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手記|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其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被侵權人(受害人/死者)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死亡,侵權人應當支付給被侵權人近親屬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財產損害的賠償,而是對與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但在立法例上有兩種,即"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原《民法通則》第119條曾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民法理論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根據“扶養喪失說”,將其解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根據“繼承喪失說”,將其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 〕 17號)實質上是摒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修改,法釋〔2001 ]7號)所采取的“扶養喪失說”的立場,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在理論上接受了“繼承喪失說”;實務中的爭議也由此而起。一種意見認為,既然采納了“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理所當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遺產,應當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債權人也可以主張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范圍內以死亡賠償金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中答復: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因此"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

我們認為,“繼承喪失說”只是相對于“扶養喪失說”的一種借喻或類比的說法,旨在強調“逸失利益”的范圍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應增加而未增加的財產,屬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現實利益的減損。“扶養喪失說”將應當賠償的“逸失利益”范圍限制在被扶養人生活費,而“繼承喪失說”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圍則是受害人家庭作為“經濟性同一體”的未來可預期的收入損失。顯然,“逸失利益”的范圍與“遺產”的范圍是不同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遺產雖然不一定是現實權利,但它卻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現實權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發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收入損失。因此,僅僅從字面上將民法理論上的“繼承喪失說”作望文生義的理解,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不正確的。

“死亡賠償金”和“遺產”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產生時間不同。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產生,遺產屬于死者生前積累的財產。

二是權利主張的主體不同。根據《民法典》1181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囑繼承的權利主體可以突破近親屬范圍。

三是分配原則不同。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需要根據近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狀態、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性等因素進行適當分配;遺產分配有遺囑的按遺囑,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的,依法定繼承的規定分配,繼承人所享有的遺產份額是確定的。

從賠償請求權的角度分析,“死亡賠償金”既然是對具有“經濟性同一體”性質的受害人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前提當然是受害人因侵權事件而死亡。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通俗地說,“死亡賠償金”并非“賠命錢”,也不是賠給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盡管根據大多數人的普遍觀念,會將“死亡賠償金”與死亡事實聯系起來,在感情上把它理解為“賠命錢”,但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畢竟是兩回事。“死亡賠償金”在內容上是對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死亡賠償金不適用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應根據死者近親屬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簡介】:王永剛,男,漢族,中共黨員,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蘭州),正義網法律博主,畢業于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甘肅酒泉人。中國散文網、讀者在線及中國詩賦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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