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都是執行案件的攻堅時期,也是申請執行人最關注的時期。經常有當事人打電話咨詢怎么才能有效地采取執行措施,及時拿到執行款?
對于這個問題,律師會告訴他們法院能夠采取的各類執行措施。但這些執行措施早已經家喻戶曉、耳熟能詳,申請執行人也都知道,他們實際要問的是,在這些執行措施都使用之后,被執行人還是不給錢怎么辦?
對于這種情況,律師也沒有更好的辦法。
案件不能執行到位有幾種情況:一是被執行人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屬于通常所說的“窮光蛋”,對于這類被執行人基本沒有有效措施,意味著款項追不回來。二是給付能力欠缺,但有給付意愿的被執行人。對于這類被執行人需要一定的時間,他們經濟條件好轉后,一般會及時支付執行款,如果能對他們采取拘留措施,他們也會向親朋好友借錢支付執行款。三是故意躲避執行。這類被執行人早已經做好逃債的準備,把財產轉移到別人名下。對于這類被執行人,有時很難見到,如果能采取拘留措施可能會支付執行款。
由于被執行人情況各異,履行能力和主觀意愿都不同,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斷,采取行動。
在所有的執行手段中,最嚴厲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是司法拘留。一般人可能不在乎上“黑名單”,但一旦對他們采取拘留措施他們就會特別在意。如果不是特別頑固的被執行人,拘留措施對他們一般是有效果的。
但要拘留一定要見到人,能夠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對于一些外地案件而言,找到被執行人都是一件困難的事,更不要說采取拘留措施了。很多案件也就是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而被擱置多年。
但被執行案件一旦被執行就長期有效,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而逃避執行,一方面申請人要積極尋找其行蹤,給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信息,另外法院也應積極采取措施,鎖定被執行人的行蹤。
打贏官司只是第一步,要回錢才是最關鍵。“老賴”不給錢不都是因為“老賴”沒有錢,而是“老賴”故意逃避還錢,申請人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不能把執行全部推給法官和律師,自己也要行動起來。比如尋找被執行人是非法花時間和精力的,法官沒有時間替每個申請執行人去尋找被執行人,律師也不能花太多時間去盯被執行人,申請人就要花更多的時間去盯被執行人,為律師和執行法官提供執行線索。
執行是一件艱苦的事,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很多執行案件還是能夠有很好的執行結果的。