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排污權租賃行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轄區內排污權租賃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租賃,是指承租方向出租方臨時租賃排污指標,并向其支付一定費用的行為。
承租方,指當年度內需要增加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
出租方,指擁有可交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
第四條 ?排污權租賃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合理預測、提前租賃的原則。租賃雙方均應通過排污權核定并擁有排污許可證。
第五條 ?排污單位有以下情形,且提前申請租賃的,可開展排污權租賃活動:
(一)排污單位因突發性事故,可能導致全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的;
(二)排污單位因污染治理設施不穩定,可能導致全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的;
(三)排污單位在未擴大生產能力的情況下,因生產波動,可能導致全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的。
第六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已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濃度限值的,或未完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的限期治理要求的,均不得進行相應污染物排污權的租賃行為。
第七條 ?排污權的租賃時長統一為一年,僅限發生租賃行為的當年度內使用。承租方在其初始排污權有效期內,只能承租一次,且承租的排污權不得轉租、托管等。
已出租的排污權在租賃期內不得出售、轉讓及再次出租。
第八條 ?租賃辦理主要流程:
(一)意向承租方向核發其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意向承租方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查意見。承租條件應符合本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相關規定。
(二)意向承租方(或意向出租方)向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提交排污權指標租賃申請,提交材料和辦理流程參照本省排污權交易規則執行。承租方提交的材料中應包括核發其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就租賃情形的審查意見函和排污許可證。
(三)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根據排污權交易相關規則,組織租賃雙方進行交易。
(四)交易達成后,出租方應按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繳納租賃部分排污權指標的初始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租賃雙方應按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規定,憑交易憑證到核發其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排污權租賃情況登載入排污許可證。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與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糾錯 ? 收藏 ? 打印
使用幫助 | 站點地圖 | 聯系我們 | 設為主頁 | 添加收藏 | RSS訂閱
主辦單位: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聯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環保路8號 郵政編碼:350003
郵箱:fjepb@fjepb.gov.cn 閩ICP備13013504號
今日訪問量 2090,昨日訪問量 6147,今年訪問量 550378,總訪問量 6100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