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教育者的概念
受教育者是指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學生,但是受教育者卻不一定就是學生。受教育者要成為學生應該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學生接受教育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是依法設立的;第二,學生是經學校錄取注冊并取得學籍的;第三,學生完成學業后可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我國《教育法》從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出發,認定學生是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公民的受教育權
1.公民受教育權的含義
受教育權是現代憲法確立的一項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權利。具體來講,公民受教育權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國家通過各種具體措施予以的,在各類學校和各種教育機構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以及接受各種技能訓練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條件和機會的主張、資格、權能和自由。
2.公民受教育權的
受教育權是公民根據憲法規定而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憲法則將“受教育權”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的這個規定,既包含了作為受教育者的公民的義務,包含了未成年人受教育者的親權人對受教育權的義務,同時也包含了國家作為實現受教育權的物質提供和具體組織者的義務。它不僅要求受教育者及其親權人要保證受教育者接受相應的教育,還要求國家要為教育活動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適當的教育設施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使受教育權利更多地體現出它的社會權利或積極性質。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為一部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教育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它對于確保教育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落實國家優先發展教育的重大決策,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真正公民的受教育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