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2013)大民初字第2162號、(2014)鹽民終字第1772號
關鍵詞
直接適用、時效
案件簡述
原告宋某因事上訪,2008年被送入被告處接受精神科診斷、治療,出院后起訴醫院,認為收治、治療違法,要求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醫院沒有過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被駁回。
判決中的《精神衛生法》
二審判決指出:“……醫院的收治行為并不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宋某用以證明第二人民醫院收治行為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該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也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