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類案子挺多的,夫妻結婚之后買了一套婚房,之后多半是男方出軌,鐵了心要快點離婚,男方知道孩子總是女方帶,房子判給女方可能比較大,女方要給補償款也挺難付得出來,都是普通人,沒人付得出一套房子的折價款。
男人這時候就表示,我可以凈身出戶,房子也是我家出大價錢買的,要不這樣,房子過戶的女兒名下,你不要我也不要,反正將來都是留給孩子的,否則我凈身出戶,你再改嫁,這房子變成人家的了。
女方想想這方案倒也行,給孩子誰都不吃虧,否則這一套房子的事情真沒法處理,折價款付不出,自己也要地方住,房子寫不寫自己名字也無所謂。
接下來就是辦手續的問題了,到底是先改名還是先離婚,男方這時候說贈與協議都簽好了白紙黑字我不會賴的,現在這房子還沒滿二滿五,稅很高,不如等稅低點再過戶。
女方想想也行,就先去登記離婚了,其實這時候男方看似云淡風輕,其實挺著急的,估計是小三懷孕了,就是想快點離婚,拖不起。
等到真離婚了,男方這下翻臉不認了,表示房子不愿意給女兒了,女方表示不服要打官司,這其實中招了。
因為合同法有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房產系不動產,只有辦理登記才能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才能完成贈與過程。
同時如果真的要做這樣的贈與方案,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為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子女是雙方對共同財處分的意思表示,也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才能共同撤銷,即處分權是共同的,單方意愿并不能形成撤銷贈與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不發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沒注意到這點,男方單獨寫了一個贈與子女的協議,如果沒公證過,那可以隨時撤銷,變成男方為了快速離婚玩的一個空城計。
等到獲得自由身和新歡快速結婚之后,再殺個回馬槍慢慢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