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公司法務。與他們交流起來,總有很多可以說的話題。但也有很多問題貌似道不清說不明,有些問題總是透露著那么一點尷尬。
一、公司法務的貢獻
企業中活躍著這樣一部分人,他們學的是法律,做的是法律事務。他們做的法律事務會因本企業的行業、業務性質的不同而大相徑庭。沒有人能夠像他們一樣熟練地從本企業角度分析各種法律問題,沒有人像他們一樣既熟悉企業,又熟悉法律事務。
他們是員工,但又要代表企業去處理與員工之間的關系,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在老板與企業之間處理爭議,消弭矛盾。
他們是管理者,但又要代表企業去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要穿梭于企業與法庭之間,向律師一樣,準備證據,準備開庭,為企業的勝訴殫精竭慮。
在企業,他們是律師,承擔著發現、規避風險,設計、梳理流程,處理爭議糾紛,促進或者直接增值和止損。他們像消防員,哪里有難題,他們就沖向哪里,盡管這個難題并不是他們制造出來的。
他們沒有律師的風光與榮耀,卻做著甚至比律師更忙更亂更難的活。人們拿律師的標準去要求他們,卻又用普通公司員工的待遇去對待他們。
他們就是活躍在大大小小公司法務部門的法務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司法務”。
二、部門和人員
在企業工作的法務們,有的是法學院畢業的,有的不是法學院畢業的。有的有司法資格,有的沒有。有的做過執業律師,也有的沒有做過執業律師。有的在做法務之前做過法律實務,也有的在做之前沒有做過法律實務。
有的公司法務部,是一個獨立的部門。也有的是在辦公室或者綜合部的一個或幾個人員,還兼做其他工作。有專門法務部的,法務部就是公司的一個業務科室,與公司的其他部門一樣,有科長,或者經理、主任。科長、經理、主任,有的是做法務的,有的就僅僅是一個管理崗位而已。
一般公司的法務部,都會有一個分管的副總經理。分管的副總領導法務部的工作,協調法務部與公司其它部門之間的關系,并對公司的法律事務的處理負領導責任。
三、“公司律師”
公司法務的稱呼,好像一般都稱“律師”。部門的主管成為主任、經理等。
其實,公司法務確實有一部分是可以稱律師的。現在雖然我國《律師法》沒有規定公司律師,但是司法部的律師改革方案里允許設立公司律師、政府律師。現在臨沂就有公司設立了“公司法律事務部”,它里面就有獲得律師執業證的律師。
申請公司律師的條件與社會律師有很多相同,比如獲得司法資格等。但與社會律師不同的是,公司律師是本公司的職工,只能為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不允許他們辦理本公司之外的法律事務。
這些可以稱“律師”的公司法務,僅限于辦理了“公司法律事務部”登記、并在司法行政部門申領了“律師執業證”的才可以,沒有獲得律師執業證的人是不能稱為律師的。
當然,也有在公司法務部工作,但因為有司法資格,便在律師事務所辦理了實習手續,實習期滿,履行相應的程序后,又在律師事務所辦理了執業證。這樣,表面上,他持有律師執業證,并注冊于某某律師事務所,實際上是在公司做法務。
是不是律師,持有不持有公司律師執業證,還是有些區別的。在咱們的法院進門安檢這么嚴格的情況下,持有律師執業證,就可以不用進行很繁瑣的安檢,無需將各種包、卷宗等過X光機,只需要登記一下就可以了。在法院開庭的時候,只要出示律師執業證就好,裁判文書上名字后面只需要寫“某某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律師”。沒有律師執業證的普通法務,進門的時候要安檢,包包之類要過X光機,開庭查明身份時,要出示身份證,要記錄性別、出生年月等等各種個人信息,并要在裁判文書上一一寫明。
四、業務辦理
公司法務部的業務,當然就是處理公司內部的法律事務了。
我覺得,公司法務在處理起具體法律事務的時候,與律師相比,就少了很多的中立性,缺少了律師所具有的超然性。
社會律師與公司之間,是一種法律服務合同關系,律師不隸屬于公司的任何一個部門,他不受公司的高層、部門的領導。說到底,他具有完全的中立性。
這種中立性帶給律師的是,律師處理法律事務時的超然性,他不受公司內部各種關系、各種利益的影響。他們出具的法律意見,就不會去刻意考慮公司不同部門之間的感受,會更客觀,更貼近問題的實際,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公司的法務就不同了,一個意見的提出,要考慮其它部門、其他分管領導,甚至公司最高領導的意見,照顧他們的面子,顧及他們的感受。這樣一考慮,拿出的法律意見,制定的相應措施,在效果上就可能打了折扣。
公司法務在自己公司里開展的業務,也有其他的局限性。比如,防范法律風險,需要制定規則、規定,其他部門會感覺麻煩,會對法務部門有不滿,覺得法務部門把很多程序搞得復雜了。
如果企業出現了法律問題,法務部門去分析原因,尋找風險點,勢必觸及不同部門的痛楚,勢必要找出各部門工作中的毛病。在其他部門看來,這與故意找茬的感覺基本是一樣的。
五、業務研究
從公司的工作狀態、繼續教育角度看,如果說社會律師是滾燙的熱水,公司法務有點像溫吞水。
律師如果有困惑,可以與其他律師探討研究。律師也有律師協會,有其他研究機構對律師進行培訓。同行之間的交流互動會有很多。
但一般公司的法務相對人數較少,很難在內部形成研究學習探討的良好氛圍,有的人,可能還會為了保持自己的優勢地位,而保守自己學習的心得,保留自己的小絕招。公司雖然可能人很多,但整個公司里面最懂法的可能都集中在公司法務部門,自己就是公司法律的天花板。
六、公司法務的煩惱
如果公司確有必要請律師,法務部門向公司領導提出來,理解的還好,不理解的老板可能會說,“養你們做什么的,關鍵時刻用不上了,還需要出去花錢請律師!”
請來律師,也糾結,請的律師不咋地,公司的問題解決不了,或者解決的不好,或者解決的領導不滿意,自己沒法給公司交代。
請的律師太高明,又顯得自己太笨。有的不理解的領導會說,“你看看人家,到底是專業律師,還是人家經驗多。你跟人家好好學學。”搞得公司法務汗顏。
七、公司法務的定位
其實,上述對公司法務的不理解,是建立在對公司法務的錯誤定位的基礎上的。
我覺得,作為公司來說,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最好把公司內部的法務與社會律師相互結合。公司法務是公司的員工,平時在公司里,熟悉公司的各種情況,明確公司的各種流程與運作機制,對于公司的產品、經營模式等比較熟悉。日常的法律事務,一般的法律事務、法律風險防范,公司法務是可以完成的。
在公司管理中,公司法務起到一種公司內部其他職位所無法替代的作用。他看問題的出發點與眾不同,他思考問題的思路與眾不同。他作為公司中人,還要運用公司語境中的語言、態度、行為方式,使自己的所表達、所作、所為與公司的種種相吻合。
八、與社會律師的合作
因為公司律師平時只是在一個公司內部,他所面對的法律風險,他所遇到的法律事務,他所處理的法律爭議,相對比較單一,再加上他們作為本公司職工對公司的依附性,客觀中立性是會打折扣的。所以,公司法務不能、也無法取代社會律師的作用。
社會律師面對眾多客戶,面對各種事務,相對來說,經驗會更豐富,地位會更中立,甚至服務技能與技巧會更高出一籌。即使是公司里日常的、一般的法律事務,律師也會有很獨到的觀點和處理方式。
因此,如果把公司法務對公司的日常服務,與社會律師的專業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利用公司法務對公司的熟悉,結合社會律師的專業經驗與技能技巧,公司的法律事務處理的質量、效率都會得到大幅度提升,公司的利益會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
公司法務與社會律師的配合,一方面需要公司管理層觀念的認同,另一方面需要公司法務自身定位準確后的爭取。不能隨意夸大自身的作用,人為阻斷自己與社會律師連接的可能,沒法確定與社會律師的合作與配合。同時,作為社會律師來說,也應當做出相應的工作,促進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的這種配合與支持,切實把公司的法律事務做到最優化處理,該增值時增值,該“止損”時“止損”,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