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分配問題探討

? ? ? ? 前日接待一個當事人的咨詢,先簡單介紹一下案情:一男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交通事故其負同等責任,被認定為工傷,一個事件,兩個案件。一是交通事故糾紛;二是工傷事故糾紛。兩個案件中均涉及死亡賠償金。該男子直系親屬有配偶、老母、3個子女(其中2個未成年)。配偶、3個子女為統一陣營與老母關于工傷中的工亡補助金分配產生了分歧,調解未果,老母一紙訴狀將兒媳以及3個孫兒告上了法庭。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分配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那么關于死亡賠償金到底如何分配,法律是如何規定,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操作的呢?

? ? ? ? 先分別說一下交通事故與工傷死亡案件出去花費的其他賠償分為哪幾塊?

? ? ? ? 交通事故:除去醫療費后還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無收入來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精神損害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醫療費是實際花費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有固定的計算方法、賠償范圍及對象,本文不做討論。對于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死亡賠償金這兩部分相加,在直系親屬間如何分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

? ? ? ? 工傷案件: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前兩部分都有固定的計算方法、賠償范圍及對象,本文不做討論。本文討論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問題。

? ? ? ? 綜上:爭議部分為死亡賠償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問題。(以下簡稱死亡賠償金)

? ? ? ?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是否屬于財產損害賠償性質,是否屬于死者遺產的范圍,能否由死者的債權人主張等方面。

? ? ? ? 經過長期實踐經驗的積累,大家對死亡賠償金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不是對死者而是填補死者近親屬因其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死者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受償人通常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 ? ? ? 對于是否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独^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那么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死者的遺產呢?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此,如果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的話,那么債權人有權要求就死亡賠償金受償。分配時是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方式分配,那么很多人就認為死亡賠償金也屬于遺產,按照遺產的相關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法規文號】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 ? ? ? 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并非遺產,債權人不能就死亡賠償金優先受償,就其債權只能另案訴訟。這樣起到了保護死者近親屬權利的作用。但是對于死者生前所欠債務,通常情況下配偶拿到死亡賠償金后也須償還,那么如果死亡賠償金先在死者父母、配偶、孩子之間分配后,配偶(或其他親屬)再承擔起償還債務的責任,這勢必對其不公,也這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鼓勵債務清償、解決矛盾。本人認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死者生前因家庭原因欠債,在死者死亡時家庭已無力承擔,后配偶用死亡賠償金償還債務,死亡賠償金可先于扣除后在分配。

? ? ? ? 死亡賠償金如何在第一順位人中分配呢?現在主流的觀點是平均說,實踐中這樣操作起來方便快捷,不太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上訴。但是當有特殊情況時,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就會有顯失公平之嫌。比如說未成年子女身患殘疾,需要巨額醫療費用,父母有退休金亦或是有其他子女撫養等特殊情況,是否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復中: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表明法院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而不是一味的按平均分配原則來進行分配。但是這關系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變量還是很大,取決于多種因素的考量。

? ? ? ? 本人支持最高院的批復,保護死者近親屬的利益,綜合考慮具體情形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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