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部建立的政權。經幾代北魏統治者不斷發動兼并戰爭,于公元439年統一了北方。在民族征服的過程中,北魏統治者對各族人民實行了民族歧視和殘酷的民族壓迫政策,在征服戰爭中也常常出現瘋狂的民族殺戮,民族矛盾不斷激化。到了北魏中期,民族矛盾雖已日趨緩和,但由于統治階級過度的剝削和壓迫,階級矛盾也日益尖銳起來,農民起義年年爆發。為了緩和社會矛盾和民族矛盾,馮太后孝文帝先后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統稱為孝文帝改革,俗稱孝文漢化,其主要內容是漢化運動,包括:推行均田制和戶調制,變革官制和律令,遷都洛陽,改易漢俗等。
????????馮太后是北魏中期全面改革的實際主持者,并對孝文帝改革產生重要影響。馮太后在進行全面改革的實踐中,并沒有把孝文帝排斥在外,相反,她總是盡可能讓他參與,以便使孝文帝得到鍛煉。由于馮太后的悉心培養,孝文帝才真正成熟起來,而且能夠繼承馮太后的改革事業,把“太和改制”推向高潮。馮太后(公元441年-公元490年),名字不詳,祖籍長樂郡信都縣(今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北魏王朝杰出的女政治家、改革家,文成帝拓跋濬皇后,獻文帝拓跋弘嫡母,孝文帝元宏嫡祖母,遼西郡公馮朗之女。太安二年(公元456年),冊封皇后;獻文帝拓跋弘即位后,尊為皇太后。面對政局動蕩,臨朝聽政,定策誅殺權臣乙渾,依據祖制歸政于獻文帝;獻文帝去世后,擁立孫子拓跋宏即位,成為太皇太后,二度臨朝稱制。執掌天下十四年。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67年-公元499年),漢名元宏,祖籍代郡平城(今山西省大同市),鮮卑族。南北朝時期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北魏帝國第七位皇帝,獻文帝拓跋弘長子,母為李夫人?;逝d五年(471年),受禪即位,年號延興。祖母馮太后臨朝執政,著手推行一系列中央集權的改革。太和十四年(公元490年),孝文帝正式親政,進一步推動改革。
????????改革措施如下:
????????一、整頓吏治。延興二年(公元472年),政以久任,滿一年升遷一級;治績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處罰,甚至降級。
????????二、變革稅制。延興五年(公元475年),為改變過去州、郡、縣爭收租調的混亂局面,政府確定只能由縣一級征收,征收時禁止使用大斗、長尺、重秤。
????????三、頒俸祿制。太和八年(公元484年),頒布俸祿制,申明俸祿以外貪贓滿一匹絹布的處死。次年頒行的均田令中,又規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職高低給一定數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準買,離職時移交下任。
????????四、行均田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布了均田令,對不同性別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詳盡的受田規定。
????????五、創三長制。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以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采用鄰、里、黨的鄉官組織,抑制地方豪強蔭庇大量戶口。
????????六、改革租制。太和十年,孝文帝制訂新租調規定:以一夫一婦為征收單位,每年交納帛一匹,粟二石。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從事耕織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頭的租調,分別相當于一夫一婦的數量。
? ? ????七、改革官制。太和年間,議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從品為北魏之首創。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標準,將代北以來的鮮卑貴族定為姓、族,姓為高,族次之。班定姓族,使鮮卑貴族與漢士族得以進一步結合。下令把鮮卑族人的姓氏(通常是復姓),改為單姓。
????????八、遷都洛陽。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魏孝文帝借進攻南齊遷都洛陽。
????????九、文化改革。孝文帝實施漢化中最重要的政策,即將語言改變,規定不再說鮮卑復合語,而須改說單音節的漢語。孝文帝下令把鮮卑族人的姓氏(通常是復姓),改為單姓(漢姓)。孝文帝遷都洛邑后,立即下令加緊修建孔廟祭孔。又給予孔子后裔土地與銀錢,讓他們可以繼續祭祀這位祖先。
????????馮太后及孝文帝所推行的漢化改革措施有利于緩和階級矛盾,促進了民族的交流和融合,為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這里重點講一下最重要的均田制度均田令。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馮太后在大臣李安世(公元443年-公元493年)的建議下,頒布了均田令,均田制開始實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1、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谷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一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棗、榆等樹。桑田可作為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坝叩觅u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鄙L餅槭罉I,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志,雖免課亦授婦田。
????????5、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均田令是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是一種相對平均的國有土地分配制度。錢穆《國史大綱》說,“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均田制度使失去了土地的農民重新回到土地之上,流亡無居者和蔭附于豪強名下的佃客也擺脫了束縛,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從而增加了國家控制的勞動人口和征稅對象,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均田令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北魏統治者開始轉向接受漢族的地主統治方式。這一制度歷經北齊、北周,到隋唐約三百年,不僅使北魏社會經濟得到發展,而且奠定了后來隋唐社會的經濟基礎。馮太后主持推行的均田制,既對北魏歷史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也給后世留下了寶貴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