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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無待令式的內容——第二種實踐原則
6.2.1 行為的客觀目的
假如義務這個概念會有意義,會定下我們的行為律,那么,這個觀念一定要由無待令式表示,不是由有待令式表示:至少這一點,我們已經看到了。假如必定包含一切義務的原則的無待令式是會有的,這一個令式對一切實際應用的意蘊是什么,我們也已經得個明白清楚的概念了(這是一個很要緊的事情)。可是,我們還不能夠不待經驗直接證明實際上有這么一個令式,實際上有個絕不依賴任何一個動機,只憑自身的權威就可以發絕對的命令的實踐規律,并且遵行這個規律就是義務。
要得到這個論點,最關緊要的是:我們要知道我們絕不能夠由人性的特點證明這個原則是實有的。
這個論點是:包含一切義務原則的無待令式
或者:包含一切義務原則的道德準則
或者:有一個準則,我們按著它行為一定是道德的
這樣一個令式,一定不能起源于人性,也不能來自經驗。因為這個準則是至善的,而人性或者經驗包含有惡。這個準則只能從理性得出。
用“自己的格準能否成為普遍的規律”這個規則來判定自己的格準是否是符合道德律,是道德的哲學總結。它實際上有賴于經驗的判斷。我們需要通過經驗的判斷,才能得出這個格準是否能成為普遍律的答案。比如,我們根據經驗總結出自然用人的感情以達成美好的生活,因此自殺不能成為普遍的準則;我們根據經驗的判斷得知,假許諾將導致許諾的無效,因而判斷假許諾不能成為普遍的準則。“自己的格準能否成為普遍的規律”這是一個哲學的總結,不是一個形而上學的原理。
越少的主觀沖動遵從義務的命令,越多的反對他,卻總不能夠把這個規律的強制力或這個規律的效力削弱分毫,這樣,義務的命令的宏偉和固有的尊嚴就也越看得明白。
因此,無論什么經驗的成分,不僅不能夠幫助道德原則,而且反而極不利于道德的純潔性,因為絕對好的意志的真正的無量的價值就在于行為的原則完全不受偶然理由(經驗只能提供這種理由)的影響。
經驗的偶然性見之前的筆記。
假如有這么一個必然律,那么,就可以完全不待經驗而證明這個定律與有理性者的意志這個概念連在一起。要證明有這一種連結,無論我們多么不情愿,我們一定要進一步到形而上學里頭去;可是,不是到理論的哲學內去,乃是到道德的形而上學內去。實踐的哲學不是要找出實際發生的事情的理由,乃是有找出理應發生的事情的規律(盡管這件事情始終沒有發生),就是要找到客觀的實踐規律……但是,我們在這里是要討論客觀的實踐規律,因此我們要講的是那在意志全由理性決定這個范圍內的意志與它自身的關系。在這個范圍內,任何涉及經驗的事物當然要排除掉,因為假如純由理性自身決定這個關系(這樣決定的可能正是我們現在要考究的),那么理性一定是不待經驗而這樣決定的。
前面是從規律的普遍性得出判定格準能否成為普遍律的判斷標準,但是并沒有討論到規律是什么。康德從這里開始要考察這個規律的具體內容。從前文關于道德律的討論,我們可以很容易明白,這樣一種規律不能來自經驗。因為經驗的善只是偶然的善。小車沒有意志,小車的運動絕對的遵守物理定律,因此我們可以從小車的運動中總結出物理定律。人有意志,意志會使人的行為背離行為的客觀規律,因此我們不能從人的行為的經驗中總結出行為的客觀規律。
實踐的哲學的目的是找出行為的客觀規律,而人的經驗的行為是不一定符合客觀規律的,那么實踐哲學的任務就不應該是找到實際發生的事情的理由,而是實際發生的事情中有哪些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即哪些是應當,哪些是不應當的。按康德的觀點,符合客觀規律的行為是應當的,因而康德的道德律就是行為的客觀規律。
意志是被認為決定自己依照某些規律的概念去行動的一種能力。這一種能力,只是有理性者才有的。充作意志自決所根據的客觀理由的根據就是目的;假如這個目的是純然的出于理性,它一定是適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反之,只是達到這個目的之行為所以可能的條件的事物,叫做工具。欲望的主觀根據是沖動,意志的客觀根據是動機;所以根于沖動的主觀目的與根于一切有理性者所共遵的動機的客觀目的有個分別。
依照某些規律的概念,就是格準。康德在這里講述到了意志的一些基本特征。意志是按照格準行為的能力,即有多種可選擇的行為時,意志可以根據格準選擇某種行為做為實踐的行為。
康德在接下來的論述中包含了一個前提條件:所有的行為都存在一個客觀上的目的。要注意,是客觀上的目的,不是行為客觀上存在一個目的。前者是有且僅有一個目的,這個目的是所有行為共同有的目的;后者是行為必定有目的,但行為的目的可能不同且有多個。這個客觀上的目的,如果純然的出自理性,必定是適用于所有的有理性者。如果不是適用于所有的有理性者,那么只能是達成這個客觀目的的一個條件,即工具。
康德的論證包含了一個前提,行為必定有目的,即意志做出行為的選擇一定是出于某種目的。這里,可能有點混亂,意志到底是根據格準還是目的做出行為的決定?兩者都有。比如,經營商店的目的是獲取收入,經營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可以誠信經營,也可以貪小便宜,也可以賣假貨——格準即如何達成目的的行為原則。道德的價值不在于目的,所以之前論及某個行為的道德價值時只會考慮行為的格準。不過,獲取收入不是經營商店的客觀目的,而是經營者的主觀目的。如果經營者能夠克服主觀目的,完全的按照客觀目的經營商店,那么經營過程中經營者的行為必然符合行為的客觀規律,具有道德價值。
上面經營商店的獲利目的就是康德的根于沖動的主觀目的,這個目的只屬于經營者,不屬于所有的有理性者。因此經營商店還包含著一個屬于所有有理性者的客觀目的。這個目的是什么,且看下文。
假如實踐原則撇開一切主觀目的,那么,他就是形式的;假如它依據于主觀目的,即依據于沖動,那么,它就是實質的。凡是有理性者任意取為他行為要達到的結果(實質目的)完全只是相對的;因為只是由于這些目的與行為者的欲望的關系,這些目的才有價值。因此,這些目的不能夠產生普遍的必然的原則,就是,不能夠產生適用于一切有理性者并使一切意志不得不遵守的實踐規律。所以,一切這些想多的目的只能產生有待令式。
經營者的獲利目的的價值只在于經營者,因此主觀目的不能夠產生適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有理性者的目的也不應該由此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