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尼各馬可倫理學》5

10月27日

第一卷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整理

十二、稱贊與幸福

這一章先分析稱贊的本性,并厘清與歌頌的區別,然后得出如下結論:

幸福是受崇敬的、完善的事物,不是我們所稱贊的事物。

作者的理由:

1.幸福顯然不屬于作為能力而存在的事物。

2.根據稱贊的本性,適合于最好的事物的就不是稱贊,而是更偉大、更善的東西。適合于善的事物也同樣不是稱贊。沒有人會像稱贊公正的行為那樣稱贊幸福。因為,我們稱贊一事物,似乎是因為它具有某種性質并同某個其他事物有某種關系。如稱贊一個有德性的人,以及稱贊德性本身,是因那種行為及其結果之故或者說與某種善的、出色的事物相聯系,即稱贊總要以某種出色的東西(好的結果或杰出事物)為參照,像快樂、幸福、神等盡管都是善,都得不到稱贊,而那些受到稱贊的事物就是因為它們才被認為善的。

3.稱贊是對于德性的,人由于德性而傾向于做高尚[高貴]的事。它適用于行為、選擇或實踐。歌頌則是對完成了的行為的,它只適用于完成的行為或業績。

4.幸福是一個始點,屬于始點的和善事物的原因的東西,也就是值得崇敬的和神圣的東西。

十三、德性引論

1.靈魂的無邏各斯部分中造成營養和生長的那個部分,這種能力的德性是所有生物共有的,而不為人所獨有。不屬于人的德性。

2.靈魂的無邏各斯的部分還有另一個因素,它抵抗、反對著邏各斯的部分,卻在某種意義上分有邏各斯,它的本性是完全合于邏各斯的。這個部分是兩重性的。

3.靈魂的邏各斯的部分就是分為兩個部分的:一個部分是在嚴格意義上具有邏各斯。另一個部分則是在像聽從父親那樣聽從邏各斯的意義上分有邏各斯。

4.德性的區分也是同靈魂的劃分相應的。一部分稱為理智德性,另一些稱為道德德性。智慧、理解和明智是前者,慷慨與節制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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