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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針對一些沒有法律規定的事項,當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部門規章等依據,另一方當事人往往主張該規定規章沒有法律依據,不應當認可,那么是否可以參考一下法條呢?
根據2009-08-27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相對而言,部門規章其實既有廣義上的法律屬性,也有廣義上的國家政策屬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應當注意到相關部門規章的存在,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規范適用之矛盾和沖突,造成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無法依據法律規定就行為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