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32 1110 碰到法院強制執行保單現價該如何辦?

今天下午流轉了二個分公司兩個OA申請,申請執行保單現金價值,由于目前借貸案件越來越多,我想分享對強制執行的看法,也讓大家對保險如何避債有一定的了解。

先看看法院的執行公文:


第二看看法院適用的法律條文:

《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本條是關于保全適用條件、具體程序的規定。

《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我們來分析,在執行文本上法院唯獨沒有提保險法,這就是現在很多地方性法院對保險法確實缺乏了解。今天就兩個常見問題討論一下:

1、人民法院凍結保單是否可以?

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險人支付現金價值(保險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同時保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權益,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中第五條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范圍,所以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是不違規的,也是合理的。

(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人民法院直接扣劃保單現金是否可行?

投保人依法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權利,合同解除后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支付保單現金價值,而且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作為投保人享有的權益確定無疑,因此當然也應當可以作為清償投保人的個人債務。但用于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清償投保人個人債務的前提是:必須解除保險合同。但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保險人除法定的解除權外,只有投保人擁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因此如果投保人不主動配合辦理退保手續,法院強制執行現金價值的行為是存在很大爭議的。

既往有一個很有利于保險公司的判例:(2014)錫執異字第0037號,當時法院強制執行現金價值劃轉,平安人壽無錫公司提出異議。提到二審,二審判決摘錄如下:

一、人壽保險單具有財產屬性,能夠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7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依據上述規定,保險合同解除前,投保人對保險人不享有保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保險合同解除后,保單的現金價值才能產生并最終確定,投保人對保險人方享有保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到期債權,如投保人為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對該人壽保險單及現金價值予以執行。故人壽保險單及其現金價值成為執行標的前提是保險合同已解除。

二、合同解除是合同相對人終止合同的一種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依據上述規定,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中將法院強制執行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特殊情形,且未出現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可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只能歸投保人所有,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并提取現金價值。本案中,許某作為涉案13份人壽保險單的投保人,其并未向平安人壽無錫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上述保險合同亦未出現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可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另外,申請執行人典當公司亦未舉證證明被執行人存在通過人壽保險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故本院要求保險公司解除其與許某的13份保險并提取保單現金價值沒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人壽保險單的財產價值,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享有的人壽保險單的財產價值采取相關執行措施。

綜上,保險公司的異議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撤銷本院(2013)錫執字第37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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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綜上所述:保單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財產,應當償還債務,但可以執行的前提是保險合同已經解除。目前我國法律對人壽保險合同的解除規定中,沒有給法院強制執行提供法律依據,如果投保人不配合解決合同,償還債務的難度是非常大的。

另外就是人壽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健康狀況為投保標的,具有很強人身依附性,同時投被保險人又可能不是同一人,法院的強制執行會損害第三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也不適宜強制執行(尤其是繳費完畢的保單,特別是純粹保障的壽險、健康險、重疾險,在不存在規避、違法的前提下)更不易強制執行,既往也有判例支持保險公司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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