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元?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本文所有內容均來自東奧會計在線——輕松過關1)
考點1? ?基本規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有關人員應承擔的義務(課本P389}.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
a.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在對應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所做的清償,不受該規定的限制;
b.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若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的義務);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d.已經開始而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掌握訴訟情況后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考點2? ?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為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
1、有權決定繼續履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a.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并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b.因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共益債務;
(管理人對合同的選擇履行權只能行使一次)
2、有權決定解除合同;
1)視為解除合同:
a.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b.自受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
2)對方當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產生實際損失申報普通破產債權(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3、特殊規定:
1)對于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
2)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但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整體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的情況除外;(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且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考點3? ?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一、破產申請受理前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課本P391)
二、破產申請受理后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點4? ?執行案件的移送審查
一、條件(同時滿足):
1、被執行人為法人;
2、書面同意移送破產審查——被執行人,或,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3、被執行人滿足破產原因(2個)
二、地域管轄——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級別管轄——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制度。
三、執行法院的征詢、決定程序;
四、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與受理;
五、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