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解決之道變成問題
變化(甚至在成長和發展的某些層面)的推動者,通常是基于某種常態的偏離。為了恢復常態,以求舒適和生存,一定要有所變化。根據群的第四特性,不論造成偏離現象的是什么,只要利用其對立者(如暖氣對寒冷),即可得到所要的變化。如果單一行動不足以改正偏離現象,只要持續加強統一行動,終將獲得預期的效果。
上述是我們所熟悉的應對問題時的處理方式,我們為了改變或者說是改善當前狀態而進行的操作原則。然而,生活是復雜的,我們不應期望用一把鑰匙打開所有緊閉的門,過于執拗,還有可能把鑰匙卡在鎖孔里,將自己困在自我意識的牢籠之中。
尤其是當解決之道成為問題時,并未帶來預期的改變,“解決方案”反倒嚴重地制造了問題——事實上到最后卻成為兩種罪惡中最嚴重的。作者給出的“酗酒”的例子,我很是贊同,讓我想起了前一段時間微信上瘋轉的關于支持“建立立法堅決判處拐賣小孩的人販子死刑”的言論:相信大部分民眾的出發點是善意的,他們多為人父人母,不希望相同的遭遇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不愿可愛的孩子被殘忍的從他們身邊偷走,所以想用更為嚴苛的刑罰來震懾那些有這個企圖的不法分子。但且不論程序公平和法律正義,這樣是否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死刑可能會讓那些已經拐賣孩童的罪犯由于害怕被抓住證據,而強化其暴力手段;風險的增大也可能會使這個產業的利潤更為客觀,長期來看,是否真的會使該類犯罪消減?這個解決之道是否又成了一個讓我們更頭痛的問題,一個問題是否衍生出了另一個更嚴峻的問題?
令人疑惑的是,一方面這類解決方案的不合理已經明顯地擺在眼前,而另一方面人們卻一再地嘗試進行這類改變,似乎那些主其事者不能從歷史中吸取教訓。
在某種情況下,新問題的產生,純粹是因為改變既存問題的方式的錯誤,而這種問題形成的方式,可能發生在人類生活的任何層次——個人、兩人、家庭、社會,等等。
我們所謂的“問題”,指的是因處理困難不當而造成的僵局、停頓、死結,等等?;旧希幚聿划數姆绞接邢铝腥N:
a. 企圖以否定問題存在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應當有所行動,但無人采取行動。
b. 企圖改變某種困難,而該困難以現實的觀點來看,不是無法改變(如代溝,或總人口當中少部分無法治愈的酗酒者),就是根本不存在:不應當采取行動,卻采取了行動。
c. 犯了邏輯層次誤置的錯誤,而導致為沒有結局的游戲。這可能有兩種情形:其一,試圖以第一序改變某種狀況,而該狀況必須從更高一級的邏輯層次才得以改變(例如,“九點問題”或抑郁癥、失眠癥、嫉妒等案例中所犯的常識錯誤)。第二種情形正好相反,當第一序改變即足以解決困難時,卻試圖促成第二序改變(例如,不滿意別人行為的改變,而進一步要求“態度”的改變):在錯誤的層次上采取行動。
第四日筆記,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