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性地研究法律,當前的主宰者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未來屬于統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霍姆斯
2、經濟學的發展,特別是數量經濟學模型的提出,使人們有可能對宏觀和微觀經濟立法提出基本設想,有可能通過一個或幾個重要參數的改變來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規制,或針對具體問題選擇更為公正、有效、便利的立法、司法進路,因此對現代的立法和司法都產生重要影響。
3、而這一看來正確或有意義的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之所以無法或難以在立法和司法中產生具體和實際的影響,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為其無法形成專門的技術或無法在技術上得以保證。
4、法律中的科學精神,法律對時實證科學的關注以及對實證研究成果的采納都太缺乏了。如果不改變這一點,我們的法學就會永遠停留于原則爭論,無法推進我們對法律的了解,無助于實際問題的解決。
――摘自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