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發自簡書App
6.3 無待令式的內容——第三種實踐原則
6.3.1 個個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頒定普遍律的意志——第三種實踐原則
人以及一切有理性者自身是個目的(這個是人的行動自由的最重要的限制條件),這個原則不是由經驗而來。因為:一、這個原則是普遍的,適用于一切有理性者,而沒有什么經驗能夠有這樣的普遍適用;二、這個原則并不是表示人性在主觀方面是人的目的(那就是說,人性是人自己實際認為目的之對象),乃是認人性是個客觀目的(這個目的無論如何一定要認為構成一切我們的主觀目的之最高限制條件之規律,因此,這個原則一定是出于純粹理性)。
康德常用到客觀這個詞,比如行為的客觀規律,行為的客觀目的。客觀在康德這兒實際就是出自理性的普遍適用的意思,即對任何有理性者都是無差別的。行為的客觀規律就是行為應當如何的規律,這個規律是普遍適用的,不隨著個體的不同而不同;客觀目的就是行為應當以什么為目的,這個目的和個體的人無關。客觀的東西必定來自理性(純粹理性),因為只有理性才是所有人都有卻與個體的人無關的。我們把依乎客觀規律且有客觀目的的行為稱為客觀的行為,那么這個行為必定就是理性的行為。理性的行為,不是說行為是理性的,理性也不是行為的形容詞,而是說行為來自理性,理性是行為的主體。客觀的行為行為應當如何的行為。從善惡的角度來看,善的行為就是應當的行為,因此善的行為也就是客觀的行為,就是理性的行為。由此,我們就有結論,出自理性的行為必然是善的,如此,理性必定是至善的。
人有理性的部分,也有個性的部分,如何斷定一個行為是出自理性,而非個性呢?理性是人人都有的相同的部分,那么一個行為假如出自理性,必定是人人都會如此行為。因此,斷定行為出自理性的原則就是是否人人都愿意如此行為。
有什么目的是所有有理性者必定有的呢?也就是什么東西對所有有理性都有價值,除了理性本身,別無其他。任何個性的,都只對部分的人有價值,而不能對所有有理性者產生價值。所以,只有以理性者為目的的行為才是所有有理性者都愿意的行為。人區別于事物在于人具有理性,因此理性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因而,以理性為目的,實際上就是以人為目的。
理性雖是人人皆有的,且在每個人身上都是同一的,那么為什么人與人之間的行為差別這么大呢?因為人也是有意志的人,意志使人或者按著理性行為,或者按著個性進行行為。個性的行為就是出于欲望愛好感情等的行為。個性的行為不一定全是惡的,但惡的行為一定是個性的行為。理性既然以自身為目的,那么在人身上的理性必定要求人的行為出自理性,即要求意志按著理性行為。那么,令式,雖含有強制性,但實際上是理性主體的要求,即這是理性的人對個性的人所頒布的準則。因此,所有道德的令式,實際都是有理性者對自身意志的限制。
所以,有如下的意志的第三個實踐原則:
因此意志的第三個實踐原則就是:“個個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頒定普遍律的意志”這個觀念——這個原則就是使意志與普遍的實踐理性相調和的最高條件。
即使意志和理性最高限度的同一的方式,就是使意志成為頒定普遍律的意志。(實踐原則是依據原理得出的道德令式)
那么:
根據這個原則,一切與意志是頒定普遍律者這個觀念不相容的行為格準都要排除掉。所以意志不僅要服從規律,并且因為一定要認意志自己為頒定這個規律者而服從,意志也只為這個理由,才服從這個規律。
我們稱頒定普遍律的意志為理性的意志,那么這個理性的意志一定不會頒定與普遍律不相符合的行為格準。理性的意志就是認自己為理性,或者以理性為最高目標的意志。頒定規律者實際就是理性。如果意志服從規律不是出于理性,那么這個意志就不是理性的意志了,也就違背了這個實踐原則。因而,理性的意志必定是自愿服從普遍律的意志,否則就不是理性的意志了。
人的意志個個都是它的一切格準就是普遍律的意志——這個原則,假如在別的方面有理,一定很宜于做無待令式:理由在于:正因為頒定普遍律這個觀念,所以這個原則不是依靠著任何利益;因之在一切可能的令式之中,只有這個會是無條件的。或是,更好一點,我們把這個命題換位而說,假如有個無待令式(即適用于個個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規律),那末,它只能發這樣的命令,就是:假如一個人的意志可以認為能夠立志要它自己頒定普遍律的,那末,一切行為都要依照這個意志的格準進行。為的是:只有這樣,這個意志所遵循的實踐原則和令式才是無條件的;因為在這種情形之下,這個原則和令式才不會是依靠任何利益的。
6.3.2 道德的最高原則叫做意志自律的原則
到了這里,假如我們把前人對于尋求道德的原則的一切企圖回看一遍,那末,一切這些企圖完全失敗似乎不足為奇。以前人看到人因為義務起見應該服從規律,但沒有人悟到他所服從的規律,雖是普遍有效的,只是他自己頒定的,并且他不得不只照他自己意志行為,而這一個意志的自然目的是要它頒定普遍律的。假如,不管規律什么樣子,人只是服從它,那末,我們一定要認為他是受什么利益刺激或拘束,使他遵循這個規律;因為規律既然不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那末,一定有他意志以外什么東西強迫他遵循這個規律。因為這一個完全免不了的結論,所以一切想求得義務的最高原則的努力完全白費了。人始終沒有找到義務,只找到一定要為某種私的或公的利益而行動這個必要。因此,這個令式當然始終只是有條件的,絕不會有道德命令的力量。所以,我把道德的最高原則叫做意志自律的原則,以與一切其他原則分別——這些別的原則,我叫做他律的原則。
理性的意志,或者說道德意志,它本身就是道德律的頒布者,這樣的意志按著道德律進行行為,其實是意志本身對自己的約束,即自律的行為。第三個實踐原則,解釋了為什么不能為了道德而道德。道德的行為只能出自理性的意志,理性的意志也就是第一章中所說的好的意志。
因而道德不是一種社會的強制性規則,而是理性對個體意志的要求,出自于每個人的理性。說道德是社會的一種約定俗成的行為規則的道德律,都是他律的原則,沒有得到道德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