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在說話者,他要解釋為什么要廢除這項權利。
這個觀念用在我的銷售工作當中是極好的,我要說服客戶買保單,那么我就要舉證,為什么要買保險,買保險對客戶來說有什么好處。
如果我想客戶買儲蓄養老,那么我就要舉證買儲蓄養老的好處。如果我想客戶買意外險,那么我就要舉證意外險對于客戶有什么好處。
究竟哪一方負有舉證責任通常取決于上下文。
一般地說,如果論題是事實問題,則提出新觀點的(提出較低初信度的主張)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同樣,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舉證責任落在想要改變的一方而不是想保留現狀的一方。
我們的建議是:如果有人認為你無法證明他的立場為錯,
因此他的立場得到了支持,就要特別注意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對方可能正在錯誤地將舉證責任轉嫁給你。
恐嚇手段
演講者或作者試圖恐嚇我們接受不相關結論時就犯了恐嚇手段(scare tactics)謬誤。
這是一個例子:
你確實應該購買一份友邦人壽保險單。
如果你去世你的配偶和孩子會發生什么?
請記住,你是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
他們會被迫搬走嗎?
這個論證試圖恐嚇你購買友邦人壽保險單。
但即使你的配偶和子女確實在你離世后要被迫搬家,
你也沒有理由要買特定公司的保險。
除了恐懼,憤怒和同情外,其他情緒也被用來操縱人們的信念或行動。
除為主張提供實質支持外,
說話者可能會發表某些言論以使我們產生嫉妒、驕傲、負疚或其他情感,
希望借此贏得人們接受他的主張。
每一種訴諸情感的“論證”都有共同特點:
它們實際上是偽裝成論證的說服。
這就引出關于訴諸情感的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真正支持論點的信息也常常能激發情感。
因此,你不能僅僅因為某人的表達似乎在讓你產生害怕、憤怒或其他情感就得出結論:
對方的論證是謬誤。
如果他提供了具有證明力的證據,把他的論證歸為謬誤就是錯的。
下面就是一個引發同情的適當(無謬誤)論證的示例。
你應該讓那只狗離開車,
因為它正忍受著高溫和口渴,
如果不下車,它很快就會死去的。
這不是訴諸同情謬誤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謬誤。
說話人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理由讓狗從車里出來。
下面是一個可能引起恐懼的適當(無謬誤)論證的示例:
你今晚開車不能開到50英里的時速。
道路冰滑危險,開快了可能會喪命的。
這不是恐嚇手段或任何其他謬誤。
路況危險與我們的行駛速度有關。
在認定別人的論證是謬誤之前需要仔細審查。
把適合的論證錯認為“謬誤”也是批判性思維能力不足的表現。
本章總結:
本章討論的是相關謬誤,這類貌似論證似乎與結論相關,但邏輯上無關。
本章,我們主要檢視了以下內容。
·訴諸人身:試圖通過討論立場的來源而不是針對立場來反駁論證。
·稻草人:試圖歪曲對方的立場從而“反駁”之。
·虛假的兩難境地:極力把選項壓縮為難以接受、難以企及或難以置信的。
·錯置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錯誤地分配給論爭的對方。
·乞題:把待爭議題包裝為證據借以“支持”論點。
·訴諸同情:試圖通過調動我們的情感來“支持”論證而不是給出真正的論證。
·無關結論:難以歸為上述各類的相關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