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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中包括林沖等人在內,按照北宋時期的律法規定,發配前均需在臉上刺字,書寫發配的府州地名,被稱為“刺面”,當然還有一個更文雅的稱呼,叫做“打金印”。
黥面(墨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其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在刻痕上涂墨;北宋時則一律改為針刺,依據罪狀輕重刺字大小和內容有所不同。北宋前期“皆刺滿面大字,毀形頗甚”,到了宋真宗時候,修正為“應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余并依招軍例小刺。諸處已刺指揮字者,止添所配處”。宋哲宗即位后,進一步對刺字的部位、形狀、大小作了明確規定:“犯盜刺環于耳后,徒流以方,杖以圓;三犯杖,移于面,徑不得過五分”。
刺面是古代黥刑的復活,加大了流刑的殘酷性,對犯人的肉體和人格構成雙重的摧殘。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對宋初太祖、太宗等皇帝一貫標榜的“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以及“臨下以簡,必務哀矜”所謂仁政治國理念的顛覆和背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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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期犯人刺面的基本狀況,在《水滸傳》中得到比較全面的反映。小說中涉及到的發配遠惡軍州的罪犯,包括林沖、楊志、武松、宋江、裴宣、盧俊義等人,發配之前都要刺面。
比如,林沖被“文筆匠刺了面頰”后“量地方遠近,配滄州牢城”;楊志被“刺兩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軍”,等等。可以看出,盡管是小說演義,但于北宋時期法律狀況也大體得到遵循,發配前先要經過刺面這一程序。
小說中還有一種特殊情形:第17回中三都緝捕使臣何濤,因不能及時捉拿劫取生辰綱的晁蓋等人,被府尹“喚過文筆匠來,去何濤臉上刺下迭配……州字樣,空著甚處州名”,實際上是一種判刑前的預刺行為。
另外,因為宋代黥刺是以“燒炙涂藥”而成,小說中也多次提到消除刺字的方法。比如,第71回中“神醫安道全上山之后,卻把毒藥與他(宋江)點去了。后用好藥調治,起了紅疤。再要良金美玉,碾為細末,每日涂搽,自然消磨去了”。
豹子頭林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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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刺面,也有一些有趣的記載,既有可憎之事,也有可敬之人。
先說可憎之事:
魏泰《東軒筆錄》卷之十記載:有朝士陸東,通判蘇州而權州事,因斷流罪,命黥其面,曰:“特刺配某州牢城”。黥畢,幕中相與白曰:“凡言‘特’者,罪不至是,而出于朝廷一時之旨。今此人應配矣,又特者,非有司所得行”。東大恐,即改“特刺”字為“準條”字,再黥之,頗為人所笑。后有薦東之才于兩府者,石參政聞之,曰:“吾知其人矣,得非權蘇州日,于人面上起草者乎?”
這里面的陸東同學如此草率,真地把人面當做書寫紙張,隨意更改刺配內容、反復進行刺字,難怪被人參了一本,稱之為“于人面上起草者”。
再說可敬之人。
方勺《泊宅編》卷二記載:狄武襄公青,本拱圣兵士,累戰功致位樞府。既貴,時相或請去其面文者,但笑不答。仁廟亦宣諭之,對曰:“臣非不能,姑欲留以為天下士卒之勸。”上由此益愛之。
北宋時期,士兵入伍要在臉部、手背、手臂等處刺“某某第某指揮”,稱為“面文”。士兵出身的狄青,在功成名就之時,不愿用藥消去臉上的刺字,而以身作則、報效國家,殊可欽佩,“上(皇上)由此益愛之”,也就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