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冬天,一列駛向法國加來的列車上發生了一起兇殺案,死者是富商卡塞蒂,身中12刀,兇手是同車廂中的12名乘客。卡塞蒂之前是名綁架犯,收到贖金后將被綁架的女孩撕票,女孩的父母相繼傷心而死,而他卻依靠他的黑手黨背景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并成為一個富商。那12名乘客是那起綁架案受害家庭的親戚、管家、仆人等,為處決卡塞蒂,他們一同登上了這趟列車。破案的是位有名的私人偵探波洛。
這是影片《新東方快車謀殺案》的故事梗概,它改編自英國偵探小說大師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同名小說。故事以偵探波洛的視角,一層層為我們解開謎團。我認為,影片帶給我們的除了精彩的推理情節外,更多的是留下一種思考——什么是正義?
作為一名偵探,波洛認為,兇手應該得到懲罰,這個懲罰的加諸者必然是法律。“法治必須高于一切,即便有失公允,也該充實信念,使其歷久彌堅,法律信念一旦崩塌,文明社會將無棲身之所。”
而那12個乘客則認為“有一種正義高于法治”。法律當然是文明社會里人們首選的保障,但當法律不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時,人們就會對法律失望,從而尋求另一種途徑,他們的途徑就是親手處決卡塞蒂。案發時,他們給卡塞蒂灌了迷藥,然后排著隊一個接一個拿著匕首朝他的胸口刺下去,地位最尊貴的公爵夫人在他身邊宣讀著對他的審判詞,場面看起來莊重嚴肅,的確是個像模像樣的私刑。
這樣的私刑在影片開始時也有表現。在伊斯坦布爾的大街上,一群人追打一個通奸懷孕的女人,人們狠狠地朝女人扔石塊,毫不憐惜地唾罵她,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幫助那個女人。這種針對通奸女人的私刑顯得光明正大,即使打死了她法律也不會去制裁那些人,因為在那個地方,這種私刑就是法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種約定,犯了錯就要受到懲罰的約定。這樣想,那女人就是罪有應得。
然而這真的公平么?就像德本漢小姐說的,她只是通奸,又沒有殺人,罪不至死,應該寬恕那個女人。但人們沒有,在這件事上,人們嚴格遵守“法律”。
按照12位乘客的想法,法律代表正義,法律應該為人們主持公道。“我們本是守法良民,當邪惡降臨時,我們向法律尋求正義,但卻失望而歸。”當法律不能維護正義時,為了“生命歸于完整”,必須做點什么,因為“不義”還存在,還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他們遵照上帝的指示:“耶穌說過,誰無罪,便可先下手治罪他人,我們動手時都是無罪之人。”當波洛堅決聲稱要把他們交給警察時,一個軍官焦躁地想殺他滅口,而其他人制止了他。“我們不是殺人犯,殺卡塞蒂是替天行道,殺了他們,你就成了卡塞蒂,殺了他們,我們就成了不法之徒……我們不能走上歧途,不能做不義之事。”看來,乘客們并不認為自己已經是殺人犯、不法之徒,相反他們認為自己是好人,殺了卡塞蒂是正義之舉(do what is right)。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義?誰說了算?法律可以照搬條例來制裁犯罪之人,但卻不能阻止人們犯罪,為什么?卡塞蒂為了自己的貪欲傷害了無辜的家庭,乘客們為了心中的正義傷害了卡塞蒂的生命,這兩件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都是私人的。私人的欲望和痛苦得不到解脫,于是他們選擇了犯罪。
波洛很茫然。他感到法律的威嚴在他心中崩塌了。按理,法律懲戒壞人維護好人是天經地義,從法律程序上講,綁架案結案,卡塞蒂無罪釋放,是“好人”,那么他的被殺,就是一種“好人”受到侵犯的案例,那些乘客應該受到制裁。但從倫理上講,卡塞蒂還是個罪人,從他對波洛說“懺悔”這個詞就表明他在心里認同自己是罪人這一事實,而那些乘客就只不過是動用私刑懲罰罪人的陪審團而已,如同伊斯坦布爾街頭的人群。
波洛最后選擇了掩蓋真相。他一個人離開,鏡頭隨著他的腳步移動,他掏出隨身攜帶的珠鏈,上面掛著一個十字架吊墜,他緊捏著珠鏈,眼中是難忍的淚水。
影片最初,波洛在偵破另一件案子時,聲色俱厲地指責一位軍官的說謊,那位軍官當場拔槍自盡,事后軍官的朋友屢次對波洛說:“He was a good man.”波洛不以為然,他說,自殺的軍官可以有很多選擇,但他選擇了說謊,又選擇了自殺,這與他是不是好人沒關系。好人犯錯,值得同情,但錯就是錯了——彼時波洛這么認為。但這一次的謀殺案,波洛最后實際上把這看作了一場私刑,因為顯然波洛也對正義的問題產生了疑慮,他的淚水證明了這一點。就像他在評價伊斯坦布爾事件時說的那樣:“當然難過了,但是還人公道未必賞心悅目。”他也認為人群的行為是公正的,只是不那么能讓人接受。相較于公開投擲石塊的野蠻,計劃周密的謀殺看起來文明得多,但實質上是一樣的,甚至更難令人接受。波洛在揭發真相還是掩蓋事實之間艱難選擇,影響他的已經不是這個案件本身,也不是犯罪人“懲戒罪犯”的原動機,而是波洛自己內心的上帝,他的信仰。前面已經說過,他的信仰崩塌了。
波洛也是上帝的信徒,他在睡前虔誠地禱告,并隨身帶著掛有十字架吊墜的珠鏈。除此之外他還信仰法律,但法律的可信度他其實也是懷疑的,每個國家的司法總有這樣那樣的不光彩之處,他一定早就見過,但他還是堅持遵守法律,因為法律是文明社會的支撐。但是,如我們所見,文明社會中依然存在著野蠻的私刑,人們生活當中的倫理有很多都是法律的盲區,為了維護人們約定俗成的正義,私刑總是或輕或重地展示著它的威力,因為法律不能解決私人的事情。全然依靠法律或是全然依靠私刑都會使社會亂套,然而我們該如何區分,或者該如何將二者結合?
眼前的案子不能簡單地交給司法處置,我想就算波洛最后把乘客交給警察處理,最后法庭法官和陪審團也會覺得十分棘手,因為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罪案,而是倫理案件,它很容易就進入到人們的內心,成為一個私人的事件,它拷問著人們——什么才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