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0月,革命爆發了。
清政府被革命嚇得驚的慌失措,它在奮俺一息之際,于1911年11月匆忙地宣布了人們所期望的憲法重要信條“十九條”。①為了平息革命運動,與1908年的“憲法大綱”相比較,皇帝的權力在這個文件中大大地縮小了,而國會的權力則增加了。主要的變化如下:(1)憲法由資政院起草,由皇帝頒布。修改憲法權力屬于國會,皇帝不能干預:(2)總理由國會選出,由皇帝任命。皇族不能擔任總理,當總理受到國會彈劾時,他可以或者解散國會,或者提出內閣總辭職;皇帝有直接指揮陸、海軍的權力,但如無國會批準,他不能利用陸軍或海軍來解決國內爭端;(4)非經國會批準,不得締結條約,如果在國會體會期間議和或宣戰,這個行動須提交下屆國會批準,不用說,到頒布的時候,這些改動已無實際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