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非法集資的通行理解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無審批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越權批準的集資;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形式除貨幣外也有實物和其他);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社會公眾而非特定少數人)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如在我國e租寶事件就是非法集資,通過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還承諾高回報,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
而中國式眾籌是面向熟人圈子,沒有承諾回報且人數不超過200人,想想彼此都是認識的人聚在一起就有了信用背書,同時籌集的資金有200人都在監控著,自然風險值就降低了!
這就是中國式眾籌的風控系統,也是與非法集資的區別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