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滸傳》中有大量的緝捕犯人的情節(jié),但古代訴訟中的緝捕與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的逮捕界定不同。逮與捕的內(nèi)涵在古代均有明確的指向,正如宋朝劉攽所說“逮者,其人存,直追取之;捕者,其人亡,當討捕之”。換成通俗的話講包括兩層意思:
其一,直接捉拿罪犯歸案為“逮”。《水滸傳》第30回“眾人(雷橫同僚公差))見打死了白秀英,就押帶了雷橫,一發(fā)來縣里首告”。在罪犯沒有逃走的情況下將其拿下是一種強制性義務,否則會受到懲處,如第21回宋江殺人后,閻婆對眾公差說:“上下!替我捉一捉殺人賊則個!不時,須要帶累你們”。眾做公捉住唐牛兒(替宋江受過)直推進鄆城縣里來。
其二,需要追討為之“捕”,也就是所謂的“緝捕”。在小說中最直接地體現(xiàn)就是罪犯在逃,官府往往會“動一紙海捕文書”,寫明罪犯的“鄉(xiāng)貫、年甲、貌相模樣,畫影圖形”,令各地隨時捕捉,這種海捕文書的“待遇”,魯智深、林沖、宋江、李逵等梁山好漢都享受過。
緝捕作為對犯罪之人在逃狀態(tài)下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宋朝律法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
諸罪人逃亡,將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謂故方便之者。雖行,與亡者相遇,人仗足敵,不斗而退者:各減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減二等。即人仗不敵,不斗而退者,減三等;斗而退者,不坐。
該項規(guī)定實際上包括幾種情況,在《水滸傳》第18回中體現(xiàn)最為充分:
其一,故意延誤時間。也就是疏議解釋所謂的 “不行及逗留”,是指故作回避逗留及詐為疾患不去之類,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晁蓋等人智取生辰綱東窗事發(fā),知縣準備差人去捉,宋江道:“日間去,只怕走了消息。只可差人就夜去捉拿得晁保正來,那六人便有下落”。實際上是設法阻止即時追捕,為晁蓋等人脫逃贏得時間。
其二,虛意應付差事。朱仝、雷橫兩個都頭與何觀察受命前去捉拿晁蓋,先是“朱仝虛閃一閃,放開條路,讓晁蓋走了”,后又“一面和晁蓋說著話,一面趕他,卻如防送的相似”,最后眾人都去虛趕了一回,轉(zhuǎn)來道:“黑地里正不知那條路去了”。可以說,朱仝、雷橫等人追捕逃犯,在“與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敵”的情況下,仍然不戰(zhàn)或虛戰(zhàn)而退,是典型的因為情義而徇法的犯罪行為,正像小說所寫的那樣“捕盜如何與盜通,只因仁義動其衷。都頭已自開生路,觀察焉能建大功”。
其三,追捕期限。對于逃犯追捕,北宋律法一般規(guī)定為三十日的期限,小說第17回提到東京太師府里差府干到濟州府“立等要拿這七個販棗子的并賣酒一人,在逃軍官楊志各賊正身,限在十日捉拿完備,差人解赴東京”。這里以十日為限,是因為觸犯了太師蔡京、案情重大,因而催逼甚急。
在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對于私放在押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行為同樣是嚴厲打擊,比如第四百條就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一條款還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說,不管古代還是當代社會,對于司法人員在緝捕犯人中徇私枉法都有明確規(guī)定,也是嚴厲打擊的對象,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并不能完全堵塞漏洞、徹底消除各種利益關系誘惑下的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