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沒什么特別想寫的,來聊一聊之前想到的一個腦洞話題:“婚姻合伙人”。
我喜歡把婚姻當成一種合伙形式,兩個人都是來自五湖四海,為了一個共同的革命目標,走到一起來了。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我們常見的婚配,男方或者出錢、房、車(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有才華(知識產權),女方或者有才貌(知識產權,無形資產),或者勤勞善良樸實(勞務出資,預期以后相夫教子,贍養老人)等等,兩人“合資入股”共同成立一個“合伙企業”,企業合法成立后取得的收入(工資、薪金獎勵)都會計入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支配,而若企業后期經營不善導致破產清算,債務人找上門來,如果是以企業名義的欠債,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婚姻法的制度和合伙企業的制度遙相呼應,都體現了背后的立法宗旨:“收益共享、風險共擔”。而有些婚姻出現問題,原因之一可能就是兩個合伙人之間“利益風險(收獲付出)”分配的不均衡。明明應該是兩個“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偏偏日漸消磨,變成一個“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類似公司股東,不參與日常經營)”+“普通合伙人”,甚至兩個都變成“有合”,沒有用心投入,企業自然經營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