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保險公司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 ? 2016年7月1日,趙先生駕駛一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與逆行的李老漢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李老漢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趙先生與李老漢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趙先生的貨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保額3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李老漢有三女一子,其中大女兒與兒子均已去世。李老漢的兩個女兒與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00000元。此時,李老漢已經去世的大女兒、兒子的子女找到保險公司,要求代位繼承李老漢的死亡賠償金。兩位代位繼承人起訴到法院,要求代位繼承李老漢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李老漢生前也欠他的朋友郭先生5萬元,郭先生也向法院起訴,要求老老漢的子女用死亡賠償金償還自己的5萬元債權。

? ?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是李老漢死亡后產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人支付其近親屬的一種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失的賠償費用,它并不屬于李老漢的遺產。而原告取得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遺產存在,因此,對二原告的和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以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比例內賠償李老漢的兩個女兒損失100000元。

?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見,遺產必須是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財產。繼承法對代位繼承的規定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繼承法中關于遺產制度的一項規定,因而,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圍。

? ?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 ?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明確規定: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既然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當然也就不能按繼承法進行代位繼承。本案與上述規定的情況相類似,故原告主張代位繼承之訴求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李老漢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用這筆死亡賠償金要求償還債權,如果李老漢還有其他遺產的,可以要求繼承人用其他遺產償還。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和方法:

第一,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死者近親屬中賠償權利人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首先應堅持自愿協商原則,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數額。

第三、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即優先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第四、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但由于感情聯系是一個抽象概念,很難進行量化。因此在審判工作中,可以參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確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對此標準進行合理適用,以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作為認定感情親疏的一個重要方面,即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適當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分和少分。

注意:

1、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2、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不能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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