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一個做老師的朋友,他們學校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大事:
三年級的一個班主任懲罰班里沒完成作業的學生,是把空垃圾桶扣在學生頭上,罰他們跪在地上把作業寫完。學生們一是習以為常,二是在班主任的聲嚴厲色下,從來沒把這件事告訴父母。直到一天,一個學生無意說漏了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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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當然在家長中引起了軒然大波。加之家長調看了班里的錄像之后,更是群情激憤。但是,讓人意外的是,很快這班學生的家長對老師的做法的爭論意見卻分成了截然的兩派。
一派的家長認為,老師有權、有必要懲罰沒按要求完成任務的學生,但是把垃圾桶扣在孩子頭上,大大超出了懲罰的界限,根本就是在侮辱學生的人格。無論學生犯的錯誤有多嚴重,侮辱、傷害學生的心靈都是不可原諒的。
站在老師一邊的家長則認為,也許老師的做法有些過火,但是如果勸誡有用,老師也不至于采用這樣極端的手段,根本原因還是一部分學生太難調教。老師如果不嚴厲處置,幾只害群之馬可能會帶亂整一個班。而且,也正是因為這個班主任管理班級嚴厲、有手段、負責任,才管出來他們這么一個無論班風、學風、學習成績讓人羨慕的班級來。結果是好的,過程采取些非常的手段是必要的。
最后,這位班主任是受到了懲罰,停薪留職。但是,家長們關于這件事的討論卻沒有分出一個勝負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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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體罰一直是學校教育中一個難解的問題。我國的《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然而,體罰說傷害學生心靈;但是對處于一線的教師來說,這個問題實在有太多的難言之隱:任何情況都不許體罰,老師拿什么來約束不聽管教的學生?
反對者們認為,現在是文明社會,學生和老師一樣擁有獨立的人格,所謂“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方式是封建宗法禮教制度殘留的思想。
贊成者則搬出了反對者們所謂的西方文明國家允許體罰的案例。比如美國的21個州允許教師“用合理的適度武力處罰兒童”,而且,只要學生出現以下的行為,老師就可以酌情進行處罰,例如毆打老師、罵人、爭吵、打架、侮辱老師等。而英國也授予了老師懲戒違規學生的權力,有些地方教育部門甚至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例如,打手心時不得超過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6下等,但體罰的鞭子或皮帶必須是符合認可的標準,同時必須有懲罰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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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體罰依然是學校教育的一個難除之癢,搔之愈癢,不騷難忍。不許體罰,老師拿什么來懲戒學生?允許體罰,則“懲戒”和“侮辱”之間的界限怎么把握?
你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