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東出資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
1.出資義務不履行 ?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 ? 抽逃出資: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包括 公司成立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債務,非因經營或正常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將他人實物借來出資后歸還,將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他人等。
2.出資義務不適當履行 ?遲延出資、不完全出資、瑕疵給付等。
(三)股東出資違約責任
1.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無視主觀方面。
2.違約救濟
(1)行使失權制度
(2)行使追繳出資權 ?現物出資情形較為常見。
(3)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完全賠償責任
(4)請求支付利息
五、公司董事、監事、類似發起人及其他人的設立責任
我國董事、監事、類似發起人沒有責任,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有責任。
第五章 ?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節 ?公司的名稱 ?
一、公司名稱的選定與我國公司名稱制度 ? ?名稱真實主義和名稱自由主義;我國公司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構成包含公司類型公司具體名稱(字號商號+行業或經營特點),不得含有部分內容和文字,除民族自治地方都應使用漢字,分公司名稱限制;預先核準登記制度,名稱登記與變更制度,名稱使用與管理制度。
二、公司名稱權的內容
(一)公司名稱專用權
(二)公司名稱轉讓權 ? ?絕對轉讓主義,商號與營業一并轉讓;相對轉讓主義,可以單獨轉讓商號。我國采絕對。
(三)公司名稱獨占權 ? ?禁止他人使用
(四)公司名稱變更權
(五)公司名稱出借權 ?掛靠、連鎖、特許經營。
三、我國公司名稱及商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完善
(一)我國現行公司名稱及商號制度的缺陷
企業名稱除了商號還包括行政區劃、行業特點和組織形式等要素,分級登記,造成大量惡意冒用他人商號的現象。
(二)商號及公司名稱的法律保護機制之完善
保護在先的知名商號。 減少商事登記機關的層級,實現商號在較大行政區域內的唯一性。
就商號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沖突,應明確商號作為商標的在先權利,給予商號尤其是知名商號與商標同等水平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