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今天能有這樣的機會給大家分享“人身保險VS強制執行”這個主題。
說實話我特別緊張,因為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分享法律專業主題的內容,而且是面對一群高精尖法律專業人才,完全沒有忽悠的余地,所以我現在滿手心都是汗。
其實我的分享時間是6月10日,今天貿然提前給大家分享,主要是我感覺我的頭上有兩個小鞭子在揮舞著。
一個是主任的鞭子。前一段時間主任讓我針對一個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款能不能被強制執行寫一個法律意見書,我硬著頭皮查了很多資料寫完發給主任,主任看完讓我針對這個點在例會上進行分享。自從有了民法典事件之后,現在主任的話我都特別當真,只要主任發話,一定要又快又好地完成。所以現在主任讓我上天,我也能當真研究上天的方法,所以就有了今天這個主題。
另一個就是我自己的小鞭子。我一直以來的格言就是“不待揚鞭自奮蹄”,雖然保險對我來說是個非常陌生的領域,但是自從主任給我安排了這個任務之后,看了很多文章和判例,逐漸“人身保險VS強制執行”這個話題有了一些雛形,所以今天就和大家針對保險領域和大家探討一下。
在正式開始之前,我先給大家分享一下前一段時間主任讓我做的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強制執行法律意見書案子的基本事實:
甲生前欠了很多債,他生前曾購買了一個意外傷害保險。后來很不幸他意外身故,獲得了一筆保險金,現在問題來了,甲的債權人能不能就這筆保險金申請強制執行?
大家覺得債權人能不能拿走這筆錢?關于這個問題的答案,咱們放在后面來解答,咱們先從保險“是什么”開始。
我不知道大家對于保險了解多少,我就以我有限的理解能力給大家分享一下。
提起保險,不知道大家會出現幾個畫面?
厚厚一匝,密密麻麻,各種數字的保險合同書?
狗皮膏藥,各種承諾,狂轟濫炸的保險業務員?
住院前的不以為然,出院結算時的各種蒙圈,申請理賠時的火大氣炸?
很多人說保險合同書是合同的天花板。搞金融的看不懂其中的計算規則,做律師的看不懂其中的合同條款,而且當我們和保險公司簽下保險合同其實簽下的是一筆附條件的不確定債權。所以保險領域的確是一個很復雜的領域。
今天我并不想做一個保險業務員,把保險的方方面面講清楚;今天我想只聚焦在保險能否強制執行這個領域的相關內容進行一點點分享。
說到保險和強制執行,我們首先要明白一點,能作為錢來進行執行的普遍是商業保險,而不是社會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類的社會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商業保險因為不屬于最低生活標準的必需品,不屬于不能執行的財產。
也正是因為如此,才會產生了“人身保險VS強制執行”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