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告訴你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按照遺產發生繼承。
一、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通過該復函可以知道,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支付的賠償。
從反面來說,遺產是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的取得發生在死者死亡后,因此,不是遺產。
結論: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是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賠償。
二、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先看看發生人身損害后能夠要求賠償的權利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通過該條可以看出,賠償權利人有受害人自己(如果死亡則無此人)、應該由受害人扶養的被扶養人(父母、子女、配偶)、死亡受害者的近親屬。
請注意,這里使“死亡受害者的近親屬”,如果沒有發生死亡,則賠償權利人不包括近親屬。
思考一個問題:為什么只有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是賠償權利人,而殘疾的受害人的近親屬不是賠償權利人?
這個主要是考慮到受害人死亡了,基于他死亡所因獲得賠償金應當有人接收,誰來接收?首先是受害人的被扶養人。但是如果沒有被扶養人怎么辦呢?這時就由其他近親屬收取。
因此,死亡賠償金由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進行分配。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些其他近親屬進行分配。
三、死者的生前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分配死亡賠償金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四、死亡賠償金能否按照死者的遺囑進行分配
前面已經說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是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賠償,因此也不能按照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