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招股書導讀
1.招股書的結構及要點
什么是招股書: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的、融合了與IPO、發行人相關的所有的信息的集合體,是IPO過程中最核心的法律文書;法律的角度,是一種要約邀請;真實、準確、全面、完整地披露了發行人信息;向投資者展現發行人的投資價值、揭露投資風險。(發債的是《募集說明書》,股票非公開發行也沒有招股書)
寫作要求:創業板有自己的規定《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其他三個板塊均適用《首發管理辦法》,即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適用《首發管理辦法》體系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而創業板適用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
注意:(1)雖然要求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但是對于一些行業不適用,如軍工類企業——原則是能不披露就不披露,如果必須披露則可以使用一些特殊符號或者代碼代替;金融、房地產行業,還要執行“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定”。(2)寫作要求:要求言簡意賅、有理有據、去廣告化。因為發行成功之前受眾是監管機構,要迎合他們的審核要求;招股書中所有表述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料、數據支撐。
披露時間:4個時間點,雖存在一些差異,但實質內容相同。
審核階段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首次申報給證監會,即招股書的預披露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更新)根據證監會意見修改后的招股書
擬發行階段招股意向書無發行價格、發行量、募集金額
上市階段招股說明書終稿
招股說明書誰來寫(信息披露義務人):證券公司為發行人撰寫,之后再交由發行人完善
寫什么(重點):證監會有明確的格式要求。
1.1主板、創業板招股書對比
主板與創業板的框架比較
根據項目組成員的盡調范圍來劃分寫作范圍。通常分為業務、法律、財務三大板塊(閱讀時也可以這樣閱讀)。
1.2招股書結構及特點
2.發行人基本情況
基本概要、歷史沿革、股權情況、內部職工股和員工及社保情況、主要股東承諾及履行情況。
3.業務板塊
3.1歷史/行業/公司
3.2業務概況及歷史
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服務)及設立以來的基本情況/行業情況/公司自己本身的業務情況
3.3行業情況介紹——非常詳細,可以作為模板學習
(1)法律法規及政策(2)行業概況(3)影響因素(4)行業特性(5)上下游;出口情況
3.4業務產品介紹——公司層面
(1)主要產品或服務的用途(2)工藝流程圖或服務流程圖(3)經營模式,包括采購、生產和銷售模式(4)產能、產量、銷量、銷售收入,單價及前五大客戶(5)原材料、能源及其供應情況以及前五大供應商(6)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與前五大關系,安全生產及污染
3.5業務發展目標
能夠看到企業的信心、能力、思想
3.6募集資金運用——項目靠不靠譜
募集資金可行性、合理性及募集資金情況說明
4. 公司治理板塊
4.1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公司獨立性:資產完整方面、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4.2董監高與核心技術人員
穩定性、創造性
4.3公司治理
制度健全、無違法情況、資金占用對外擔保、內控情況
5.財務板塊
5.1財務會計信息
審計報告+四大小報告
5.2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核心章節,三年一期財務數據的分析,包括橫向分析和縱向分析,分表、分科目的比較分析;
財務狀況分析:包括資產負債結構分析、資產負債質量分析
5.3股利分配決策
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實際股利分配情況以及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發行前和發行后的)
第二節? IPO業務簡介及承做流程概覽
1. IPO內涵及對企業的意義
IPO指的是: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一板和二板)
意義和價值:
(1)投資價值的發現;(2)企業治理結構的規范和信息的透明;(3)融資工具的豐富(股權、債權、銀行授信、股權質押);(4)提升商業知名度與信譽。
PS:多層次資本市場:上交所的主板+深交所的主板、中小板(主板)+深交所創業板、科創板(二板市場)+新三板(三板市場,不叫上市)+產權交易所、股權交易市場等
2. IPO的法規體系及主要規定
2.1企業上市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公司法、證券法(最基礎的)/證監會及交易所監管法規/監管機構具體解釋
2.2企業上市相關法律法規解讀——主板、中小板VS創業板
A股IPO涉及的——《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主板、中小板VS創業板——財務要求、股本要求、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股權結構、合法合規、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內部控制
3. IPO涉及的中介機構及主要指責
3.1中介機構
3.2投行在IPO業務中作用
(1)輔導規范(2)IPO申報及溝通
3.3中介機構在IPO中的主要職責和作用
律師/會計師/評估機構
4. IPO業務流程概覽
改制及輔導(規范)——申報及審核——發行及上市
5. IPO盡職調查概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行業盡職調查:網絡調查,訪談調查(通用)
法律盡職調查:(原則)
財務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工具:一些信息網站
第三節 并購重組業務概述
分為兩個層面: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1)上市公司作為買方去收購別家的資產,《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上市公司作為標的,別人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適用的法規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二,非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
非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主要是兩個老板談,談妥了就行。投行可以參與其中,可以作為買方財務顧問或者賣方財務顧問,協助買方進行盡調、參與談判;賣方主要是為買方提供項目,拿提成。比較靈活,只要最后的交易結構能夠被監管機構認可即可。不受證監會監管。
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還要考慮監管,出發點是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1.并購重組的分類
(大分類:并購重組——上市公司收購標的;和收購,外部財團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
1.1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分類
——按交易目的:整體上市、借殼上市、產業并購
——按交易規模:重大資產重組、非重大資產重組
——按支付方式:現金支付、股權/可轉債支付、混合支付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基本流程
收購準備,收購實施,審批過戶。
交易結構設計
1.交易結構設計目的
(1)交易方案撮合:結構設計是雙方博弈的過程,投行人員應協調雙方進行條件交換
(2)鎖定交易風險:業績承諾與對賭協議鎖定,增加利益保護措施
(3)符合雙方利益:設計方案應根據各方需求,適時設計并購方式、支付手段、融資方式、對賭協議等核心要素,最大化地滿足雙方利益。
(4)加速交易進展:確保交易在設計框架內一步步順利開展
(5)降低并購成本:綜合考慮稅務處理、債務安排和人員成本,盡可能減小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