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簽一份拆遷補償協議,對于被拆遷的人來說,意味著全部的身家財產都壓在了那一張補償協議上。所以,在拆遷中,被拆遷人對于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尤為慎重的。然而,在現實的拆遷中,很多拆遷補償協議猶如“不平等條約”,補償協議內容大大的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面對這樣的情況,被拆遷人大多是拒絕簽訂協議的。那拒絕簽協議之后,被拆遷人該怎么辦呢?
拒絕簽協議主要是因為拆遷補償費太低,與被拆遷人的心理預期價位差距太大。而很多被拆遷人拒簽協議之后的辦法就是拖,或者不直接面對,看到拆遷方的人就躲……以為只要拖的時間越長,拆遷方為了不貽誤工期,快速達到拆遷的目的,自然會給自己加補償價。等到加到自己滿意的時候再簽字。
這種做法對嗎?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現身說法:拖只是一種戰術,也要講究講究技巧。當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有輔助提高拆遷補償費的作用,但其效果絕對是在很低的限度內的,根本達不到一個合理的補償價格。而且,若被拆遷人一味的拖時間,會適得其反。一旦超過了拆遷方忍耐的必要限度,他們馬上會以其他的暴力方法直接拆掉房屋,最終導致被拆遷人得不償失。
那拒簽拆遷補償協議之后,要提高拆遷補償價,被拆遷人應該怎么辦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來告訴各位被拆遷人,在拒簽拆遷補償協議之后,你應該這么做:
1、找出拆遷方的違法點,,獲取談判主動權。
如果拆遷補償數額明顯過低,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遷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為。從拆遷方的違法點作為切入口,是獲取主動權的有效途徑。
從財力、物力以及社會資源等各種條件來比較,被拆遷人都處于極度弱勢的地位。要想掌控主動權,只有依靠法律對行政權力的規制,才能幫助自己獲取一個平等協商談判的地位。在拆遷中,被拆遷人要找拆遷方的違法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訴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其中都有相關條款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即拆遷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現實拆遷中,拆遷方往往挑法律漏洞進行行政作為,此時,被拆遷人需要借助專業人員的幫助。
再者,找違法點本質在于找違法證據。所以,被拆遷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每一個細節都要注意保留好證據物件。尤其是在與拆遷方有直接交涉的時候,錄音、錄像必不可少。
2、常用申請信息公開維權手段
信息公開申請是被拆遷人獲得拆遷的相關信息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對拆遷方行政行為最直接的監督。因此,被拆遷人維權,申請信息公開應該作為必備手段。
問題也出在這里,因為拆遷的相關信息公開內容大多涉及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拆遷方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方式等。一旦公開,在很大程度上會限制到拆遷方在拆遷工作上的“大展拳腳”。因此,拆遷方在很多時候會想盡各種辦法不公開相關信息,即使被拆遷人申請。
那申請信息公開受阻,被拆遷人該怎么辦呢?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33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兩條一是規定了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期限,二是規定了公民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義務,公民的救濟權利。結合這兩條規定,被拆遷人一定要善于運用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方法,這對于監督拆遷方的行政作為以及獲取談判協商權利都有很大的幫助,是在拆遷維權過程中,被拆遷人常備手段。
在有了拆遷方的違法證據和依法提起信息公開申請的前提下,拆遷方必然會有很大壓力,這樣的壓力來自于法律對公權力的限制和監督,能很好的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在此基礎上,提出拆遷補償的協商,拆遷方往往會作出讓步,并能合理的提高最終的拆遷補償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