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單元? ?取回權——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權利人可通過管理人取回
(本文所有內容均來自東奧會計在線——輕松過關1)
考點一? ?取回權的一般規定
1、行使時間: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可延遲行使,但需承擔因延遲行使增加的相關費用)
2、管理人不予認可該取回權的,權利人有權以債務人(而非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3、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不易保管的財產、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權利人可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
考點二? ?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
一、違法轉讓+第三人善意取得:
對于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造成的損失:
a.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普通破產債權;
b.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損害,權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違法轉讓+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產生的債務:
a.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普通破產債權;
b.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損害,權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考點三? ?代償取回權——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權利人可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行使代償取回權
一、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1、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
2、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
二、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1、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
2、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
三、權利人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
a.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普通破產債權;
b.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損害,權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考點四? ?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
1、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未付清全部價款,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的情況:
a.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取回權但未能實現;
b.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
3、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考點五?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取回權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履行合同:
一、出賣人破產+繼續履行合同:
1、買受人應按照原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履行其他義務;
2、否則,管理人有權將標的物取回(但是,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賣人未能取回標的物的,管理人可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出賣人破產+解除合同:
1、買受人應當退還標的物;
2、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共益債務(但是,買受人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存在違約情形的,管理人可主張將該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三、買受人破產+繼續履行合同:
1、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未到期的,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已到期,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否則,出賣人有權主張取回標的物(但是,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賣人未能取回標的物的,可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可主張將該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四、買受人破產+解除合同
1、出賣人可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買受人管理人則可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的價款;
2、出賣人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造成損失的:
a.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將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
b.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抵扣的,出賣人可主張作為共益債務來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