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形成論-第十一章 心理治療中的人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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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心理治療中的人格變化

? 下面這篇文章列舉了一些從1950年至1954年在芝加哥大學心理咨詢中心進行的一項大規模研究的要點。這項研究得到了洛克菲勒基金醫學科學部的慷慨支持。應1954年在多倫多召開的第五次國際心理健康大會的邀請,我向會議呈交一篇論文,在論文中我嘗試性地描述了有關治療研究的某些程序。在準備這篇論文的一個月之內,我們的描述治療研究程序的書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羅薩林·戴菩德(Rosalind Dymond)和我擔任主編,同時我也撰寫了書中某些章節,其他作者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應該得到同樣的榮譽。我這篇論文就從他們的工作中吸取了許多十分鮮明的觀點。這些作者是:約翰.M.布特勒(John眥Butler),迪斯曼德·卡特瑞特(Desmond Cartwright),托馬斯·戈登(Thomas Gordon),唐納德.L.格如曼(Donald L.Grummon),杰勒德.V.哈爾(Gerard V. Haigh),伊芙- s.約翰(Eve S.John).埃瑟雷.C.

魯迪柯失(Esselyn e Rudikoff),朱刺葉斯·希曼(Julius See-man),羅蘭德.R.陶格斯(Rolland R+Tougas),曼紐.J.沃伽斯

我把這段介紹加進本書,有一個特殊的理由:它以簡潔的形式向我們顯示了在對人格的變化不定、模糊不清、板富意義而又具有決定性作用的那個方面——自我的測量中,取得的一些令人激動的進步。

? 我和我的同事們致力于用客觀的科學方法測量當事人中心治療的效果,本文的目的則是呈現我們在這個過程中所積累的主要經驗。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些內容,我將簡單地描述一下這項研究工作的背景。

? 多年來,我與同行心理學家一直工作在心理治療這個領域。我們試圖通過我們的心理治療的經驗來探討,當那些適應不良或者心理失常的人前來尋求幫助時,是哪些有效因素引起了當事人的人格和行為的建設性變化。在這些經驗的基礎上,我們逐漸系統闡述了一種可稱為非指導性或當事人中心的心理治療取向。我已經在本書的若干章節(第1、2、5、6、8章)以及許多論文中對這種取向以及它的理論基礎作了描述。

? 使治療以及治療效果的動力學服從于嚴格的科學研究,這一直是我們持久的目標之一。我們深信,無論對當事人還是對治療師,心理治療都是一種主觀上與生存有關的深刻體驗,它充滿了復雜微妙的因素,牽涉到許多人際互動的細微差別。然而我們也相信,如果這種體驗是一種意味深長的體驗,其中當事人的深刻領悟帶來了人格上的改變,那么這些改變就應該經得起研究的檢驗。

過去的14年來,對這種治療形式的過程及其效果,我們已經進行了許多這樣的研究。(在第5章,特別是第2、4和第7章中.對這個研究體系有一個概括的說明。)過去五年間,在芝加哥大學心理咨詢中心,一系列經過協調的研究程序被設計出來,用以闡明這種心理治療形式的成果,并由此推進了這方面的研究。正是從目前的這個研究程序中,我希望呈現這項研究的某些顯著特征。

研究計劃的三個方面關于我們的研究,我認為對我們的讀者來說意義最大的是以下這三個方面。

(1)在心理治療研究中,我們所使用的標準與傳統的思路有所不同。

(2)在這項研究的設計中,我們已經解決了目前為止妨礙產生明晰結果的某些難題。

(3)我們用客觀的方法測量微妙的主觀現象,已經取得了進展。

測量人格變化的任何嘗試,都可以利用我們研究程序中的這三個因素。所以它們適用于任何形式的心理治療研究,或適用于那些設計來引發人格或行為改變的任何步驟的研究。

現在讓我們按照順序解釋這三個因素。

研究的標準

? 在心理治療中,研究的標準是什么?這是我們的計劃初期面對的一個最讓人困惑的問題。大家普遍認可的一個觀點是,這個領域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測量心理治療“成功”的程度,或者是所達到的“治愈”的程度。雖然我們也難免受到這種看法的影響,不過在經過認真的思考之后,我們摒棄了這些觀念,因為“成功”或“治愈”的程度是無法明確規定的,或者在根本上是帶有價值判斷的,因此不能算作是這個領域中的科學的一部分。至于怎樣才算是“成功”——無論是癥狀的排除,心理沖突的解決,社會性行為的改善,還是一些其他行為類型的改變,對此并沒有一個普遍的共識。既然對于大多數心理失調,我們處理的是習得行為,而非一種疾病,所以“治愈”這個概念的提法完全是不適當的。

作為我們的思考的一個結果,在我們的研究中,我們沒有問“治療成功了嗎?疾病治愈了嗎?”這樣的問題,而是問了一個從科學方法的角度來看更站得住腳的問題,即“伴隨治療發生變化的是什么?為了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有一個基礎,我們已經采取了一個我們不斷完善的心理治療理論,而且從中汲取了我們假定在治療中發生的變化的理論描述。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在可以測量的程度上假設的變化是否真的發生。從當事人中心治療中,我們得出了這樣一些假設:治療期間,先前被拒絕察知的那些感受得到了體驗,并被吸收進自我觀念中;治療期間,現實的自我觀念與理想的自我觀念更加一致;治療期間以及治療之后,當事人可觀察的行為變得更加具有社會性而且更加成熟;治療期間以及治療之后,當事人自我接納的態度提升了,而且這種提升與對他人接納的提升程度相關。

? 這是一些我們已經能夠進行研究的假設。也許有一點將會很清楚,就是對于我們的研究,我們已經完全摒棄了有一個普遍的標準的觀念,而用很多明確規定的變量來代替所謂的標準,每一個變量對于研究中的假設來說都是詳細而精確的。這意味著我們有希望在研究中能夠用這樣一些形式來陳述我們的結論,比如,當事人中心治療引起了特征a、b、d還有f的一些可測量的變化,但沒有引起變量c和e的變化。有了這類陳述,專業工作者和外行人就可以站在某個立場上,對于導致這些變化的過程是否可以認定為“成功”做出自己的價值評判。然而,這樣的價值判斷并不會改變我們逐步積累的關于人格改變的有效條件的科學知識中的可靠事實。

? 因此,在我們的研究中,我們用許多特殊的標準變量代替了一個通常籠統的“成功”標準,每一個變量都來自于我們的治療理論,并且每一個變量都是可操作定義的。

? 對標準問題的解決極大地有助于我們明智地選擇成套測驗中所使用的研究工具。至于什么樣的工具可以測量“成功”或“治愈”的程度,我們不問這種無法回答的問題,而是提問那些與每個假設有關的明確問題。什么樣的工具能用來測量當事人的自我觀念?什么樣的工具可以對行為的成熟度做出令人滿意的測量?我們怎樣才能測量一個人對他人的接納程度?諸如此類的問題雖然很難直接回答,但操作上的答案是可以找到的。因此研究標準的選定對于我們解決研究工具的所有問題提供了很多幫助。

研究的設計

許多深思熟慮的作者提到,沒有客觀的證據表明心理治療能夠帶來建設性的人格改變。Hebb說:“沒有任何事實可以證明心理治療是具有價值的”(1949,p.271)。艾森克(Eysenck)在考察了一些現有的研究之后指出,研究資料并“沒有證明心理治療促進了神經病患者的恢復,無論是弗洛伊德式的還是其他類型的心理治療”? ( 1941,p.322)。

注意到這種令人遺憾的狀況,我們迫切需要以一種非常嚴格的方式設計我們的研究,以便對我們的假設的證實或證偽可以確證兩點:

(1)在治療中有沒有發生顯著的變化;(2)如果確實發生了變化,那么這個變化可歸因于治療,而不是歸因于其他一些因素。在心理治療這樣一個復雜的領域,很難做出一個能夠實現這些目標的研究設計,但是我們相信,在這個取向上,我們已經取得了真正的進展。

選定了我們想檢驗的假設,以及最適合于它們的操作化的測量工具,現在我們要為下一步做準備。就像圖11-1顯示的那樣,這一系列挑選出來的客觀的研究工具是用來測量一組當事人在治療前、完成治療以及六個月到一年之后的追蹤階段的各種各樣的特征。所研究的當事人可以代表芝加哥大學心理咨詢中心的來訪者群體。我們的目的是收集至少25位當事人的資料,包括晤談的原始記錄。我們的選擇是對一組規模適中的群體進行深入研究,而不是對大量被試進行膚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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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選擇治療組的一部分成員形成一個自控組。該小組被施于研究工具的成套測驗,并要求其度過為期兩個月的控制階段,然后在咨詢之前再給于第二次成套測驗。這個程序的理論根據是,如果只是由于治療而促進了當事人發生變化,或者是因為當事人自身具有某種人格結構,那么同樣的變化也應該出現在這段控制期。

選擇不進行治療的另一群人作為一個配對控制組。這個組在年齡和年齡分配上與治療組相同,而且在社會經濟地位、男女性別、學生與非學生的比例上,也大致相同。在相應的時間間隔內,對這個組給予與治療組同樣的測驗。為了把他們與自控治療組進行更精確的比較,給予該組一部分人四次成套測驗。設置這個配對控制組的理論根據是,如果當事人身上發生的變化是因為時間推移的結果,或者是由于隨機變量的影響,或者是重復施測的人為產物,那么在對該小組的研究結果中,這樣的變化應該是明顯的。

雙重控制設計的邏輯思路是:如果治療組在治療期間和治療之后顯示出的變化較自控期或配對控制組發生的變化更為顯著,那么就有理由把這些變化歸因于治療的作用。

在這篇簡短的報告中,我不能詳述在這個研究設計的框架內所實施的各種方案錯綜復雜的細節,不過讀者可以參考一份較為完整的報告(Rogers& Dymond,1954),它描述了迄今已完成的13項研究計劃。

我們已經得到了由16位治療師對29位當事人所做治療的全部資料,還有關于一個匹配控制組的完整資料。對這項研究結果的謹慎評估使我們能夠得出某些結論,例如:在治療期間和治療之后,當事人的自我知覺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事人的人格特征和人格結構發生了建設性的變化,這些變化使當事人的人格特征向著良好的機能發展,向著人格整合和自我調節發展;由當事人的朋友們所觀察到的當事人的行為變得更加成熟。在上述幾種情況中,治療組的變化都顯著大于在控制組或者在自控期的當事人身上發生的變化。只是,關于接納他人以及民主態度的假設,研究結果顯得有些含混不清。

據我們判斷,已經完成的研究程序已足以修正像海卜和艾森克等人作出的那些陳述。現在,至少在當事人中心的心理治療中,現在已經有了客觀的證據表明,當事人在建設性取向上的人格及行為的積極變化,可以歸因于心理治療。正是由于采納了多種具體的研究標準,使用了嚴格控制的研究設計,我們才有可能做出這樣一個陳述。

對自我變化的測量由于我只能星現研究結果的一小部分,所以我將選擇在方法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研究發現上最具啟發價值的領域加以闡述,那就是,對當事人自我知覺的變化的測量,以及自我知覺與其他變量的關系。

為了獲得當事人自我知覺的客觀指標,我們使用了新近設計的、由斯蒂芬森(Stephenson,1953)加以改進的Q技術。我們從晤談記錄和其他原始資料中抽取了大量自我描述性的陳述。一些典型的陳述是:

“我是一個謙恭的人”;“我不信任我的情感”;“我感覺很輕松,沒什么可煩擾我的”;“我害怕性”;“我喜歡湊熱鬧”;“我有一個魅力人格”;“我害怕別人議論我”。我們把一百句這樣的陳述作為一個隨機樣本用作研究的工具,而且對其進行了編輯,使之更加清晰。這樣從理論上講,現有的這個取樣,就可以看作是個人自我知覺方式的一個樣本。這上百句陳述,每一句都印在了一張卡片上,交給當事人,要求他給這些卡片分類,以描述自己“現在的樣子”,讓其根據卡片上的條目是否符合其個性特征,按照由多到少的順序,把這些卡片分作九組,并告之使每組中的條目達到一定的數量,以便顯示條目的一個大致上的常態務布。當事人被要求在治療前、治療后、追蹤期這幾個主要階段,以及在治療期間分數次按照這種方式把這些卡片分類。每次他對這些卡片進行分類描繪自己的同時,也要求他把它們分類以描述他希望成為的那個自我,即他的理想自我。

這樣我們對當事人在各個測量點上的自我知覺,以及他的理想的自我知覺,就有了詳盡而客觀的表現。這些不同的分類有著內在相關性,兩種分類之間的高相關顯示了相似性或缺乏變化,低相關則顯示了一種相異性或一種變化的顯著程度。

為了說明這種測量工具對某些關于自我的假設的檢驗,我將呈現對一個當事人的研究結果(Rogers&Dymond,1954,第15章)。我稽信,與呈現從我們對自我知覺的一般研究中得出的結論相比,這樣做將會更充分地顯示那些結果的啟發價值,當然我也會順便提及那些從一般研究中得出的結論。

我抽取其材料的當事人是一位40歲的女性,她的婚姻非常不幸。

她的處于青春期的大女兒患有神經衰弱,對此她感到非常內疚。她是一個有著強烈不安感的人,在診斷性測量中被認為有嚴重的神經過敏。她不是自控組的成員,所以在接受了第一次成套測驗后就直接進入了治療。當她結束治療時,在五個半月的時間內她一共前來進行了40次晤談。后來又對其實施了七個月的追蹤測驗。那時她決定再接受另外8次晤談。五個月后對其做了第二次追蹤研究。咨詢師斷定治療取得了相當可觀的進展。

圖11-2呈現了一些這個當事人正在發生變化的自我知覺的資料。

每一個圓圈代表了一種對理想自我或者現實自我的分類。這些分類是在治療前、第7次和第25次晤談后、治療結束時,以及第一次和第二次追蹤階段后完成的。然后給出許多類別之間的相關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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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讓我們仔細察看這些我們有興趣進行檢驗的其中一個假設的數據,這個假設是:在治療期間當事人自我知覺的變化要大于非治療期。

在這個特殊的案例中,治療期間的變化(r-0, 39)大于任何一個追蹤期的變化(r-0. 74,0.70),也大于整個為期12個月的追蹤期變化(r=0. 65)。因此,在這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我們的假設得到了支持。

大致的研究結果是,治療期間自我知覺的變化顯著大于控制期或追蹤期,而且也顯著大于控制組的變化。

讓我們考慮另一個假設:我們預測,治療期間和治療之后當事人的自我知覺會有更積極的評價,例如,自我知覺變得與理想自我或者想象自我更加一致。

當她首次來治療時,這位當事人在她的現實自我和理想自我之間顯示出相當的不一致(r—0.21)。在治療期間以及治療之后這種不一致降低了,在最后的追蹤研究中存在著一個明顯的一致程度( r-0. 79),這就確證了我們的假設。以上所述代表了我們整體的研究結果,整個實驗組在治療期間現實自我和理想自我之間在一致性程度上有了顯著提高。

對圖11-2的周密研究將會顯示,在我們的研究結束時,當事人的自我知覺已變得非常接近于她初來時的理想自我( rIB.SF:-0. 70);有一點也應該注意:與她最初的理想自我相比,她最終的理想自我形象變得稍微趨近于她最初的現實自我(rSB.IFz -0. 36)。

讓我們簡單地思考一下另一個假設:自我知覺的變化不是漫無目標的,而是朝著被內行評定者稱之為自我調節的方向變化。

作為我們的研究內容的一部分,Q分類卡片被送給一組沒有參與研究的臨床心理學家,并請他們以一種“調整良好”的當事人為參照對卡片進行分類。這樣我們就得到一個分類標準,任何一位當事人的自我知覺都可與此進行比較。通過比較而得出的一個簡單的評分,被稱之為“調整分數”,用以比較當事人的自我知覺與這個“調整良好”的“標準分數”之間的差異程度。較高得分顯示出較高的“調整良好”程度。

在這個當事人的案例中,我們一直在思考圖11-2顯示的六個連續的自我分類(始于治療之前的自我知覺,到第二個追蹤階段結束時的自我知覺)的得分:35,44,41,52,54,5l。如同操作定義那樣,當事人明顯朝著改蘅調整的趨勢變化。作為整體的小組亦是如此。在治療期闐調整性分數有了顯著提高,追蹤期間的得分有極為輕微的回落。控制人群中基本上沒有變化。因此,無論從速個特殊的當事人來看,還是從作為整體的實驗組來看,我們的假設都得到了支持。

當對不同的自我知覺得分做出了定性的分析詹,研究結果進一步確證了這個假設。把最初的自我描述與那些治療后的自我描述進行比較,就會發現,在治療之后,當事人認為自己在許多方面發生了變化。她感至U她更加自信和自立,對自己有了更好的理解,內心更加平和,與他人相處更加輕松自在。她感到內疚感減少了,怨恨感減少了,強迫感和不安全感減少了,自我隱蔽的需要減少了。這些質的變化與那些在研究中由其他的當事人顯示出來的變化相似,并且在總體上與當事人中心治療的理論相一致。

我還想指出圖11-2中顯示出的另外一些有趣的發現。

顯然,理想自我的表征比現實自我的表征要穩固得多。內在的相關都在0. 70以上,而且當事人理想自我的觀念在整個治療階段相對來說變化不大。這幾乎是我們所有當事人的特點。雖然在這一點上我們還沒有形成假設,怛是我們曾經預測,一些當事入主要通過他們的價值觀的改變,而另外一些人則通過自我的改變來實現現實自我與理想自我的一致。然而到目蘸為止我們的證據顯示這是不正確的。除了極少數的例外情形,自我觀念表現出較大范圍的變化。

然而,在我們這個當事入的案例中,理想自我的形象的確發生了一些變化,而且這個輕微變化是朝著一個有趣的方向的。如果我們統計一下先自《描述的這個當事入理想自我的連續表征的“調整得分”,我們發現前三個的平均得分是57,治療之后三個得分的平均數是51。換言之,理想自我已經變得不再是那么完美地“調整良好”,或者說它變得更容易達到了。在某種程度上,它已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目標了。在這方面,這個當事人代表了整個實驗組所具有的趨向特征。

另一個發現與圖11-2中顯示的“記憶中的自我”有關。在第二次追蹤研究時,要求當事入再次把卡片分類以呈現當她初次進入咨詢時自己的狀況。結果證實,這個記憶中的自我與她進入咨詢時所顯示的自我描述非常不同。它與當時顯示的自我表征只有0. 44的相關。而且,這是一個相當負面的瑰實自我的描述,與理想自我有很大的差異(r--0. 21),而且調整得分也很低——最初的自我知覺得分是35,而現在是26。這顯示,在這種對記憶自我的分類中,我們對發生在18個月的研究期間的自我防御的減少,得到了一個相當客觀的測量數據。當開始進入治療時她是一個適應不良和深受困擾的人,在與治療師最后接觸時,她能夠得出一個相當真實的描述;后面我們將要看到,通過其他的證據可以證實這個描述的準確性。因此在整整一年半的時間內,自我改變的程度也許通過記憶中的自我與治療結束時的自我之間的-0.? 13的相關更好地呈現出來,而不是由最初和最終的自我之間的0. 30的相關呈現出來。

現在讓我們思考另外一個假設:在當事人中心治療中,在治療關系提供的那種心理上的安全氛圍中,當事人能夠察知剄他那些平常被壓抑、被拒絕察知的感覺和體驗。這些先前被拒絕的體驗現在被納入到自我之中。例如,一個壓抑了所有敵意感的當事人,在治療期間.可能會逐漸自如地體驗到他的敵意。然后,自我觀念得到重新組織,把這種他對別人懷有敵意的覺察包容進來。在這個程度上,他的自我描述變成了一幅更加準確的圖式,或者變成他的一個整體經驗的表征。

我們致力于把我們的這部分理論轉變成一個操作性假設,我們這樣表述這個假設:在治療期和治療后,當事人對自我的知覺和診斷者對當事人盼知覺之間的一致性將會提高。我們的設想是,對當事人作出心理學診斷的專家,比起當事人,能更多地意識到當事人的有意識和無意識經驗模式的整體。因此當事人如果把他先前壓抑的許多感受和體驗融入到他自身有意識的自我描述中,那么該描述應該變得更加接近于診斷者對他的描述。

對這個假設的研究采用的方法是投射測驗(主題統覺測驗),在治療的每個階段對當事人實施測驗,而且由一個診斷者分析這四次測驗的分數。為了避免主觀偏見,不告知該心理學家測驗實施的順序。然后要求他就每一次測試得分通過Q分類來判斷當事人當時的診斷學狀態。

這個研究程序給了我們一個沒有偏見的診斷評估,此評估所用工具和當事人描繪自己的工具相同,因而憑借不同的Q分類的相關,我們有可能進行一個直接而客觀的比較。

圖11-3顯示了對這個特定的當事人的研究結果。圖示上面的部分只是圖11-2中資料的縮減。最底下的一排顯示了由診斷者作出的分類結果,以及能夠使我們檢驗我們的假設的相關系數。可以看到,在治療的開始,當事人對她自身的知覺與診斷者對當事人的知覺之間沒有什么關系(r-0.00)。即使在治療結束時情況也沒太大的變化(r-0.05)。

但是到第一次追蹤(圖中沒有顯示)和第二次追蹤測驗時,當事人的自我知覺已經變得與診斷者對她的知覺非常接近(第一次追蹤r=0. 56;第二次追蹤r-0. 55)。因此假設顯然得到了支持,當事人的自我知覺與診斷者對當事人的知覺之間的一致性程度有了顯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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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方面來看,研究還有另一個有趣的發現。我們注意到,在治療開始時,診斷者感知的當事人與當事人對自己所擁有的理想自我非常不一致(r=-0.42)。到研究結束時,診斷者對當事人的印象是,她的確越來越接近于她的理想自我(r—0.46),甚至更接近于她剛剮咨詢時所持有的理想自我形象(r—0.61)。因此,根據客觀證據,我們可以說,在她的自我知覺和整體的人格描述中,這個當事人實質上己變成了她咨詢初始時想成為的那個人。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要點是,診斷者對當事人的知覺所發生的變化,比起當事人知覺的自我發生的變化要更明顯(r- -0. 33與r—0.30相比)。考慮到一個普遍的專業的看法,即當事人往往過高估計他們已有的變化程度,我們就會覺得上述事實很有趣。我們也可以提出一個可能性,那就是,一個人既然可以在18個月的時間內發生如此顯著的變化,因而與其說在治療結束時他的人格與治療開始時相似,倒不如說更不同于開始時的人格。

對圖11-3的最后一項說明與“記憶中的自我”有關。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對于記憶的自我的描述與診斷的印象有正相關(:一0. 30),因而這往往就證實了先前的陳述,即比起開始治療時當事人能夠列舉的自找描述,它表達了一個更準確而且心理防御較少的描述。

概括和結論在本文中,我盡力詳細地描述了現在芝加哥大學開展的對心理治療全面研究的一個基本輪廓,提到了此項研究的幾個主要特征。

首先是對治療的研究拒絕采用一個普遍的標準,而采納一個在操作上可定義的具體的變化標準,這個標準建立在基于心理治療的動力學理論的一個詳細的假設之上。對許多具體標準的應用,使我們能夠在確定當事人中心治療有無產生各類變化的研究方面取得科學的進展。

第二個特征是對迄今為止心理治療研究中無法解決的控制問題有了一個新的取向。研究設計包括兩個控制程序:(1) -個配對控制組,用以說明時間、重復測驗以及隨機變量的影響;(2) -個自控組,其中處于治療的每位當事人把自己與非治療期進行比較,用以說明人格變量和動機的影響。采用這種雙重控制設計,就有可能得出結論,即治療期間無法通過控制變量予以說明的那些變化,是由于治療本身引起的。

對此研究需加以說明的另一點是,對當事人主觀世界的微妙因素進行嚴格、客觀研究的工作已取得了進展。已經有了客觀根據的有:當事人自我觀念的變化;自我知覺與理想自我的一致性程度;自我知覺的舒適程度和良好調節的程度;當事人的自我知覺變化與診斷者對當事人知覺的一致性程度。對自我觀念在心理治療的動力過程中所處的位置的理論闡述,也得到了這些研究結果的進一步證實。

在結束本章時我想給諸位留下兩個結論。第一個,我所描述的研究程序似乎使得下面一點非常清楚,即由心理治療引起的人格和行為的變化,可以并且已經獲得了適于某一種治療取向的、符合嚴格的科學研究一般規則的客觀根據。這意味著在將來,對于其他心理治療的結果即人格是否發生變化,也可以獲得同樣可靠的根據。

我認為第二個結論在我的判斷中更有意義。最近幾年方法論土取得的進展意味著,治療過程的許多細微之處現在能夠更加充分地向研究開放。我已努力通過對自我觀念變化的研究闡明這一點。但是,與此類似的方法同樣有可能在客觀上研究當事人和治療師之間的變化的關系、“移情”和“反移情”的態度之間的變化的關系以及當事人價值體系的改變資源,等等。我確信,可以說幾乎與人格變化或者心理治療過程有關的任何一種理論構想,現在都可以通過研究加以檢驗。

這就為我們敞開了一個科學研究的新前景。對這個新的途徑的尋求應該使人格動力學,尤其使人際關系中的人格變化過程,變得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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