下但凡一個有理性的普通人,誰會傻到愿意降低自己薪水或者跪地扇耳光呢?這完全是一種反人性反人類的野蠻做法。事實上,在處于服從性關系中,自愿一說法往往很難成立。員工在上司權力的震懾下,出于自己在公司今后發展恐懼心理,他們往往只能順其意而屈服執行,否則在公司上司眼中就極可能落下個“不忠不孝”的惡名而被孤立擠兌。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自愿”其本質就是一種無形的強迫。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但不能測出員工的“自愿”忠誠度,反而可能會激起民怨,長久下去非常不利于公司發展,這樣做法無異于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第二,單就員工的忠誠度這個概念就有待商榷。忠誠一詞最早出現于我國古代封建統治時代,它是一種君臣、主仆關系,用來維護封建王朝的等級統治。而在當今社會主義民主時代,員工不是奴隸,而老板更不可能是皇帝。這種“反清復明”式的封建糟粕無疑會阻礙現代文明進程,理當去之。
第三,就法律人權角度而言,該公司降薪做法也有違法嫌疑。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并通過與員工協商在依據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如果是公司真的有困難與員工協商于此倒也沒什么,然而此公司非但沒有遇到經濟問題反而在盈利的情況下不但不獎勵員工,竟然還將薪資作為忠誠度測試工具,來“引導”員工降薪,這顯然是粗暴的、無理的且不合法的。
? ? ? 第四,這類偽狼性文化和忠誠文化測試的背后實質其是對員工的一種無情變相的壓榨。老板自恃權力,企圖利用員工的恐懼心理對其進行精神上的“馴服”,從而瘋狂榨取員工勞動價值。這種不尊重不體諒員工,只把員工當的公司是沒有創造力和競爭力的。
? ? ? 最后,企業要想激勵員工或者為自己種草,應該提升或展示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如管理模式,工作環境、薪資、福利等等,而不是以某種反人性的“測試”來脅迫員工,只有這樣企業方能走的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