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 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 在我國,法人和普通公民一樣都享有名譽權?!睹穹ㄍ▌t》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
非法人組織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其他非法人的經營性組織,都是獨立的經營者,也是民事權利的主體,其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步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傳媒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 國外
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統稱為誹謗;在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有誹謗和侮辱的區分
· 國內
亦有誹謗和侮辱之分
·國外
- 在英國,所謂誹謗是指“在沒有正當或者合法理由的情形下,通過將某人置于被仇恨、被羞辱或者被嘲諷的境況之下.....從而意在對其名譽造成損害的行為。
- 在美國,誹謗性內容是指某陳述傾向于傷害原告在社會中一些值得尊敬的人之中的名譽。一般是指質疑某人的誠實、正值、職業能力、心智健全、償付能力、道德狀況和社交言談舉止的陳述。
- 在英美法系國家,誹謗一般分為書面誹謗(libel)和口頭誹謗(slander)。
-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則把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分為誹謗和侮辱。
- 在法國,誹謗是指援引某個事實或將某個事實歸罪于某人或某個團體,從而損害了他的名聲或榮譽;侮辱則是指侮辱人的言語、蔑視或謾罵的詞句,這些語句并不包含對任何事實的指控。
· 國內
- 我國把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分為誹謗和侮辱兩種形式
- 我國通常把故意捏造并散步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稱為誹謗,把過失誹謗稱為侵害名譽權。
- 判斷是否因誹謗而侵犯他人名譽權一般須具備四個要素:
1. 公開陳述
2. 虛假事實
3. 針對特定人
4. 有損特定人的名譽
- 書面侮辱常見的表現形式
1. 使用”非人“的詞匯來指稱某人
2. 使用貶義的詞匯來評價某人
3. 對特定人進行丑化、嘲諷、挖苦等
- 對于媒體從業者來說,謹慎使用評價語言是避免評價走向侮辱的關鍵
· 誹謗和侮辱,我國司法實踐中有三個層次
- 主觀上出于過失的誹謗行為,通稱為侵害名譽權行為
- 主觀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誹謗行為,情節一般的,承擔民事責任
- 主觀上出于故意并且情節嚴重的侮辱和誹謗行為,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承擔刑事責任
· 情節嚴重的侮辱和誹謗,屬告訴的才處理的案件
《刑法》第246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p>
· 誹謗性內容是指某陳述傾向傷害原告在社會中一些值得尊敬的人之中的名譽
- 誹謗可分為直接誹謗和間接誹謗
- 在”辛普森案“中,《全國考察家》雜志在封面上刊登了標題新聞”警察認為卡托做了這事——朋友們說,他擔心“警方會告他作偽證”。
· 對于信息的虛假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由起訴大眾傳媒的原告證明,原告須證明誹謗材料本質虛假。
· 向第三方公布——公開
- 每個重復誹謗性陳述的人都符合這一傳播條件,并實施了單獨的侵權行為
- ”散播謠言者和制造謠言者一樣惡劣“
· 身份確認
- 關鍵是受眾的理解閱讀,而不是傳播者被告的主觀意圖
- 當誹謗性內容針對一個群體時,身份認定便成為一個棘手問題
- 如果誹謗針對一個小團體(25人及25人以下)中的所有人時,那么團體內的每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
· 在當今,誹謗在美國已變成過錯責任
-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證明被告有一定的過錯,即未能做到合理的注意(又稱疏忽)。
· 案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美國最高法院對公眾性原告和私人性原告進行了區分
- 公眾性原告通常包括公共官員和公眾人物
- 公共官員是指“事實上,或者在公眾看來對政府公務行為負有責任或擁有控制力的政府職員”。
- 公眾人物指的是在公共問題的解決中擔任顯著角色的原告或公共事件的主人公(公眾人物又分為完全公眾人物和有限公眾人物)。
- 私人性原告常稱為私性人物或普通個人
· 對原告造成的傷害
- 不只是無形的
- 原告需要證明的只是是否造成了傷害,并不需要證明傷害的程度
國內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點
1. 侵權作品已經發表(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
2. 作品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違法性質
3. 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 侵權作品已經發表
- 在司法實踐中,是以侵權作品已經發表(刊登或播放)作為受害人名譽是不是遭受損毀的標準。
- 在國內,對于“侵權新聞已經發表”存在一些爭議。
- 內參中的侵權作品算不算發表?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從法理上來說,只要誹謗內容傳播給了原告以外的第三人,即為公開。
· 有學者認為,“內參不是媒體”
作品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違法性質
-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指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損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應按照損害他人名譽權處理?!?/p>
· 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 損害后果主要包括三種: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
- 因果關系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
· 行為人主觀上有錯誤
- 我國法律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主觀上有過錯的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傳媒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 在英美,法院既會判給受害人補償性賠償,又會判給受害人懲罰性賠償
· 在大陸法系民法中,法律規定受害人除了得請求金錢賠償外,還可以請求“更正”(如德國判例法的有關規定)或者要求敗訴的被告刊登“謝罪廣告”(如日本的有關規定與實踐)
·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 民事責任
-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p>
· 行政責任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般可采用的抗辯事由
1. 內容真實
2. 公正評論
3. 特許權
4. 受害人同意
5. 及時更正與答辯
·內容真實
- 內容真實是最基本、最有力的抗辯事由,它能在完全意義上保護誹謗訴訟的被告。
- 只要傳播的事實與客觀的已經發生的情況大致相符合,證明事實基本真實即可。
- 大眾媒體“準確地重述”虛假內容不能免責。
- 貶損性職責的真假性有時是晦暗難辨的,這就涉及到了誹謗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 誰主張,誰舉證
· 公正評論
- 公正評論又稱誠實評論,通常是指媒體基于可靠的事實來源,發表的涉及維護公共利益事項、立場公正、沒有惡意的觀點。
- 公正評論并不考慮觀點的正確與否。
- 我國傳媒侵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正評論的權利,但是有類似于公正評論原則的司法解釋。
- 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九指出:“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其譽權?!?/p>
- 公正評論還應將觀點與事實分開,將言辭過激同辱罵、丑化區分開來,盡量做到對事不對人。
· 特許權
- 一般分為絕對特許權和有限特許權兩種
- 絕對特許權的言論受到法律的絕對豁免,例如議會文件、議員在議會的發言、訴訟當事人的法庭陳述、官方文書等。
- 享有有限特許權的言論包括為完成公共或私人責任、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為答辯所發表的言論。
- 大眾媒介的這種特許權主要是指報道官方文書和行為、報道公共組織及其會議的特許權利,一般限于有限特權。
· 受害人同意
- 如果作者是根據特定人自己的陳述或提供發表的材料寫成文章發表,應視為特定人同意。
- 在特定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文章中有損害名譽的內容,也不能主張侵權。
· 及時更正與答辯
- 這是一項局部抗辯事由,它能促進名譽訴訟的庭外和解。
- 我國2011年修訂后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款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媒體的反擊
· 訴訟
· 訴訟時效
思考
1. 從國內外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來看,新聞媒體在面臨侵害名譽權指控時可以采用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2. 從法理上說,政府機構是否應該享有名譽權?為什么?
3. 傳媒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點有哪些?
4. 傳媒侵害名譽權訴訟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