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舢板思維→遠洋漁輪思維→航空母艦思維
第一、提成制下的小舢板思維。
在以前的提成制模式下,是假定律師不需要合作或者基本不需要合作的,律師一個人就可以基本完成所有的執業行為:招徠客戶、與客戶洽談、訂立合同、收取費用,準備材料、分析案情、制作法律文書、法院立案、開庭、寫代理詞、宣判、領取法律文書。沒有什么自己不可以完成的,基本沒有什么需要他人配合的。
這樣,提成制的律師事務所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實習律師、青年律師與資深律師、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做的業務是差不多一樣的,都是從接待客戶,到開庭,再到領取判決書,這一套的規定動作。雖然案件的標的額不一樣,雖然收費不一樣,但是他們關心的事情都差不多,工作性質都差不多。實習律師與資深律師關心的都是案源,工作都是寫訴狀、見客戶、開庭等等。分工這東西,在律師行業,尤其是中小律師事務所就好像從來不適用一樣。
這樣的律師作業方式,與小舢板沒有什么區別。這樣的律師組成的律師事務所,基本屬于小舢板的組合。素質較高的律師就像裝備齊全、外觀內在煥然一新的小舢板,管理規范、要求嚴格的律師事務所,猶如裝備齊全、排列整齊的小舢板的集合。
我們常說,提成制的律師事務所中沒有協作,形不成合力,沒有向心力和競爭力。司法行政機關也一直在強調要加強協作,要擴大規模,要打造律師界的“航空母艦”??墒?,在大家人手一艘小舢板的情況下,即使給他們一艘航空母艦,大家愿意登上去么?登上去做什么呢?登上去能駕馭得了嗎?
這種小舢板,不管裝飾得多么豪華,它只能在近海作業,無法到深海去捕鯨,它無法抵御深海中的惡劣天氣,無法抵御隨時可見的狂風暴雨和驚濤駭浪。
第二、“公司化”管理模式下的遠洋漁輪思維。
“律所公司化”的基礎思維,就是分工思維,就是每一個人只做一件事情。律師與律師之間互相配合,互相協作。沒有分工,就沒有協作,協作是建立在分工基礎之上的。你很難想象在一個遠洋漁輪或者航空母艦上,所有的人都做一樣的工作。
在一艘遠洋漁輪上,一定有分工。它一定會有甲板部、輪機部、事務部等不同的部門,它一定需要有船長、大副、二副,需要有輪機長,需要有水手長等等各個不同的職位。這屬于分工。而這些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職位之間誰也離不開誰,離開了誰這條船也會出現問題。這屬于協作。
正是這種分工所駕馭的遠洋漁輪,才使得一艘船有了遠洋作業的可能,才可能達到小舢板永遠也到不了的地方,才可能遠洋捕魚,才可能捕得鯨魚。
第三、“公司化”管理模式下的航空母艦思維。
發達國家的律師事務所,不乏“航空母艦式”的律師事務所。他們體量巨大,收費巨額,一個律所就相當于一個超級帝國,演繹著律師界、法律服務界的一個個神話。
我國也有類似的律師事務所,但數量極少,其業務收費與國外的航空母艦式的律師事務所相比,還是有很大的差距。究其如此,我國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基本都屬于“公司化”的運作模式。也唯有如此,才可能形成團隊的力量,打破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實質上的“個人執業”的瓶頸,打造“遠洋漁輪式”的律師事務所。在此基礎上,再迭代升級,締造律師界的“航空母艦”,做全天候、抗風險、能打硬仗、能做戰役的國際性律師事務所。
“公司化”管理模式,一體化運營機制,是建立打造律師事務所“遠洋漁輪”的必經之路,也是實現“遠洋漁輪”向“航空母艦”的跨越的必經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