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我曾在朋友的建議下,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多款產品。因為提前了解過投保的注意事項,我在投保時,把當時的體檢報告也一并給了該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讓其根據我的情況,幫忙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
買保險的時候,我的身體狀況其實不是很理想,有甲狀腺結節和宮頸疾病。當時,我也擔心身體狀況會對投保產生影響,跟業務員簡單詢問了一下。但是業務員卻說影響不大,沒有必要寫在保單中。并且,他說給我推薦的保險產品是可以返傭金的,買了保險之后能拿到3000元。
是的,我被3000元打動了,完全聽取了業務員的話。但是,令我沒有想到的是,連續交了兩年,準備交第三年的保費時,我的保單被保險公司列為了問題保單,并讓我退保。
我很生氣,退保意味著我沒有了保障,兩年交出的保費也打了水漂。
我向保險公司提出了述求:“我當時把體檢報告給了業務員,他自己沒有如實填寫,隱瞞了我的病情,并非我沒有如實告知。讓我退保,可以,必須全額退保;否則你們要繼續正常承保。”協商之后,保險公司要求我補充告知,退保只會退現金價值(很少的一部分錢),不可能把保費全額退給我。我沒有答應,又繼續交了一年的保費。
這個期間,我曾向保監會投訴,得到的回復卻是“未涉及理賠,無法參與”。我。。。
我向當初勸我買保險的朋友抱怨:“業務員隱瞞了我的病史,保險公司卻讓我退保,太坑了!”朋友卻勸我不用緊張,向我推薦了小貝保險(一個保險服務平臺),這兩年他在該平臺上學到了不少與投保相關的注意事項。這才通過小貝保險,了解到了針對我這種情況的相關處理:
1、投保人已如實告知業務員患有疾病,業務員表示不影響,且代填寫電子投保單,后直接讓投保人簽字,未讓投保人填寫問卷也未逐一就投保單事項進行詢問:法院認為此種情形不視為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不可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在投保前告知業務員被保險人患有疾病,業務員表示“就當作她(業務員)不知道,只要過了兩年就可以了”(表明投保人知曉如實投保很可能會被拒保),后投保人在投保書內相關內容填寫“否”后投保:
法院認為雖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經辦業務員事先知悉且仍繼續推薦保險種類,因此認定保險人對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是知情的,不能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但投保人主觀上有謀取保險利益的不良動機,因此理賠金額判賠原保險合同約定的50%。
3、投保人在投保前告知業務員被保險人曾因某癥狀入院治療(但還未確診為重大疾病),但業務員沒有要求投保人提供住院的相關資料,也沒有進一步調查,后業務員代填寫保單,投保人簽字后投保:法院認為代填寫的行為視為保險人對責任免除條款未盡說明義務,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理賠。
無論是哪一種情形,保險人均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動解除保險合同。
依據這些規定,我重新跟保險公司進行了申述,獲得了自己應有的權益:保險公司繼續正常承保。
如果沒有據理力爭,業務員故意隱瞞病史,差點讓我的保單失效。最后我想分享的是,保險業務員的素質良莠不齊,千萬不要因為返傭,就聽信了業務員的“違規建議”。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嚴格按照保險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