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十點半左右,觀察室護士小麗剛剛給一名五十多歲的婆婆穿刺好鋼針,正在貼敷貼,病人忽然說自己胸悶心慌,患者的女兒疑是藥物問題要拔針,小麗當即制止了患者女兒。
隨即黃醫生過來,用醫生的自動血壓計沒有測出來,沒有料到的是,患者女兒一時慌亂,居然已經把針拔了,被子上血跡斑斑。
林洋推過急救柜,用臺式血壓計一量,80/50mmhg,同時小麗給病人吸氧5L/min,連上心電監護,病人的心率50次/分,血氧飽和度80%。
此時病人口吐白沫,呼之不應,林洋立即吸痰,放置口咽通氣導管,加大氧流量8L/min,這樣一處置,血氧飽和度上升到90%,此時小麗穿刺成功,林萍聯系ICU,通知電梯等候,在電梯里推注了腎上腺素。
然而,面對突然發生的事故,尤其病人女兒,對病人的突然病情變化表示質疑,懷疑是藥品的問題,林洋沒有多說,與小麗一起,當著病人女兒的面,現場將藥品進行了封存,并上報醫務科及藥劑科,三方見證,由藥劑科聯系藥監局來進行進行檢查。
病人女兒三十多歲,看二去一副精明干練的樣子,似乎認定小麗操作有問題。
幾小時后,林洋得知,病人心電圖顯生發生了急性心肌梗死,當即由院方告知家屬,申請了請上級醫院專家會診。
第二日,病人轉上院醫院治療,后來,上級醫院冠狀造影結果顯示,其90%冠狀動脈阻塞。專家建議置入支架,卻被病人及其女兒拒絕了。
誰也不知道,等待這名病人的,下一次急性心梗會不會再發生,會不會有這么好的運氣死里逃生。
但對于林洋來說,這是一起急性心梗導致的心源性休克,雖然病人僥幸搶救成功,但是就搶救配合、病人用藥、轉運準備上,均存在提升空間。
一個是護士的搶救配合,較混亂,沒有循環和呼吸系統護士的配合,首次發現的護士此時該不該離開病房床邊,應該在現場給病人取平臥或側臥位,盡可能組織患者把把針拔掉。第二這個病人的用藥,這個病人初步懷疑是過敏性休克,應該皮下或肌肉注射腎上腺素。第三是轉運分級,沒有嚴格按1級病人實施分級轉運,雖攜帶轉運箱及氧枕,但沒有帶呼吸氣囊、除顫儀、吸痰器。
但值得一提的一是林洋迅速開放了氣道,加大了氧流量,使得血氧飽和度上升到90%,為搶救爭取了時間。二是及時對藥品進行了封存取證。
此事過后不久,林洋就看見了一起報道:《病人輸液時死亡,院方將殘留藥液自行取走,不妥》
2月23日上午,因車禍住進某醫院的劉某輸液時突然死亡。其家屬趕到醫院討說法,院方表示,調查結果出來前醫院沒有任何責任。據死者父親回憶,2月23日上午9點左右,護士來給兒子打吊針,大約10分鐘后,兒子全身抽搐,呼吸困難。搶救一個多小時后,兒子死了。由于醫方未按規定在醫患共同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自行將殘留藥液取走,導致該案無法鑒定。后經相關部門調解,醫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患方16萬。
門診輸液室作為輸液主要區域,應該有一個什么樣的應急機制呢?林洋想就此事,全科再培訓輸液反應的應急機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雖然林洋科室此次面對的并非輸液反應,但是在那種緊急情況下,可先按輸液反應應急預案處理,事后再調查取證,這樣無論對病人、科室都更為妥當。
應急程序上按照立即停止輸液→更換輸液器,改用生理鹽水靜滴→報告醫生→遵醫囑給藥→就地搶救→觀察生命體征→記錄搶救過程→及時上報,填寫輸液反應登記→保留輸液器和藥液→送檢。
應急預案如下:
1.立即停止輸液或保留靜脈通路,改換其他液體和輸液器。
2.報告醫生并遵醫囑給藥。
3.情況嚴重者就地搶救,必要時行心肺復蘇。
4.嚴密觀察患者生命體征,記錄搶救過程。
5.及時報告醫院相關部門,必要時履行轉診手續。
6.由醫患雙方共同在場對輸液器具和余留藥液進行封存,患方家屬有異議時,及時送檢。
7.為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醫方應事先取相同批號的液體、輸液器和注射器先行送檢,以做好訴訟準備。
林洋松了口氣,只有這樣處理,此起事件才真正起到了應有警示作用。
凡事舉一反三,才是一名管理者應有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