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至2017年,恰逢國內勞動法立法的“風云變幻”時期。
HR業內對員工關系管理的“謹小慎微”,員工法律意識與維權意識的“斗志昂揚”,勞動監管部門對企業勞動關系管理的“重點照顧”,HR從業人員在工作中遇到諸多法律與管理相結合的問題,是法律問題,也是管理問題。
以法律+管理的雙重視角,以律師+咨詢師+培訓師+專家的四種身份,將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真實咨詢案例以及咨詢回復,分類予以匯總,供同業人員借鑒。
(備注:基于客戶隱私的保密,涉及到的企業以及員工的真實名字均以化名或英文字母予以替代)
病假管理(二)
病假管理是HR在工作過程中感到頭疼而又無法回避的問題。
我將多年工作過程中所服務的企業在病假管理中的“百態”,通過日志的方式予以整理,通過千奇百怪的真實咨詢案例,去了解病假中的“是是非非”,去了解HR管理者與員工在病假管理上的“勾心斗角”。
四、中醫針灸“泡病假”——管理者欲哭無淚
問:生產部有個員工我懷疑是在泡病假。該員工畢業后就直接加入了公司,工作了17年,目前在省中醫院針灸科住院,醫生診斷:腰痛、睡眠障礙、焦慮狀態。有病假材料,雖然是住院,但我們核查發現,他只是白天在醫院針灸,晚上并不住在醫院。
請問,這個針灸能算病假嗎?公司能不能叫他回來上班?
回復:
關于病假,員工有病假材料不一定有權利請病假,而是看病假材料上是否注明需要休息,需要休息幾天,或者是否需要連續住院治療。
如果職工僅有病假材料,而材料上沒有注明需要休息,則屬于有病,但無權請病假的情況;如果職工有病假材料,但每天需要治療,則治療結束后應當到單位上班。
因此,僅是針灸,沒有診斷證明需要休息,則不能算病假,而是要告訴他來上班。不來上班的,我們可以按照曠工處理,不給工資,可以暫且不進入解除流程,通過曠工先斷其工資,然后再看下一步。
五、當醫療期遇上未簽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合同、補償基數時——管理者一頭霧水
背景:某男44歲,入職時間:2002年11月。
最近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之后一直在休病假,談補償未簽勞動合同;2014年10月該員工生病住院,之后出院,2015年10月仍舊斷斷續續一直請假,稱不能上班,并提供了醫院診斷證明,證明其需要休養。
鑒于這種情況,用人部門想要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其月工資標準2869元;其個人提出19萬元的補償。公司方面計算需要醫療期為12個月,前期公司已支付了7個月的病假工資,(由于休假不連續并未按照最低標準執行病假工資)后5個月病假未支付費用14345(5*2869)元。經濟補償34428(2869*12)元+醫療補助34428元,總計68856元,共計83201元。
問:
(一)此種補償是否合理,補償最低標準應是多少?
(二)如果解除,以哪種理由解除最為合適?
(三)現在自爭議發生日期已經近一年:
是否仲裁時效已過?對公司是否有利?
如果公司不主動協議補償,員工申請仲裁,對公司賠償是否會有影響?
回復:
對于這個職工的處理,不需要那么復雜,僅需要注意以下幾個事宜即可:
(一)原勞動合同什么時候到期的,期滿后沒簽訂勞動合同持續到現在為幾個月:12個月之內的,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超過12個月的,每超過1個月雙倍的工資少支付一個月,基于雙倍工資受1年的仲裁時效限制緣由;
(二)醫療期是否休滿:該職工的醫療期為6個月,累計計算期限為12個月,統計一下,其在最近連續12個月內請的病假累計是否超過180天,超過的屬于醫療期滿;
(三)醫療期滿后,其仍然提交假條的,則以醫療期滿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則看其所患疾病是否可以治愈:不可治愈的,支付醫療補助費;可以治愈且不影響勞動能力的,無需支付醫療補助費;
(五)經濟補償金的的基數就是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其病假工資,平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然后乘以工作年限,即可。
六、腦溢血后遺癥職工要求復工——管理者“怕不怕”
問:
員工發生腦溢血并被認定為腦溢血后遺癥,尚未完全恢復自理能力(病假超過1年時間)。
如果員工提出復工,需要經過哪些法定程序和手續?
回復:
腦溢血后遺癥屬于患病。
患病期間,享受醫療期,根據其工作年限享受3到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后不能上班的可以予以解除合同。員工提出復工的前提是其首先能自理,其次,能勝任原來的工作。
因此,如果員工要復工,首先,要求員工去醫院開具康復證明,證明其康復了,然后才考慮其復工;醫院開具康復證明后,公司再來確定,腦溢血是否會影響該員工的工作能力,該員工是否還能從事原有的崗位。如果公司認為其不能,本人認為能,那就安排復工,對其進行正常的工作安排與考核,不能勝任的予以調崗,調崗后還不能勝任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員工曾有重病史,入職后病發,這樣算誰的?——管理者懵了
問:招聘的員工曾經有重病史,但入職體檢合格。
(一)入職后如果在崗位上舊病復發,這種情況下是否會被認定為工傷?
(二)這種情況單位可能面臨哪些法定責任或有哪些風險?
(三)入職前、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避免或減少類似情況帶來的責任和風險?
回復:
舊病復發,不屬于工傷的范疇,不會認定為工傷,除非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治療48小時內死亡的,否則,均不應認定為工傷。
對于是否有重病史,一是入職前體檢;二是入職前讓個人填寫個人信息,如果有重病史的,一般不建議用;如果職工有重病史但沒有填寫,后被單位發現了,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種情形屬于入職欺詐,可以解除或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八、試用期員工提交辭職后生病又交假條——“哥們,你是辭職啊,還是辭職?”
公司有個試用期員工(3月9日入職,6個月試用期),6月19日提交辭職報告,但沒有按規定辦理公司的離職交接,原本答應第二天辦理交接的,但沒有來公司。
6月23日下午,在公司宿舍發生胃穿孔,自己撥打了120,在醫院住院18天(此員工是通過公司領導介紹來的,在住院后第一時間通知我們,要求公司不能停保,因為會影響醫保報銷,公司綜合考慮,就打算延期1個月再停保)。
昨天下午,家屬拿著出院小結和病例,要求請病假,并告知公司,員工病休之后會回來上班。此員工在部門的工作表現很不好,現場管理人員多次向上級匯報,也多次告誡員工本人,但考慮到該員工是領導介紹來的,沒有及時終止試用期合同,和員工談過之后,員工自己提出了離職。
問:
(一)員工要求回公司上班,企業是否可以不接納,能否默認合同已經終止?
(二)如果存在勞動關系,病假時間能否計入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病假1個月,延長試用期1個月),即使回來上班,是否也可視作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讓其退出工作崗位?
回復:
我的建議如下,供參考:
員工辭職沒有生效,與公司仍然存在勞動關系。
因為該員工6月19日辭職,如果生效,則公司7月份的保險就應當給予停繳,在保險沒有停繳的情形下,員工患病又在23日提交了病假條,則視為辭職沒有生效;
員工患病進入醫療期,醫療期算試用期的期限,不能延長試用期,該員工試用期應該在9月3日之前期滿;該員工所患疾病為胃穿孔,因此,該員工的病一般不會拖到試用期滿。
因此,需要對該員工進行病假管理,病假期間按照流程履行請病假手續,沒有履行手續則屬于曠工,曠工達到一定天數的,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試用期滿前來上班的,則讓部門根據之前的工作表現,根據試用期考評要求作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通知書發出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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