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代理行模式和清算行模式在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過程中的運用,為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體系的建立奠定基礎,積累了經驗。
3.2.1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體系的結構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人民幣跨境清算體系的擁有者,管理者和維護者,具有絕對的職責來促進體系的發展。具體表現在:從控制風險角度出發,由人民銀行負責制定該系統的準入條件; 從信息安全角度出發,人民幣跨境清算系統的運行,應首先考慮與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對接,利用國內網絡與人民幣支付報文信息系統連接通過現代化支付清算系統完成跨境人民幣業務最終清算[1];從金融安全角度出發,人民銀行要盡快自主研發國內人民幣支付報文信息系統,以便實現依托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體系平臺,以便在不同銀行及人民幣國際清算系統間傳送跨與不同銀行傳統人民幣SWIFT業務。
其次,作為人民幣跨境清算的參與者,可以根據其參與程度分為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在體系建立的初期,直接參與者可以考慮那些國際化的中資金融機構,隨著體系的逐漸發展與否完善,可以進一步接納在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銀行。間接參與者則是以直接參與者為代理行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的分支結構和部分具有國際化經營需求的中資銀行。
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體系的流程
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體系的業務運行流程如下:
(1)直接參與模式:與金融業相對較發達的,銀行間電子清算渠道暢通的國家開展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的業務時,采用直接參與模式或境內銀行參與模式,加入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體系。
(2)間接參與模式:與處于金融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國內電子清算渠道尚未成熟的國家開展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業務時,暫時沿用境外機構人民幣結算賬戶模式,間接加入人民幣清算體系。
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的現狀
我國實行人民幣結算始自20世紀中期;改革開放后,我國對外匯的監管日益加強,使得對外貿易以及非對外貿易的人民幣結算的規模日漸縮小。
2008年金融危機后,美元、英鎊等國際主要的結算貨幣種類出現大幅度的匯率波動,這給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對外貿易帶來了極大的匯率風險。與此同時,受經濟發展態勢良好的影響和我國匯率改革的影響,金融危機中表現出的匯率波動對我國的對外貿易的影響相對較小,這就為中國自主建立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提供了可能。2008年,國務院正式批準在廣東省、港澳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云南省、廣西省同東盟國家開展對外貿易時,試行人民幣結算。
[1] 中古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青年骨干人民幣跨境流動問題研究小組.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系統研究
———以東盟、南亞區域經濟為例[J]. 時代金融,2013,(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