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搞好合伙,就等于散伙!

01

一個20歲的朋友準備創業,向我咨詢如何簽定創業合伙協議書。

問了好多問題,感覺她知識面和社會經驗太欠缺了,人家才20歲哦!

問得我急得頭冒汗,關鍵是合伙的性質沒有搞清楚就去簽協議啊

我心一急,就在微信上發出去一句“不搞好合伙,就等于散伙!”

她在微信上“啊!啊!啊!”呼叫,“我該怎么辦呢?!”

“你幫我看一下協議吧,講講合伙的法律問題唄?”

我讓她把協議電子稿發過來研究一下,一看嚇一跳!

協議一打開就看到一個致命的隱患: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而且有這么多合伙人!我倒吸一口冷氣,再一次提醒她:

“不搞好合伙,就等于散伙!”

下面我一點一點給她講解。

02

我一眼看見“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個幾個字就懵了,才20歲的小年青哦,拿什么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啊?!

千萬不要把父母的養老錢都坑進去了!

千萬不要把父母安身的房子都坑進去了!

千萬不要搞得傾家蕩產睡馬路啊!

那么,什么是“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實際是無限責任 與連帶責任的結合。

所謂無限責任即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付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直到清償完畢為止。

所謂連帶責任即指當債權人追究各合伙人的無限責任 ,某一合伙人無力承擔這種責任時,其他合伙人有連帶承擔其償付債務的義務。

因此,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債權人即可向其任何一個普通合伙人 主張權利,要求其償付債務。該合伙人負有代合伙企業償付債務的責任,這種責任既包括他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也包括其他合伙人應承擔部分。這種連帶責任雖然增大了合伙人的風險,但同時也增加了合伙企業的對外信譽,使企業獲得了更強的償債能力。

請睜大眼睛看清楚“這種連帶責任增大了合伙人的風險”的表述,

風險!風險!風險!”啊,好話只說三遍!

創業維艱,處處是坑!只有控制風險,才能活下來,才能走得遠!

03

前段時間電影《中國合伙人》比較跑火,也許這朋友喝了這雞湯心血來潮要試試當合伙人的牛逼感覺吧!

創業辦企業就必需面對合同或者協議,就像朋友的創業合伙協議書。

前面找到“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個大坑后,我們來研究一下“合伙”的性質。

◆ 法律意義上的合伙制

合伙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設立的,就像《公司法》規定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那樣,合伙企業也主要有兩種類型: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在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僅承擔有限責任。如果企業財產不能清償企業債務,普通合伙人需要以個人財產對自己名下以及其他普通合伙人名下的企業債務負責,有限合伙人僅需賠付其認繳的出資額。

由于兩種合伙企業依據的是同一套法律,所以許多規則是相通的,不過也有一些區別,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最大的區別表現在

普通合伙企業中只有普通合伙人一種,有限合伙企業中一定要包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兩種;

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連帶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人數沒有上限,有限合伙企業人數不能超過50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普通合伙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是有限合伙可以自行約定。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可以相互轉換的,比如普通合伙企業中某個合伙人萬一殘了喪失償債能力,只能轉為有限合伙人,那么企業性質就要變成有限合伙企業了;有限合伙企業中,如果沒有了有限合伙人,只剩下兩個以上普通合伙人,那么企業性質就要變成普通合伙企業了。

◆ 合伙制與公司制的區別是什么,各有哪些利弊?

區別:

成立基礎不同:合伙企業基于合伙協議(設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紅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對較低,公司法強制規定了很多內容)。

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財產有全體合伙人共有,企業沒有獨立財產、不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財產由企業所有,企業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

投資人責任不同合伙企業的投資人稱為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合伙人還須拿出家里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當有多少);公司的投資人稱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股東無需拿出家里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賠光就算了)。

利弊:

總體上講,相比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在管理上各有利弊。

合伙之利:自由(也可說是松散)——公司之弊:強制(也可說是規范);

合伙之弊:無限責任——公司之利:有限責任;

(1)優勢主要體現在代理成本低,合伙企業的日常經營者是合伙人,他們本身是企業的所有人,并負有無限責任,比受雇傭的職業經理人有更強的責任感;

(2)不足主要體現在合伙企業要求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合伙企業不利于企業融資,不利于把握風險高的商業機會,股東不便于套現等。

(3)合伙的規模一般不會太大,合伙人數不會太多;公司則可以不斷生長,以至變成一個龐大的“帝國”,合伙是長不了這么大的

(4)合伙相對公司來說最主要的優點是避免雙重納稅。要想免稅合伙制,合伙制少稅但無限責任;要想免債公司制,公司制多稅但有限責任。

(5)合伙適合人力資源是主要資產的行業(律師、會計師、建筑師、管理咨詢、投資銀行);如果主要資產中有大量實物(包括知識產權),需要采用公司的形式。

利弊不在于抽象比較,須在個案中具體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場分析各異。

要跳過創業過程中的坑,必須在創業初始就搞清楚合伙的性質與設計好利益分配機制,以絕后患!

使你們牛逼的合伙團隊目標一致,齊心協力,共患難同富裕!

04

我這朋友也知道制定合伙協議的重要性,還特別強調怎么安排股權比列算合理。

◆ 合伙協議的重要性

很多創業團隊在開業前都沒簽合伙協議,都認為埋頭苦干,把事情做成的才是最重要的

一般而言,能夠一起創業的,基本是好同學、老朋友、哥們,一般認為沒問題,沒有談不成的事情,但恰恰是基于這種錯誤的理念,導致很多糾紛的發生。

人的心理都是趨利避害,在看不到利益的時候,什么都無所謂,但如果利益出現的時候,什么都有所謂。

合伙協議,就是創業團隊的憲法,就是合伙人之間的游戲規則。其價值,不僅僅是對合伙人之間彼此權利義務的保護和規范,更是對創業項目的保護。

所以,創業團隊,一定要充分重視合伙協議。

其中,特別要注意----如何設計合伙人利益分配機制?

股權分配問題在曾風光無限的互聯網企業“千夜”旅游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

“千夜”旅游曾于獲得中關村興業的1000萬投資,市場估值達到5000萬。

創始人馮鈺反思千夜倒閉的原因時認為,“其實問題核心還是股份結構不合理”。

股權分配問題對于創業企業是不得不面臨的問題。而且,在最開始如果沒有處理好,很可能為今后的創業失敗埋下隱患。

有的人認為該平均分配,事實上,最錯誤的做法是股權五五分,五五分的結果是沒有分配決定權。

在開始的蜜月期可能不會產生爭執,正所謂可以共患難,難以同甘苦。

到了一定階段,出現分歧的時候,如果有沒有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可能誰也不服氣誰,最終的結果就是分道揚鑣,創業失敗。

基于公司法規定的的股權1/2的決議規則和2/3的特別決議規則,相對理想的股權分配是持1/2以上股權,更理想是2/3以上。

那么,一般情況的合伙人利益分配機制有以下兩種:

在股權型合伙人制下合伙人既是股東又是經營者,大家獲得經營成果的剩余價值,分配機制相對比較簡單。核心在于既要保證大股東的控制權,確保公司長治久安;同時又要發揮小股東的激勵性,防止大鍋飯、搭便車的狀況發生。

在平臺型合伙人制下由公司統一制定合伙人團隊的利益分配機制,總體要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主要應處理好大小團隊間、不同業務的團隊間公平性問題,給予合伙人團隊充分的授權,發揮好其主觀能動性。

在合伙人團隊內部,由于合伙人團隊自負盈虧,團隊內部的利益分配一般由合伙人自主決定。由于各合伙人團隊負責人的價值理念不同,可能會造成各團隊間的管理風格、分配模式、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差異較大,這就造成了在同一個公司不同合伙人部門員工的內部不公平。

所以,公司對于合伙人授權程度的松緊度要根據公司的發展階段、業務類型和總體公司文化等因素調整,既發揮公司的整體優勢,又激發合伙人的個人熱情。

★ 常見問題:為什么有的團隊非常注意這些分配股權要素,事后依然出現了分崩離析;有的團隊是拍腦袋決定的股權分配,但是一直團結到勝利的最后一刻呢?

這問題中技術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

團隊分配股權,根本上講是要讓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里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后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這是最核心的,也是創始人容易忽略的。

因此,再復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雖然有助于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創始人能夠開誠布公的談論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贏得創業兄弟的由衷認可。

股權分配的本質牽扯到兩個根本性問題:一個是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一個是獲取更多資源讓公司成功,從而創始人獲得巨大經濟回報(讓有能力的人來幫你,包括找有實力創始人和投資人)。

有一種說法是大股東保持30%-50%左右的股份比較好,考慮到公司治理的問題,避免一股獨大,獨斷專權。另外一個大股東20%-30%之間,既有動力又有商量,達到治理和利益的平衡。——馮侖《行在寬處》。

從現實情況看,馬云,柳傳志,任正非等都在其創辦的公司持有少量股票,而陳天橋、丁磊、史玉柱等在其創辦的公司具有控股地位。因此,很難說有包治百病的方案。

總之,股權分配問題是一種博弈,是不同角色之間的討價還價,也取決于不同人的性格,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不管什么制度,一定要成文,一定要定下來,否則必然會完蛋,關系再好,在金錢面前沒有意義。

05

◆ 從法律角度說說簽訂合伙協議的注意事項

合伙協議,具體到不同創業團隊的合伙人結構、不同行業和不同項目,條款不盡相同。

訂立合伙協議,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1、明確合伙人的出資份額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協議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財產份額。(必須作估價,明確出資份額。)

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2、審查合伙人主體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

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另外,在審查合伙協議合伙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也就是說,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行為能力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舉例: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明確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伙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合伙利潤的分配權

合伙人有權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

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伙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寫明。

③ 查閱賬簿的權利

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

④退伙的權利

合伙協議中應當約定退伙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伙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

(2)合伙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足額出資

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分擔合伙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合伙協議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

為避免日后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合伙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約定。

競業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退伙后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對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義務并未明文規定,在合伙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伙人產生約束力。

06

各個企業的合伙人制雖然所用方法不盡相同,但制度設計的出發點類似,就是要通過與人才合伙,發揮人才的創造力,形成公司的持續創新能力,以迅速響應客戶需求,提升企業運營效率。

同時要注意到:有的團隊非常注意股權分配,事后依然出現了分崩離析;有的團隊是拍腦袋決定的股權分配,但是一直團結到勝利的最后一刻。

再復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雖然有助于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

所以,天時、地利、人和在創業中都很重要!

愿你們談錢不傷感情,設計一個和諧的股權分配結構。

愿你們團隊目標一致,齊心協力,共患難同富裕。

愿你們牛逼的團隊跳過一道道坑,創造一片片新天地。

圖源:本文圖片均來自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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